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考:处分的适用。为了帮2012年备考的考生顺利复习,的小编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处分的适用,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2012年提供一些帮助。 精彩链接:
处分的适用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比较多,答辩状格式。注意不要混淆。 1. 数错并处的情形(第10条)。 (1)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应处分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而不是综合各种行为作出一个处分)。①处分种类不同:采吸收原则,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轻的处分不再考虑;②处分种类相同:采限制加重原则,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2)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采并科原则,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即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计算)为其处分期。 (3)上述所有处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 共同违纪处分。多人共同违法违纪,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记忆窍门:中共同犯罪也是根据罪责大小分别科以刑罚。) 3. 从重处分。第12条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为方便记忆,归纳如下:(1)共同违纪主要分子;(2)破坏证据;(3)串供;(4)阻止揭发检举;(5)包庇同案人员。注意该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都可以规定从重处分情节。 4. 从轻处分。第13条规定了应当(不是可以)从轻处罚的三种情形,大家要注意第(二)项,主动采取措施,并且需要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第(三)项,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须“重大”,并且要情况属实。这三种情形具备其中任何一种就适用从轻处分。法律||教育网 5. 减轻处分。同时具备从轻处分第(一)(二)项的(既要听其言,又要观其行),应当(不是可以)减轻处分。(第14条第1款)注意:从轻处分改变的是处分幅度(期限),减轻处分改变的是处分档次(种类)。 6. 免予处分。(1)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14条第2款)。(2)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原因在于:因为警告已经是最轻的处分类型,再减轻种类就是免于处分了)(第15条第2款)。 7. 机关违法责任。行政机关违法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16条) 8. 对特殊人员处分的适用 (1)对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被罢免、免职、辞去领导职务的人员,仍应给予处分。 (2)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3)退休人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形式上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52条) (4)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人员。①被立案调查且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务员,根据需要,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②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第38条)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