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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遇“博导” “殊途”不“同归”,商标代理行业内惊

时间:2012-09-28 03:49来源:老柞树 作者:无敌帅超人 点击:
“集佳”遇“博导” “殊途”不“同归”,商标代理行业内惊现商标与字号冲突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8/03 商标法律师: 在商标代理行业,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佳)以其年商标申请量连续位居全国第一的骄人成绩在业内赢得了较高的知名
“集佳”遇“博导” “殊途”不“同归”,商标代理行业内惊现商标与字号冲突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8/03 商标法律师: 在商标代理行业,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佳)以其年商标申请量连续位居全国第一的骄人成绩在业内赢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然而近日,这个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却也遭遇到了知识产权尴尬问题———商标与字号的冲突。该事件


  在代理行业,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佳)以其年商标申请量连续位居全国第一的骄人成绩在业内赢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然而近日,这个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却也遭遇到了知识产权尴尬问题———商标与字号的冲突。该事件的另一个主角就是北京博导集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导集佳)。记者获悉,集佳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博导集佳停止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博导集佳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博导集佳”字号。记者从一中院发布的开庭公告中了解到,一中院将于本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

  同名同业不同门,集佳不要“博导”要维权

  6月3日上午,记者在位于北京赛特广场9层的集佳办公室里就此事采访了该公司总经理张海旭。虽然从事了多年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对各种各样的侵权事件早已屡见不鲜,但张海旭面对记者时仍然显得异常激动。“作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组织,我相信这个行业的每一个成员都具备起码的法律素养。我没有想到,答辩状格式。在我们这个行业内部竟也会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我始终认为,如果连自身的知识产权都不能很好地保护,又何以为客户维权。”

  记者了解到,集佳是在一个广州的客户打来电话询问“博导集佳是不是集佳在广州的分公司”时,才发现在广州竟有个博导集佳。与集佳一样,博导集佳也是一个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集佳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自己早在1995年就已经工商部门核准使用“集佳”字号;2000年,经商标局核准,集佳在“知识产权咨询、法律服务”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了“集佳UNITALEN”商标;经过多年经营,“集佳”商标和字号已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学习上诉答辩状格式。“博导集佳”的主要文字与“集佳”完全相同,其服务项目与“集佳UNITAL?鄄EN”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也完全相同,二者属于相同服务上的。博导集佳在其网站、企业宣传手册等商业宣传和商业交易中大量突出使用“博导集佳”商业标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

  

  我不表态你甭说,“博导”词屈志不穷

  为了对整个事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记者随后又拨通了博导集佳广州公司的电话。几经周转,电话接到了该公司总经理秘书李。李先是向记者质询消息来源,而后对记者说:“在法院未开庭审理此案之前希望媒体不要对此事进行公开报道,如果因此对博导集佳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博导集佳会追究媒体的法律责任。对于该案涉及的相关情况,博导集佳不发表任何意见。”短暂的通话过后,李挂掉了电话。

  登录该公司网站,大量博导集佳领导人与国家领导人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照片被放在网站的首页位置,标有注册商标标记的“B&D博导集佳”字样也被放在网页的显著位置。据记者了解,博导集佳虽已向商标局提出了“B&D博导集佳”商标申请,但至今还未得到商标局的核准注册。

  记者从博导集佳的答辩状中了解到,博导集佳对于此案也有自己的看法。博导集佳认为,自己已向商标局提出了“B&D博导集佳”商标申请,并已获商标局正式受理,博导集佳有权使用该商标,并非侵权;该商标与“集佳UNITALEN”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混淆。博导集佳在答辩状中进一步指出,“‘博导集佳’企业字号也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如果停止使用该字号,将会产生诸如分支机构等大量后续问题,这些问题如何处理,由谁承担损失?”

  集佳律师张亚洲告诉记者,集佳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集佳”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同时,集佳还委托中华商标协会下设的中企商标鉴定中心对“B&D博导集佳”和“集佳UNITALEN”两商标是否近似进行了专业鉴定。中企商标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明确表示:两近似。理由是,“集佳”是一个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集佳UNITALEN”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博导集佳”和“集佳”构成近似,二者同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特定的关系,并造成混淆。张亚洲表示,对于该案,集佳非常有信心胜诉。

  

  新焦点老问题,字号与商标冲突不能再回避

  记者注意到,该案中,知识产权领域的老问题———商标与字号的冲突再次成为案件的焦点之一。对此,张海旭直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工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名称,做到防患于未然。张海旭建议,可以将部分注册商标名录链接到企业名称档案中,在审核时通过电脑查询有效避免商标与字号的冲突,降低工商部门的行政诉讼风险。张海旭进一步指出,商标与字号冲突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突出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尽早出台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解决办法。同时,也希望立法部门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整合,为执法部门处理相关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中华商标协会有关人士。该人士指出,早在去年中华商标协会组织代理机构征求《商标代理条例》修改意见时,许多代理机构都表示,应当在新的《商标代理条例》中加入如何避免商标代理组织企业名称近似、商标与字号近似及加强商标代理行业自律的条款。由于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注册分属不同的部门管辖,该问题的解决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结束采访时,记者获悉,商标与字号的冲突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商标局将于下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探索解决商标与字号冲突有效途径的研讨会。相信此次研讨会的召开,会有效促进该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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