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诉讼文书基本常识 如果您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些法律文书是必须要向法院提供的,比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这里,我们向您介绍一下常用诉讼文书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有助于您写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的诉讼文书。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书写法律文书要字迹工整,尽量简明扼要,请用钢笔书写或打印,一律使用A4纸。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一案,业经 人民法院 于 年 月 日作出( )字第 号一审(或终审)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现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定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内容:……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支付令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证据保全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与 因交通事故一案,已于 年 月 日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因该案证据即将灭失(或者是以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给予保全证据。现将案件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陈述如下: 事实与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说明: 1、说明案件已受理在案; 2、事实与理由:写明证据急需保全的原因,如某些证据可能损毁、变形或不复存在,或者证人年老、病重、将要死亡或出国留学、定居等。 3、请求目的,即申请人要求怎样保全,采取什么保全措施要具体写明,可以请求采取拍照、录像、绘图、制作模型、记录证人证言等等。 延期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定于××年××月××日××时开庭审理。申请人因 原因,无法按期参加开庭审理。为保障申请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1款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推延本案开庭审理日期。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诉状 申诉状是指民事、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公民,不服已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 申诉状基本格式 申诉状 申诉人: 被申诉人: 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2004)×××字××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具体理由如下: …… 此致 ×××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请再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年 月 日 上诉状 上诉状,是民事、经济案件当事人对地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所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或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或原告): 上诉人因与 的交通事故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判决书(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判还是部分改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个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民事起诉书 起诉状,是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文书样式 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 2. ……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_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 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 份; 三、其他材料 份。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 诉 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接受;对本案的处理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民事撤诉状 民事撤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民事撤诉状 申请人: 申请人因交通事故一案,于 年 月 日向贵院提起诉讼,业已经贵院立案受理,现因 ,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所附证据材料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说明: 撤诉的理由,通常基于以下原因,1、被告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原告发现自己起诉不当,此时要写明起诉不当的原因。 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住址:_____电话: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住址:____电话:____ 双方因___________一案,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 书(调解书)判决(调解)后,现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 未(全部)履行判决书(调解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判决书(或调解书) 交通事故申诉书 一审法院 : 番禺市人民法院,案号: [97] 番法民初字 (144) 号 二审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98] 穗中法民终字 427 号 申诉人:王××,又名王×, 55 岁,住番禺市市桥镇沙头村塘边大街 2 巷 1 号,邮编 被申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番禺市支公司 地址:番禺市桥镇繁华路 8 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 黄××,职务:经理 ,电话 , 被申诉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番禺市支公司 地址:番禺市桥镇平康路 57-63 号珠江商贸中心三、四楼 负责人:袁××,职务:经理 ,电话 申诉请求:撤消 [97] 番法民初字 (144) 号、 [98] 穗中法民终字第 427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两被申诉人承担预付抢救费用¥.40 元,并承担一审、二审、申诉的法律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因为一审适用法律时忽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我省仍为强制险,自 1982 年以来由省政府、省公安厅、交通厅等文件规定落实,通常不买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是无法年审的。申诉人不服二审判决,是因为二审判决虽然故意回避了法定险问题,并曲解了“预付医疗费”的本意,忽视了在住院期间申诉人多次亲自和通过交警、村干部等途径向两申诉人要求预付医疗费用的情况,所以该判决没能够贯切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因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它只是机械、教条地适用法律,而忽视了实际的事实。很明显, 95 年 10 月 1 日《保险法》生效以后,根据该法第 10 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法定险种,按照保险法的精神,保险公司不得再强制他人订立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但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和以往旧法规的延续性,这种险一直到今天在我省仍然是强制险, 1982 年 6 月 3 日由公安厅、交通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试行办法”一直在实施,粤府( 94 ) 16 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也一直生效,不过在保险法生效之前,它是合法的,而到保险法生效以后,这些法规则是违反法律的,不应继续存在的。既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合法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预付的责任,应支付有关抢救费用,难道到了非法的情形下,不但可以不承担责任,还继续享有保险市场带来的利润吗?这明显是不公平的,所以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它只是机械、教条地适用法律。 二审判决认为:“预付医疗费属于一种在伤者无能力支付医疗费费用时的救济性质,而现在王××对自己受伤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已自行支付,故不存在要求中保或平保公司承担预付医疗费问题,因而王××上诉要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很明显,二审所做的判决是依靠以上一段说理,但这段说理是空洞无力,缺乏法律的依据和合理性。首先,这个预付是代逃逸者支付,而不是代受害人预付;其次,这种救济的来源,前提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只要应该是预付的,就不分伤者是否已经支付了医药费,不分贫贱。王×× 97 年 3 月 17 日才出院, 96 年 12 月 5 日以及 30 日由村开出证明向保险公司索偿, 96 年 12 月 5 日交警部门出具了“出险通知书”,其后,经办的交警陈耀坤多次和申诉人去两家保险公司索赔,但均遭到了拒绝,所以,以医药费申诉人已经支付从而免除被申诉人的责任是荒谬的。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仅仅是纯粹的救济,为何规定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而不是由民政局来承担?其次,二审判决引用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 1 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即实际上,他所引用的实体法仍然是一审的保险法第 10 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所以同样忽视了一个前提,就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允许保险公司可以强制与客户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实际上他们这样做了,而且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去干的,它取得了市场的利润,但拒绝承担义务,合法的时候应当承当责任,所以在非法的情形下,不但应该承担责任,还应该对这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加以纠正。 综上所述,粤府( 94 ) 16 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1 条规定“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事故当事人已逃逸的,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 1982 年 6 月 3 日由公安厅、交通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试行办法”一直在实施, 1982 年 9 月 13 日,( 82 )粤文监字第( 648 )号、( 82 )粤公治字 672 号省交通厅、公安厅联合发文规定“从 (82 年 )11 月 1 日开始,如再办理保险的,应予扣留驾驶证和机动车行车证,并责成车主补办保险手续后始得行驶”, 92 年 2 月 26 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贯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法定保险行政区域的分支机构,都应当履行《办法》 14 条的预付职责”, 92 年 11 月 1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92 年 272 号)规定:“法定保险业务由各家都可经营……机动车第三者保险逃逸案件发生后…先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垫付,各家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统一结算,对无法追偿收回的预付款,按照第三者保险收入的 比例摊付”, 1997 年 7 月 21 日中保番禺市支公司在答辩状:“我省是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行政区域”,其当时不想承担责任的理由就是保险市场三分天下,而不是由其独吞; 98 年 10 月 18 日二审代理律师将当时最新的番禺市交警大队主办的《番禺交通信息》有一文“法定保险 -- 第三者责任险”,同时,我省对有关规章没有及时清理,以上有关文件一直在实施,没有废止,其实上诉答辩状格式。因而第三者责任险在我省一直是强制要买的险种,是法定险,所以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番禺市支公司要承担预付的责任。 由于发生事故在车辆报失后 90 分钟后发生,不足以证明车辆是被盗后发生,所以平安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年二月十九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玉伟,男,1967年8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兴盛里124-4-301,系出租车司机。 被告侯庆志,男,住天津市大港区××镇××村。 第三人董振明,男,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村。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元及车辆损失5000元。 2、判令第三人承担垫付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1年3月9日,原告驾驶“夏利”牌小车沿津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世纪大道交口时,与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驾驶的“金杯”牌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因此,原告住院25天。 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大队认定,被告无驾驶执照驾驶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经查,被告驾驶的车辆系从第三人处购买,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准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院 具状人:王玉伟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复印件) 2、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3、各项损失明细及医药费、交通费单据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周金云(受害人丈夫),男,汉,58岁,住址,河南省税务学校家属院,职务,副处级。 被申请人:董印叶(肇事司机),女,汉,38岁,住址,牧野区东冀场村,工作,出租司机。 申请人因不服新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0号),认定书中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条例错误,请求新乡市交巡警支队事故科重新认定。 请求事项: 1、 应依法认定被申请人董印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 应依法追究董印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 认定书上与我爱人的实际年龄不符。我爱人是47年3月15 日出生,应该是57岁,而不是54岁; 二、 被申请人董印叶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4年4月7日上午,肇事司机董印叶将我妻子崔雪英连车带人撞飞后,没有及时停车报案,保护现场,而肇事后,惊慌逃离现场,因是上午十点多,她因逃不了才被迫停车,从现场看,董印叶肇事后逃逸,没有及时停车报案,保护现场,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 事故地点在755厂和760厂两个家属院中间,道路中间为 虚双黄线,允许行人通过,我妻子崔雪英属正常过路,不应承担责任, 肇事司机董印叶驾驶违章车辆肇事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地路东为755厂家属院院门,路西为760厂家属院院门,两个家属院中间为虚双黄线,虚双黄线允许行人通行,我妻子崔雪英从此通过属正常通行,崔雪英未违反任何规定,不应负事故责任,肇事司机董印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 被申请人董印叶驾驶违章车辆超速行驶,导致此次恶性交 通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4年4月7日上午10时多,天气晴朗,视线良好,司机董印叶熟悉此地段情况,在见有虚双黄线和行人的情况下,本应减速行驶,反而超速行驶,将人、车撞飞,鞋飞离现场几十米之外,现场情况惨不忍赌,肇事司机董印叶超速行驶,应承担事的全部责任。 五、 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时多接到了责任认定书。 我们认为该认定书对事故事实、现场实际没有认真地客观分析,草率从事,不负责任,模棱两可。下这一份责任认定书,给双方责任认定仅用简单一条就定了双方同等责任,竟然用了四十一天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间。 为了达到双方“同等责任”,简单地给双方套用一条违反《交通管理条例》之规定,而且还对优者(肇事司机)避重就轻、对弱者(死者)强加指责。这样重大的死人交通事故,只字未提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造成撞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问题。竟然如此草率认定!?我们保留向全国各公安、交警网站公开此份《道路责任认交通事故定书》的权利,看全国交警如何认定。 六、 受害者是骑车还是推车,我们要重证据。 直到责任定认书下达后,我们也听不到,瞧不到有关此方面的说明和证据; 按照事故处理下达责任书的程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的规定,在向当事各方宣布责任认定结论时,应出具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材料,告知作出责任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围绕当事人或死者家属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而我们去接收责任认定书时,没有听到任何有关事故责任认定的理由和证据,对我们提出的要求了解现场有关勘查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时,均被拒绝,说要保密,我们无权知道,只说只要你们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可以向上级机关复议即可。这是何道理?这与公安部的规定不符,这是行政不作为。对此,我们保留向上级机关报告的权利。 七、责任认定书上关键的问题只字未提:车速问题。车速是造成这次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 1、 为此我们特别咨询了河南省和新乡市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专家。刹车后,肇事车辆没有停在刹车痕处,就是说肇事车辆末速度不为零,即刹车痕末端(17米处)肇事车辆的瞬时速度是多少是个未知数(刹车16米后还能把人、车撞飞,鞋飞离现场几十米之外,可推断这时的瞬时速度),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常规的车速计算公式: v=sqrt(2*g*f*s)米/秒 或 v=Sqrt(254*f*s)公里/时,(其中: f=0.7, s=17) 不适用本案。运用本公式计算本案车速是不合理的,是错误的,极不负责任的。 这是稍微懂得物理求速基本理论的人都知道的基本道理; 交警应该知道计算车速的另一个公式: s = v/3.6 * (t反 + t传 ) + v*v / 254 * 0.7 你们可以重温学过的车速计算公式,任何公式的套用都有一定的条件,都有一些假设条件的,它不是不加任何条件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在肇事车辆末速度不为零的条件下,怎么可以胡乱套用上面的第一公式,这不得不使我们产生一些疑问??!! 2、 刹车16米多后撞人,能把人撞飞越过车顶摔下、并把挡风玻璃撞碎,这也是推断车速的依据,可想而知,撞击时的车速多高; 3、 把死者的球鞋撞脱、飞出二十多米(鞋的位置与现场所拍照片中鞋的位置不符,现场已被破坏)。也可以此推断撞击的动力多大、肇事车辆速度多高。 4、限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 。。。。。 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 ,公路为七十公里。”的规定。但是在虚双黄线(允许行人通过)、人流稠密地段、道路不空闲、而且在没有保证安全的原则下, 还能以六十公里来限定车速?这是何道理?这不是给司机大开绿灯、暗示司机:“在城市任何地段,只要没有限速标志的都可以用六十公里的车速行驶,也不违反交通规则!” 这不是通天笑话! 在这样的暗示下司机开车可以为所欲为,又将有多少人死于车祸!交通法规是为优(强)者单方面服务的? 不为弱者服务吗? 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 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以予以协助。”和 “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刹车后肇事司机没有立即停下,她又开车远离刹车痕 18米之多,想干什么?她又干了些什么?如何解释?有人为司机开脱罪责,说什么“司机当时慌了”,就“慌”而言,这也是司机的重大过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是任何司机最起码懂得并了解的基本常识。能以“慌”字而搪塞过去吗?该行为实质上是想逃逸而不敢和 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造成了无法正确测定车速的事实。应负全部责任,这是勿用置疑的。 九、根据现场勘测图,刹车痕迹是直线,行车方向不但没有向左偏移反而向右偏移,是直向向受害者撞去的。如果当时肇事司机只要采取稍微向左偏移一点,就完全可以避免这场撞死人的车祸;而且根据车检报告,肇事车辆右后轮制动有问题,根据此鉴定推断,车辆在制动后行车路线应该向左偏行,而现场情况反而向右偏行。为此我们咨询有关专家,他们对此也无法作出解释;我们认为肇事司机不但没有采取主动避让措施,而是故意向右偏移方向把人撞死的。从这一点上还可以认定,肇事司机属于违反高度注意义务而且未及时采取一切可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 即“避让措施”,导致死人事故的发生,司机也负有重大过失罪;责任书只以简单的车检结果,车辆问题断定肇事司机只负有同等责任,而对此次事故中肇事司机的人为因素只字未提,这是对事故处理的极不负责、是对肇事司机的极大袒护; 在以人为本、人性化的新交通法公布半年多的今天,下达如此责任认定, 我们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深感忧虑、惊骇!!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一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城市道路虚双黄线处,就是允许行人横越马路的地段,也就是人行横道;而且,在755厂、760厂两大家属院区,近一万人的繁华地段,行人稠密,行人在这样只有虚双黄线、没有斑马线的地段横越马路是合法的、司空见惯的,这就是实际、这就是现实、这就是“中国特色”交通路况。我爱人、一个年近六十的老人在这样的地段横越马路没有任何过错!没有任何责任!就是有错也是国家责任,也是交管部门的责任,为什么不在这样的地段设置斑马线。肇事司机家住该地,对此地路况了如指掌。并且“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 ------这也是司机最起码的常识、肇事司机更应高度“注意避让”来往行人。把这样的责任强加到弱者(死者)身上,为优者(司机)开脱罪责,这不是客观的、不是人性化的认定,是一个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的认定。 十一、路权问题: 所谓“路权”,是道路上交通参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使用道路的权利。路权由通行权和先行权组成。虚双黄线地段,根据法规,允许行人通过马路,行人就享有该地段的通行权;行人先于占用该路段,就享有此时的先行权。我爱人是在该地段通行马路,有通行权,并且优先于肇事车辆占用了该地段,就有先行权。我爱人没有违反路权,而是肇事司机违反了路权。 十二、因果关系问题: 我们咨询了有关专家,并参阅了大量的资料、教材。了解到,答辩状格式。在交通事故中,因果关系有几种形式,本案涉及的形式: 独立的因果关系: 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又可分为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和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的一个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有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因果关系。 本案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应该属于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肇事司机违反了虚黄线处(人行道)超速行驶、未注意避让来往行人、违反了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一时刻侵犯了路权、车辆制动有问题 等多项违章行为。 参与的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另一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也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和其他因素发生以后,才起到作用。这种必然和其他因素一起才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称之为参于的因果关系。 如果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强加给我爱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理》第七条第一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选通行’的规定”来认定,最多也只能承担一定责任,不该“负事故同等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并不是只要有违章行为存在,都是必然和交通事故存在着因果关系的。我爱人“骑”或“推”车行走在虚双黄线地段,如果没有遇到超速行驶、不注意避让、不注意“确保安全”、侵犯路权、车辆制动不灵的肇事车辆,根本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在那出事地段,每天、每时刻有多少这样的行人在行走或骑车或推车横越道路,又有多少车辆从那儿由南向北或由北向南通过,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唯独遇到这个肇事司机,事故发生了。如果当时不是我爱人,其他行人同样会受遭殃,同样必死无疑。这一点,难道交警没有知觉吗? 这是避而不谈,为肇事司机开脱罪责而已! 十三、崔雪英才五十多岁,突然死在董印叶之手,应依法追究董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崔雪英刚过中年,身体状况良好,是我家庭的顶梁柱。在买菜回家路上,突然被董印叶撞飞身亡,我家失去了顶梁柱,家庭崩溃了,使我所有家属受到了极其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董印叶肇事后逃逸,且造成了将人撞飞撞死的严重后果,理应依法追究董印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我们对交通事故大队认定的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诸多疑问,请市交巡警支队事故科对此次交通事故的事故原因重新进行调查,我们相信交警支队事故科对此次交通肇事事故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作出“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客观”的认定,认定肇事司机董印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以告慰我死去的妻子! 此致 新乡市交巡警支队事故科 典型交通肇事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被控交通肇事一案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受托后查阅与案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并作了调查。现就本案的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检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对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存在减轻或者是从轻的情节,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给予从轻量刑。 一、 被告不应该对事故的损害负全部责任。这次撞车引起的不幸后果是周某死亡和陈某受伤,其中周某的死亡根据广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周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这一有效的鉴定结论明确指出颅脑损伤是周某的死亡唯一原因。而在本次不幸的交通事故中,周某也是交通违章者,周某乘坐时并没有戴安全头盔,而恰恰是周某的颅脑损伤导致了这次不幸事件的发生,周某的颅脑损伤跟没有戴安全头盔存在着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周某的不幸跟没有安全头盔的保护存在因果关系。另周某是本次事件唯一的成年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而周某在明知被告人酒后驾车、没有合格驾驶资格和违章三人乘坐的情况下,也就是在明知存在交通事故危险的可能,不仅不阻止被告的违章行为,还乘坐被告的摩托车,所以周某也应该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陈某的受伤也跟她不佩戴安全头盔存在因果关系。引起这次不幸的危害结果是多样性的,有受害人的责任,也有被告的责任,故被告应该只是对事件的危害结果负部分责任。 二、 引起这起交通事故还存在第三者违章的原因。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事故发生前,一辆中巴以每小时八十公里的违章超速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普通公路上大型客车的最高时速是七十公里每小时),并且在被告车辆前十米处变更车道,违章切入被告所用的车道,被告为了避让中巴车,才导致摩托车撞到道路中心护栏,中巴车的违章变道导致事故的发生,可惜的是我们并没有找到中巴车。本案证人赵 的证言也证明了中巴的存在。另根据证人的陈某的证言,开车前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良好,面色并没有走样,这证明被告人开车时是清醒的,一个头脑清醒的人没有理由自己开车去撞道路的中心护栏,这证明被告人是为了避让违章的中巴车才撞的。本辩护人经过调查得知中山大道存在大量的营运中巴,而且营运中巴是二十四小时运营,特别在深夜中山大道上行使的中巴绝大部分是营运中巴,而营运中巴的抢道、占道以及违章行使已成为广州交通的毒瘤,我相信只要是经常行走中山大道及环市路的驾驶员还有乘客都会有此体会,故此存在极大的可能是中巴的违章行使、变道促使本次事故的发生。由于事故的无法再现以及无法找到该中巴车,故本辩护人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将中巴事件作可能性判断,并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三、 被告人存在法定减轻的情节。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 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从黄埔交警大队提供的抓获经过看,被告人是"依时前来处理,我队依法对其执行逮捕",可见被告人在案发后抱着悔改、接受法律处理的积极态度,配合国家机关对其进行法律制裁;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的侦查也是积极配合主动交待案件的发生经过,并表明"本人服从交警部门的处理"(见公安机关第二次询问第二页六行)。至本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依然表示对起诉书没有意见,可见被告人从开始到现在都是积极配合接受法律处罚。主动坦白交待并确有悔改表现,恳请法庭给予酌情减轻或者是从轻处罚。 五、 被告属未成年人的过失的轻微犯罪,犯罪的主观社会危害性不大,并存在上述的减轻和从轻情节,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社会主义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犯错应该是给予更多的宽容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恳请法庭给予适用缓刑,使该未成年人能够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悔罪、学习和生活,以利于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观,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 综上,由于被告人在本案犯罪过程中主观危害性不大,对犯罪的危害结果仅负部分责任,存在法定和酌定的减轻和从轻情节,案发后又积极主动接收处理,主观上亦确有悔罪表现,恳请法院给予从宽处罚。 另: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答辩状格式。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 被告人承认应该承担民事赔偿,但是赔偿数额应该根据各方的责任承担,上述事实表明,周某违章行为与事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被告人还是学生,并没有收入,无力自行承担经济赔偿,被告人的家庭环境也并不宽裕,希望法庭能给予减轻赔偿数额。 辩护人:林锐忠 律师 二OO三年一月十六日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 求 事 项 1...................................................... 2...................................................... 3....................................................... 申请人**** 年***月***日*** 撤回上诉状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与 交通事故一案,不服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于 年 月 日向贵院提起上诉,现因 ,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核准。 原在提起上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共 件,请予民还。 此 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某种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文书样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诉前)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即将向贵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因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和根据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 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说明: 1、事实和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再具体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然后写请求保全的原因,着重写明必须实施财产保全所根据的事实、即被申请人有毁损诉争标的物的行为,及其正在实施处分的行为。 2、请求目的。即请求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应写明要求人民法院或查封、或扣押、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同时表明自己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提供何种担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