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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决定》实施一年多来,不仅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敞开了一扇门,也成为“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草案审议阶段担
根据北京市高院公布的数字,在新一届1300多名人民陪审员中,大学专科以上的1170人,占总人数的80%多。其中,具有本科学历的571人,占总人数的40%多。而在全国其他地区,人民陪审员精英化的倾向似乎也越来越浓了。 在北京海淀区,2004年该区选任出的222名人民陪审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219人,研究生以上学历达30人。从知识结构看,陪审员分别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中国通用技术公司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党政系统、学研机构,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具有相当深厚的技术背景,有的还是相关领域的带头人。 在上海浦东新区,2006年5月19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迎来了20位具有高学历的专家学者型陪审员,这些专家和学者分别来自于银行、保险、物流、医疗、审计、证券和期货等各个行业,不仅弥补了以往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存在的“大众思维”、“只讲轮廓不精专业”的缺陷,而且对浦东新区日渐增多的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性很强的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专业咨询保障。 “我觉得应该趋向‘精英化’,甚至可以改人民陪审为专家陪审。陪审员在中国应该要求精英化,目前中国人总体受教育水平并不高,知识层次差异很大,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各种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复杂,如果对陪审员素质没有起码的要求,必定会带来司法的混乱,精英化是现阶段必须的进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健在人民陪审员论坛上说。 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立即表示反对:“我国基层法院的案件大部分并不是复杂案件,是可以根据常识、经验作出判断的,如果需要专家,可以让专家陪审,但不可能让专家‘统治一切’。专家在某一领域知识突出,并不代表他有良知。知识不能带来公正,知识和良知不存在客观联系。” “为防止出现陪审员贵族化的倾向,美国的陪审团对陪审员资格的要求是会读写英文,这种要求和其诉讼制度相吻合。从人民陪审的制度设计到理论基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需符合审判的一般规律,应以具有民众代表性的人作为陪审员人选,陪审员应具备一般民众的判断能力,只有这样的人民陪审员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陪审制度的目的。因此,人民陪审的制度设定应充分体现平民化取向。”徐州市中级法院院长胡道才在人民陪审员论坛上说。 谁来监督人民陪审员 “出现人民陪审员不按时参加审判活动或无故不参加审判活动,甚至有接受案件当事人吃请,为其说情打招呼,徇私舞弊等行为时,该怎么办?”江苏高邮市法院法官夏敏在论坛上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因为《决定》中只规定,“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和“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根据《决定》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法院审判活动中“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法律原则,既然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当然也相应地与法官有同等义务。那么,这样一个有着5年任期,与法官负有相应同等权利,且长时间在一个法院担任陪审员的公民,谁来监督他们?谁能保证他们平时不接到“你和法院熟,找找人、说说情”的电话或拜访?谁能确保他们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力?法院由于自身严格的管理体系,当事人很难找到当事法官“说人情”,但找到陪审员相对容易很多。 夏敏说,人民陪审员本身是有单位有岗位甚至是有职位的人,出现上述问题,法院通常是批评教育,顶多也只能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无法像针对法官那样直接给予实质性的约束和惩戒。而这些根本不具有约束的力量,即使将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免掉,对其在原单位的职务、收入以及评价并不会产生什么实质性的不良影响。 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重要的一点就是应当从制度上将此职责的履行与其在所属单位的名利挂起钩来,将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有效纳入到所在单位对其的评价中去。 与夏敏意见不同,句容市法院法官薛宏曜提出人大机构负责管理,并建议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未尽职责或违法行为,由受到其行为损害的诉讼当事人提出举报,然后由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负责进行调查和处分。” 何兵教授进一步分析指出,人民陪审员与政权组织失去制度上的关联,有利的一面是陪审员独立,不利的一面是对陪审员腐败的控制也失去了管道。由于陪审员未被纳入法院的组织、人事系统,无法对陪审员进行组织化控制以防止腐败,因此,必须寻求更为有效的防腐措施。监督人民陪审员,防止人民陪审员腐败的关键在于陪审员随机挑选,案件即时判。如果做不到这两点,这种监督将很难实现。目前看来陪审员配备得太少,挑选余地不大,现行的诉讼制度很难保证即时判,在法院组织制度和诉讼制度没有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实行陪审制,是一种旧制度下的大革命。 如何避免成“花瓶”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会对法官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 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键,在于陪审员必须有判案的实权,而不是职业法官的陪衬。对于这个宗旨,《决定》不但列出了明确的时间表,而且对陪审员的权利也有明确界定,即“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最后一句话非常重要,陪审员如果没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权,那就仍然是判案中的“花瓶”。 “在实践中,我感到有些法官怕麻烦,怕监督,缺少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主观意愿,加上法律没有规定哪些案件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哪种案件有多少比例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这就导致法院在是否邀请人民陪审员陪审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有一些法官比较喜欢找自己比较熟悉、关系比较好的陪审员,这样一来就难以发挥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跟制约作用了。”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人民陪审员成平说出了他的担忧。 江苏吴江市法院法官秦绪栋说:“确实有这样的现象发生。按照《决定》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陪审员。这种做法导致的结果就是在有些法院来来回回只有那几个‘专职陪审员’。一般情况下,‘专职陪审员’往往与法官关系较好,不愿意发表不同于法官的意见。我认为,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应当对每个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作一定的数量限制。如果某陪审员在一年中参加审判的案件已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就不再继续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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