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司法公正/改革 内容提要: 我国陪审制度改革之后,原有的一些问题并没有完全厘清,甚至陷入了新的矛盾之中。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权利、任务、价值、性质等各方面,都存在着误区,阻碍了陪审制度目标的实现。我国司
关键词: 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司法公正/改革 内容提要: 我国陪审制度改革之后,原有的一些问题并没有完全厘清,甚至陷入了新的矛盾之中。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权利、任务、价值、性质等各方面,都存在着误区,阻碍了陪审制度目标的实现。我国司法改革需要重新评价和反思陪审制度改革的成败,正视陪审制度功用和现状之间的巨大裂缝。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无疑是近年来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看似平常的一项制度设置,可以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引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学学者以致舆论界各方面意见分歧,时至全国上下大张旗鼓地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今日也未尘埃落定,本身就意味着这个问题具有重新讨论的意义。 早在2000年以前,陪审制度的问题就已经暴露出来。当时学界的主张就已经在存废两端。从2000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步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草案)》后,历经一波三折,四度寒暑,终于在2004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定于2005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法发[2004]22号,以下简称《意见》),并专门安排了陪审员选任和培训的时间表,确保《决定》生效时能统一上岗。2005年5月8日,全国近3000所地方法院中,有27000名取得资格证书的陪审员走上岗位。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走到了舞台的聚光灯下。 对于中国陪审制度的讨论,并没有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纸《决定》结束,相反,它倒是开启了新一轮讨论的序幕,而这一次讨论,由于实践运作在同步进行,反而更为实质性,也更有针对性。作为一名旁观这场演出的普通观众,目光早已被它吸引,看台上流光溢彩,心却生出迷惘。到底中国式陪审制度是浴火重生的“凤凰”,还是新瓶装的“老酒”?或许,让它回归程序法的视野,放在理性的平台上审视,我们会有新的一些发现。 一、人民陪审员:平民性还是非平民性? 陪审员来自平民, 这并不非不言而喻的原则。在陪审制度发展的早期,一些国家曾经实行过税收选举制(如十八世纪末到十九世纪初的法国、英国),即由缴纳税收的多少来确定是否具有陪审员资格,也曾实行所谓的精英陪审制,即担任陪审员有严格的学历及学科限制,还包括收入限制。 但按现行法,不管是法国德国,还是英国美国,陪审员的资格大抵与选民资格相同。以美国为例,不管是大陪审团审判还是小陪审团审判,陪审员都来自不懂法律的平民,他们通常按照车牌号码或者社会保险证号码随机抽取产生,除非是心智不健全或有重罪前科,无论名门望族还是贩夫走卒,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候选人。如果单从命名上看,我国“人民陪审员”毫无疑问应该是平民性的,但无论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上、选任方式,还是培训、任期、工作方式等各方面,我们看到的似乎是非平民性,更准确地说是精英性以及专业性。 首先,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上、选任方式上看,是精英性的。《决定》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实际上意味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并不是完全向普通公民开放的,因为“一般”的公民并不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而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要求,“各基层法院应优先考虑提名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决定》中所规定的“一般”在《意见》中被扩展到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在“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才可以适当放宽。事实上,各地基本上贯彻了《意见》,甚至把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提到更高,甚至以人民陪审员的高学历化为导向。 这多少寄托着立法者和司法者对陪审员的良好期望,希望这些“精英”能更好地发挥陪审员的作用。但是,《决定》显然违背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陪审员的精英化,无形中剥夺了大多数选民的权利。而且,《决定》第八条还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要经过单位“推荐”、本人“申请”、上级“审查”、院长“提出”以及人大“任命”五个步骤,人民陪审员不再像人大代表一样选举产生,而更像是行政程序运作的结果,任用权取决于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以及人大常委会。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投了反对票,即使具备担任陪审员的条件,本人又提出了申请,也不可能担任人民陪审员。“选民”的概念在这里被“上级”所取代。虽然《决定》并没有硬性地限制人民陪审员的资格,但实际上已经使平民担任陪审员变得异常艰难。 其次,现行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任期、工作方式体现了专业性。《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前必须经过培训。”也就是说,在执行面上,培训成了人民陪审员上岗的必经程序。该《意见》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计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由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机构具体承办。”而事实上,由于培训资源和条件的限制,这些基层法院的陪审员,通常都是由上级法院进行培训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上级法院特别是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抓好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相关管理、协调工作,承担本辖区人民陪审员的初任培训工作任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和国家法官学院还着手编写了人民陪审员专用培训教材。培训的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这样的培训虽然不能与法官培训相提并论,但与国外平民陪审团相比,已经算得上是一种正式的职业培训。 通过这样的培训而获得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据说需要“半年的苦读、3天的封闭式训练和两个半小时的艰苦考试”。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其难度可想而知。在《决定》出台之前,人民陪审员组织和管理散乱,并没有固定任期,而《决定》则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制给了陪审员一个长期的“名分”,使人民陪审员由传统的“一案一审”机制变成了常设的职位,对于有固定工作的陪审员来说是一种“兼职”,对于没有固定工作的陪审员而言则成为一种“专职”了。 陪审员任期制的先例,除了德国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有过类似的规定外,其他国家还真是难觅。 任期制使陪审员身份固定,陪审员变成了“非职业法官”,被称作“不穿法袍的法官”。的确,《决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等,使得人民陪审员形式上已经等同于法官。而《决定》赋予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独立表决权,使人民陪审员也具备与专业法官同等的权利。合议庭评议案件时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意见保留原则”以及陪审员要求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权利,使人民陪审员在具体案件审判中甚至能与法官抗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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