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假期间规定:按照正常工资发放 《》第五十一条规定:“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产假规定:正常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1个增加15天,晚育+30天;不满4个月流产的为15天至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为42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