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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11 22:21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3 )民提字第 42 号 申诉人(案外人):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根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保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立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提字第42

  申诉人(案外人):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根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保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立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环境保护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桂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亚东,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根水,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集团)因中国环境保护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与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股份公司)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7)高民终字第6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21228日作出(2012)民监字第538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国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振华、张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环保公司以金马股份公司是“新型太阳能光伏水泵系统”国债项目的实施单位,并实际使用该国债资金为由,以金马股份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金马股份公司返还投资资金1000万元;2、金马股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高技[1999]2252号)的文件,确定由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节能公司)作为安徽省朝阳微电机厂(以下简称朝阳微电机厂)“新型太阳能光伏水泵系统”国债项目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00033日,朝阳微电机厂与节能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99年国债资金项目安排的有关精神,乙方(即节能公司)作为国家出资人投资新型太阳能光伏水泵系统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将国债资金1000万元作为股本金与甲方(即朝阳微电机厂)合资设立☆☆☆有限公司(名称待定);乙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将上述国债资金及时拨付到甲方指定国债资金专用帐户上;本协议签定后,经协商,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甲方投入的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其出资额,总股本确定后即开始办理合资公司正式注册手续;甲方应保证此笔资金的安全性并专款专用于上述国债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并有义务按财政部规定及时提供基建进度表和财务报表。

  2002823日,节能公司下发节投[2002]64号文件《关于将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等49个国债项目资金划转为环保公司资本金的通知》,决定将节能公司国债项目国家资本金45320万元转增为环保公司法人资本金,由环保公司作为股东与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等单位共同组建公司,其中包括朝阳微电机厂的1000万元。

  朝阳微电机厂新型太阳能光伏水泵系统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于2004818日竣工验收。

  一审法院走访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环保公司是否可以行使国家出资人职责问题进行了咨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此问题给予了肯定的答复,即环保公司可以行使国家出资人职责,环保公司作为本案原告适格。

  一审法院认为:节能公司依据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高技[1999]2252号)的文件规定,作为朝阳微电机厂“新型太阳能光伏水泵系统”国债项目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于2000313日(800万元)、411日(200万元)分两批将1000万元国债资金全部拨付到朝阳微电机厂开设的银行专户内。2004818日,该国债项目通过了安徽省计委组织的验收。作为被投资主体朝阳微电机厂虽然于1998年被工商部门注销,但其却一直在工商部门进行年检,直至20049月才因未参加2003年度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见,朝阳微电机厂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现环保公司起诉要求金马公司返还投资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作出(2006)一中民初字第11346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国环境保护公司对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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