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原理,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时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那么,对于受胁迫或受欺诈的董事个人的表决来说,是否也当然无效?如果无效,进言之,该个人表决之无效是否又必然导致整个董事会决议无效而可以被撤销?对此,对比一下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dabianzhuanggeshi/2012/0830/17136.html。笔者认为,董事表决尽管也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它与一般民事行为又存在明显不同。首先,该行为行使的只是一种表达权,因此该行为具有单边性,由于行为过程中没有所谓的“对方当事人”,所以诸如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实际无法适用于董事表决这种特殊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有些民事行为规则不一定能适用于这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其次,判断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只能考察其程序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如果不存在公司法所指的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仅因个别董事作出了受胁迫或受欺诈的表决而轻易否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则不仅有损董事会决议的稳定性,而且也可能间接地损害到与董事会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外部人的利益。故就董事会决议而言,我们无需也无从去考察作为团体的董事会其意思是否存在瑕疵。基于这样的理由,除非董事自己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有事实和理由证明参与表决的某个董事在表决时受到了胁迫或者欺诈,而且其所作的表决内容又违法,这样才能认定该董事个人的表决无效,否则,只要董事个人表决的内容不存在违法的情况,就一律应认定为有效。同理,存在重大误解的表决,如摁错表决器、填错表决票、投错表决箱等亦是如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