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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月,女,汉族,1994年1月18日出生,住邢台县---------村(系死者张梅生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姚伏巧,女,汉族,1951年10月26日出生,住邢台县--------村(系张月母亲)。 答辩人:姚伏巧,女,汉族,1951年10月26日出生,住邢台县--------村(系死者张梅生的妻子) 现答辩人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状答辩如下: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张梅生是上诉人所有的电话线电击死亡,电话线的产权人和管理人是邢台--------质量监督管理所,依据答辩人一审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以上事实。那么,上诉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辩状格式。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 答辩人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审认定答辩人自事故发生后每年都到县市信访局要求解决赔偿相关事宜,一审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第十四条,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二、 上诉人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给答辩人1000元是张梅生的丧葬费,答辩人有当时调解给其丧葬费两名在场人员的证明足以证明,所给1000元是丧葬费而不是借款。 再次,电死张梅生的电话线产权人管理人为原176处,事后邢台------------生态管理文化管理处将电杆和电话线拆走,以上事实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依据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答辩人对公认的事实不用再举证责任。 最后,本案庭审时三被告对张梅生尸检报告书、死亡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县稳定小组的情况汇报都给与了认可。 因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认为电话线致人死亡,电话线属于高空悬挂物,上诉人应当就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纵观全案,上诉人始终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依据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推定上诉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 致 邢台--------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 月 姚伏巧 二〇一〇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