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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防止方法探讨(3)

时间:2012-12-13 16:2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B、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接触的各种条件:英国的做法是被的人有权将他被逮捕的事和关押地点毫不迟疑人地通知一个被合理指定的人----这个人可以是律师。在加拿大,犯罪嫌疑人被警察拘捕后可以立即与律师联系,

  B、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接触的各种条件:英国的做法是被的人有权将他被逮捕的事和关押地点毫不迟疑人地通知“一个被合理指定的人”----这个人可以是律师。在加拿大,犯罪嫌疑人被警察拘捕后可以立即与律师联系,警察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合理的机会和途径,以便其行使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C、关于犯罪嫌疑人主张接触律师的权利问题:英国《讯问法规(草案)》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讯问应当推迟,直至律师到达为止。,除非发生了例外情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非常重视犯罪嫌疑人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任何时候表示他希望保持沉默,讯问就必须停止,如果他要求律师在场,讯问就必须终止直至律师在场,除非他本人开始与警察交谈。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10条(B)项规定:警察有义务停止讯问或试图从被拘留人身上获取证据,要等他有合理的机会聘请律师并自行选择律师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在行使或者正在考虑是否行使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警察不能问任何问题。否则,所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将会被法庭排除。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立法者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以下内容:1、将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

  法律条文作如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司法机关人员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的义务:

  法律条文作如下规定:“在侦查人员作出拘留、逮捕之前,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3、建立侵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所获得的证据排除规则:

  法律条文作如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在第一次开始讯问之前侦查人员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到场。辩护律师未在场情况下,侦查人员所制作的讯问笔录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使用。”4、对律师在场权作出具体的规定:

  法律条文作如下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聘请的辩护律师有在场参与审讯的权利,允许记录审讯过程,但不得干涉侦查人员的审讯工作。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及辩护律师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5、保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法律条文作如下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谈话内容应当保密,不受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的干涉。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视线可以看见的范围予以鉴视。”

  三、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征罚力度

  纵观近几年发生的刑讯逼供案件的处理结果,笔者发现对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只有致人死亡、伤残的才予以处理,而且处罚较轻。笔者认为:只有对严肃查处此类案件,决不姑息养奸,促进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一经发现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未造成人员死亡伤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七条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致人死亡伤残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实施者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

  千百年来,人类一直为生存权而斗争,人权也成为现代文明社会长期追求的目标。在发展和维护人权的实践中,一个国家对人权的保护是多层次全方位的,但最直接、最切实有效的保护莫过法律的保护。笔者从立法的角度,来探讨防止刑讯逼供问题,正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使我们的国家更和治久安。 本文参考书刊:1、《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7日2、《中国律师》2000年第6期至2002年各期3、《诉讼证据规则研究》刘善春、毕玉谦、郑旭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会出版4、《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祝铭山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5、《刑事证据规则实务》刘国清、刘晶主编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6、《应用证据学》郝双禄主编 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出版7、《刑事辩护学》田文昌主编 群众出版社出版8、《刑事立法与司法适用》游伟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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