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之间没有了感情,离婚就成了必然的选择,婚要离了,自然要谈到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在如今的高房价时代,房产的分割往往成为夫妻双方财产争执的焦点。夫妻之间有的为了房产的分割常常对簿公堂,相互之间经常会因为房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离婚。为了解决房产分割的矛盾,也为了孩子着想,一些夫妻在离婚时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毕竟孩子是离婚案件的最大受害人,孩子是双方共同的宝贝。一般来说,离婚的夫妻双方将离婚财产赠与给子女以后,很少会发生反悔的事情。但是在有的案件中,离婚的一方,担心拥有抚养权的另一方,会利用监护权侵害自己赠与子女的财产权益。一般诉至法庭的却很少,但近日北京一位离婚了小孩父亲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子女的财产。 据2012年07月17日重庆晨报报道,2009年初,小凌11岁时,父母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事实上行政答辩状格式。“考虑到娃儿以后的生活,为了保证他健康成长,我们约定把夫妻的共同财产(将在江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大大小小一共有6处房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都给儿子。”小凌的母亲说,这些条款清清楚楚地写在离婚协议书上。父母离婚后,母亲是小凌的监护人。没想到,离婚3年后,父亲后悔了。“我离婚后,一点儿财产都没有了,现在身无分文,生活都很困难。我要撤销我对儿子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凌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相关财产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和赠与的效力。此外,对小凌父亲提出已无任何财产,严重影响生活的理由,因为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没有采信。法院最终驳回小凌父亲的诉讼请求。苏州律师房修楼认为,法院判决驳回小凌父亲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但是对判决驳回小凌父亲的理由,认为又值得商榷之处。 对于离婚案中夫妻双方将财产赠与子女,实际上涉及3个法律关系,即小孩父母之间的离婚协议法律关系;父亲与小孩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母亲与小孩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案该中父母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都赠与儿子,是父母双方之间达成的一个协议,当事人双方是孩子的父母。应当说小孩父母双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并且,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同意离婚的条件,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内容。而小孩父亲行使撤销赠与权,是单方要求改变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问题分割的约定,这种权利的行使,首先要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无关于允许一方行使财产处分权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作为小孩父母的这中撤销赠与权的行使是要受到限制的。 合同法第十一章第一百八十五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案件中,小凌父亲赠与给小凌的是房产,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转让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房产未过户之前,应当说小凌的父亲是有这种权利的,但关键是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是否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小凌父亲是没有撤销权的,其一,是该撤销权的行使,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其次,虽然房产没有过户,但房产已经实际交付给小凌,而且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也不充分。 该案件提醒我们婚姻感情破裂的夫妻,虽然感情破裂了,离婚成为必然,但在处理财产时要冷静慎重,世上没有后悔药,离婚协议签了,要反悔推翻是很难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