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9)
时间:2012-02-22 09:46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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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2010年6月30日)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 课题组负责人 杨立新 课题组成员 杨立新 张秋婷 岳业鹏 王丽莎 谢远扬 朱 巍 宋正殷 陈 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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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2010年6月30日)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 课题组负责人 杨立新 课题组成员 杨立新 张秋婷 岳业鹏 王丽莎 谢远扬 朱 巍 宋正殷 陈 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第一百三十条 【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补偿责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的补偿责任,为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实际使用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补偿责任的范围】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确定的补偿责任,以不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的50%为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是指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以及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堆放人、倾倒人或者遗撒人可以行使追偿权。
第十二章 适用效力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效力】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一审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起诉的一审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除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起诉,已经经过一审裁决进入二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二审审理时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即使进行再审,也不得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仍然适用民法通则裁判。
第十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定做人指示过失责任规则的适用】
独立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帮工人责任规则的适用】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伤事故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系由劳动关系外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百三十八条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事故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新闻侵权案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专家责任】
以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专家,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可以比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自己行使保险请求权而消灭。保险人不得为自己的利益向造成保险合同所保的风险发生的行为人请求赔偿。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确定刑事被告人的侵权责任,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相应责任的理解】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相应”的责任,除第三十五条规定之外,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程度及其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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