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刘甲旺,针对被告刘王奎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告,提出答辩如下: 首先,被告刘王奎无权追加刘家旺为本案被告。 刘王奎与受害的原告之间是侵权赔偿关系,而刘家旺与受害人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是基于侵权关系起诉的刘王奎,并没有依照雇佣关系起诉刘家旺,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可见选择起诉谁这是原告的诉权自治权利,既然原告选择了以侵权关系起诉刘王奎,那么刘王奎就无权自行追加另一种法律关系的刘家旺为被告。因为刘家旺与刘王奎并不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这样混淆在一起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最高院上述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刘王奎为刘家旺加工镁锭,系承揽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造成他人的损害,依法应由承揽人承担责任,而不应由定做人刘家旺承担。 所以,请求法庭依法认定刘王奎的追加申请无法律依据,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由他自己完全承担责任。 此致 闻喜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