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是司法考试合同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合同转让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精彩链接:
(一)债权让与 1、生效要件 ①债权有效存在 ②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承租权、劳动工资的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的债权债务、基于家庭身份或社会身份的、基于个人人身信任的、不作为的) B 依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让与 C依照规定不得转让 ③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让与协议 注意:债权转让的合同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只要约定转让协议就立即生效,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也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但是不得撤销,答辩状格式。不通知债务人不得对抗债务人。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中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答辩状格式。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效力法律敎育网 ①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只能对第三人(受让人)履行 ②债务人可以援用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和法定抵消权对抗第三人 ③债务一经通知,即使让与协议没有发生效力或无效,但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仍然有效(但只限于债权人通知)注意:与第三人代为受领 【合同法】第64条 【第三人代为受领】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债务承担 1、承担合同订立方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 --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但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 --生效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不同意的合同无效 2、效力--抗辩权随之转移;从债务也随之转移 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无因性--债务承担一旦成立,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因行为有瑕疵而对抗债权人。 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