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有两层含义:一是一个人的经历、地位、影响等;二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历”就是财富,经历反映一个人的积累〖包括理论与实践的积累〗,经历本身就是财富〖包括精神与物质方面〗。地位与影响,“地位”是指一个人所处的地位,不是指官位有多大。简言之,就是你所处的工作岗位及其社会影响面与影响力。笔者从军官到检察官再到律师,丰富之人生。你看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dabianzhuanggeshi/2012/0812/7395.html。在律师执业前为新疆自治区检察院高级检察官,2003年提前离岗从事律师职业。在业内【新疆司法界,包括公检法司】具有广泛的影响。至于实践,在自治区检察院时在公诉部门工作,从事的就是刑事检察工作,曾办理过原新疆农六师师长、农八师副师长、新疆银河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疆昆仑工程建安公司经理等多起全区有重大影响的贪污贿赂职务经济犯罪案件。当时是以公诉人的角色,与自治区高级法院刑一、刑二庭法官和新疆知名律师对庭。曾被《新疆法制报》以“铿锵公诉”和“80年代法律人”〖见2010、6、23日该报第14版〗报道过。从事律师职业后,又作了大量刑事辩护业务,经历了由公诉人到律师的角色转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