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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丧失"与损害赔偿--对少女截肢事件的法律分析(3)

时间:2012-02-22 09:53来源: 作者: 点击:
2006年1月15日,甘肃酒泉14岁女孩皮某在一起车祸中被轧断了右脚。经酒泉市人民医院医生会诊后认为,要想保住皮某的右脚,必须进行肢体再植,但当地医疗条件有限,必须将伤者及时转院治疗。皮某的亲属在与兰州军区总
2006年1月15日,甘肃酒泉14岁女孩皮某在一起车祸中被轧断了右脚。经酒泉市人民医院医生会诊后认为,要想保住皮某的右脚,必须进行肢体再植,但当地医疗条件有限,必须将伤者及时转院治疗。皮某的亲属在与兰州军区总医院联系后得知,如果在12小时内进行肢体再植手术,将



  六、不是结论的结论

  本案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由于机会丧失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认定责任性质、法律适用以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它虽然发生航空运输领域,但已经超出了航空法的范围,而是一个需要在整个民法的范围内讨论的问题。就本案而言,机会丧失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皮某进行肢体再植,但如何判断拒载与截肢之间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应采纳相当因果关系说,兼采实质可能性说和比例因果关系说,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来判定因果关系。如因果关系成立,在具体责任承担上,因旅客在运输之前已经受伤,其存活机会业已减损,基于合理分配损害的原则,航空公司所应赔偿的,应为受害人丧失存活或治愈机会的损害,而非受害人全部损害(截肢)的赔偿。同时,还应考虑航空公司拒绝运送理由的正当性,以及皮某自身的过错(如没有如实告知病情),以减轻航空公司的责任。

  (写于2006年3月30日,4月2日修改,发表于《中国民用航空》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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