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答辩状格式 >

妻子诉丈夫卖房败诉 善意且有偿买房合法

时间:2012-08-11 19:57来源:慵懒的下午茶 作者:不二白鸟 点击:
【 】案例: 2006年9月22日,陈先生以6.5万元将其房改房出售给王先生,双方并签订了《售房协议》。协议签订的第二天,王先生又与周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以6.7万元将此房转卖给周先生。同日,陈先生与周先生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载明购房

  【 】案例:

  2006年9月22日,陈先生以6.5万元将其房改房出售给王先生,双方并签订了《售房协议》。协议签订的第二天,王先生又与周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以6.7万元将此房转卖给周先生。同日,陈先生与周先生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载明购房款为3.5万元,其它内容与《房屋转让协议书》一致。周先生按购房款6.7万元履行,陈先生实得购房款6.5万元,王先生实得2000元。

  随后,陈先生将该房屋以及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交付给周先生。周先生于2006年9月23日向房产部门提交了《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并向房产部门提交了即原产权人的户口本、结婚证、杨先生的书面同意书、房屋的产权证、契税证、转让双方的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其中,除周先生本人的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均系陈先生提供,而陈先生爱人杨女士的书面同意书中“杨某”的签字非本人所签。2006年9月28日,房产部门批准了该诉争房屋转让,并于10月22日向周先生核发了该房的所有权证。2006年10月19日,周先生与陈先生就所购房屋的水、电费用进行了结算。2006年12月3日,周先生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房屋被拆迁,周先生领取了货币安置款10.83万元,搬家费300元。

  此后,原房主陈先生的爱人杨女士以自己为房屋共有人,未在交易书上签字,且自己到外地出差不知道其夫陈先生卖房为由,于2006年11月27日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与周先生签订的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驳回杨女士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由于本案中的周先生是善意、有偿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杨女士即使不知道或不同意其夫陈先生的出卖行为,也不影响周先生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看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dabianzhuanggeshi/2012/0811/6683.html

  杨女士之前所说诉争房屋系其夫陈先生单方出卖,其并不知晓,并举证在此期间她本人在外地出差,以及未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上签字等,但这都不足以对抗善意买受人周先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杨女士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买受人周先生,而且周先生已实际向出卖人陈先生支付了房屋房价,且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使陈先生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杨女士确是不同意或不知道的,但由于周先生是善意、有偿取得的房屋,也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周先生与陈先生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非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因此该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应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故杨女士以出卖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诉争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