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答辩状格式 >

郑州宅基地置换遭遇政策尴尬

时间:2012-09-20 13:41来源:木三多 作者:快乐的光棍儿 点击:
【 】长三角 郑州市规土局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抛出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重磅炸弹。 农村土地流转的变革,已到了山雨欲来的时候,郑州可能会开一些口子。郑州市农委原副巡视员、郑州市农村经济学会副理事长顾吾浩说。 宅基地置换试验 2010年郑州市区面积预

  【 】长三角

  郑州市规土局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抛出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重磅炸弹”。 “农村土地流转的变革,已到了山雨欲来的时候,郑州可能会开一些口子。”郑州市农委原副巡视员、郑州市农村经济学会副理事长顾吾浩说。

  宅基地置换试验

  2010年郑州市区面积预计将达到800平方公里,而郑州全市土地面积达到6340.5平方公里。在市区土地出让几无潜力的今天,农村土地流转大门一旦打开缝隙,将是一片巨大的“蓝海”,或将意味着郑州土地市场形成以来的最大变局。郑州农学院齐良宇教授则说:“说白了,这其实是资本对土地的狩猎,城市的地圈完了,要圈到农村去了。”

  郑州的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早已开始尝试。2006年起,郑州郊县即有14个试点基地开始进行宅基地置换。宅基地置换节约土地的效应颇为明显,郑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授朱林兴披露,据试点经验,通过宅基地置换可节约三成至五成土地。如全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工作全部完成,则可节约200—300平方公里土地。然而,“由于政策、观念等多方面的原因,郑州农村的宅基地置换大多留下了个尴尬的尾巴,节约出来的土地无法利用,这让宅基地置换有些后继乏力。”顾吾浩说。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除国家征收以外不得改变。目前进行的宅基地置换的性质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顾吾浩表示,“十七届三中全会规定,对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在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区域需国家征地,在城镇规划区以外,如是工业性用地,也需国家征地,如是经营性用地,则首先必须符合规划,此外,还得占用当年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指标才能进入市场。有这两条限制,就造成许多置换出来的宅基地无法开发利用。”

  矛盾最直接的体现,首先便在于宅基地置换的资金筹措的极大压力。奉贤庄行镇政府拿出了10亿多元的资金,用于宅基地置换。然而,宅基地置换出的将近一半土地,却只有极小的一部分能够通过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指标进入市场,绝大部分无法开发利用,只能闲置抛荒,而政府这10亿元的资金也回收无门。

  嘉定外冈镇是试点镇中唯一将置换的土地出手,开发地产从而回流资金的成功案例。外冈镇地处F1赛场附近,镇政府成功引进了开发商,由嘉定汽车城公司托盘,置换出1000多亩土地。前期置换出的部分土地,经政府特批,其中一半可用于商品房开发,由此获得了资金回流。

  尝试迎新的突破

  如何处理宅基地试点留下的“尾巴”问题?郑州市规土局已在就非农建设用地如何市场化运作进行调研,而相关研究探索的目标直指形成统一的政策法规,进而全市推广。

  “解决办法其实很简单,让置换出来的宅基地合法化。土地权属应该明晰,但开发权、经营权完全可以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早点规划,进行规划整合,形成生产力。”顾吾浩说。据了解,国土资源部也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试验开了口子: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土资源部表态,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各地可以进行流转的试验,但要经过国土资源部的批准。

  一旦松绑,农村基层爆发出的创造性活力每每令人惊叹。郑州虹桥镇虹吴村是著名的“城中村”,村里农民早早地以地入股,发展第三产业。如今,每个农民的股本金已达100万元人民币。

  “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郑州很可能较其他省市的尝试要有更新的突破。”郑州财大教授、郑州市房产经济学会副会长印堃华透露。他建议,可以考虑集中相关农村建设土地资源,进行出租房屋的开发,用于以农民工为主的群体的租赁。这种模式中,农民可以以土地入股,采取股份合作的公司形式展开。另外,在条件相对较好的农村地区,将非农建设用地集中后,可用于自住经营、出租的商业物业的开发,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进行集中使用、自由经营。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