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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决定》实施一年多来,不仅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敞开了一扇门,也成为“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草案审议阶段担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浩指出,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应当更多地把“权”用在对事实的认定上。诉讼中,一般事实认定方面的争议比较多,而事实认定往往又不需要过多的法律知识。因此,建议将陪审员的权力限制在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上,将法官的权力限制在法律适用上。这样一来,陪审员对自己的权力行使更具信心,虽然表面上权力减少了,但却能真正发挥作用,从实际效力上来讲权力反而增大了。 资料链接 中美陪审制度有何不同? 美国大片里常常出现这样的情景:各种肤色、各种衣着的人坐在法庭专设的陪审席上,控辩双方的律师使尽浑身解数,希望得到陪审团的支持。事实上,我国的陪审制度与美英等国的陪审制度有很大区别。 -产生:美英法系陪审团成员由法院根据选民名单随机抽取;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由基层推举、法院审查、人大任命,相对固定。 -权限:美英法系陪审团只对事实问题进行独立判断,所作的裁决是法官判决的前提;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对事实、量刑都有决定权,与法官共同裁决。 -庭审:美英法系陪审团在法庭上位于专设的陪审员席位,庭审中只能听,不能发问;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与法官并肩而坐,在法庭上可以发问。 -地位:美英法系陪审团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里行使独立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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