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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切的解决劳务派遣的漏洞

时间:2012-08-05 03:15来源:老鼠 作者:紫眸 点击:
本次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将为结束劳务派遣等界定门槛。 此前,全国总工会已经向各基层工会下达文件,要求各级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将职工的建议和意愿反应到立法机关,集中对于劳务派遣做出详细的

  本次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将为结束劳务派遣等界定门槛。

  此前,全国总工会已经向各基层工会下达文件,要求各级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将职工的建议和意愿反应到立法机关,集中对于劳务派遣做出详细的“建议”。

  其中就包括界定在劳务派遣中“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条文并建议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确保劳务派遣工享有“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

  从中不难看出,全国总工会的决心和真正为职工利益而努力的种种,但从现实层面上,听听防卫过当案例。要真正终结劳务派遣似乎并非一蹴而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劳务派遣的大量出现是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现象,初步估计全国有2700万,集中在垄断国企和事业单位中。不难发现,之所以劳务派遣出现在国企和事业单位中,一方面是国企和事业单位的待遇非常好,很多人挤进这样的单位,宁愿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就是为了有朝一日成为正式员工;

  另外一方面也说明国企和事业单位通过这种方式极端压低人力资源成本的拙劣手段。尽管,全国总工会建议“两年转正”的期限,但这种还远非制度仅仅是一种“建议”,没有强制执行力,还会继续为大量采用劳务派遣工的单位留下空当。

  说白了,劳务派遣的存在是不合理的用人制度,它通过极端压低市场上人力资源的成本来满足垄断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而损害的却正是劳动者的权利。在劳务派遣的过程中,“同工同酬同待遇”几乎是荡然无存的现实。以笔者所在的单位为例,作为一家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与正式人员待遇之间的差距至少有四倍的差别。

  简单地说,假如说正式员工每月待遇是八千元,那么,劳务派遣员工的待遇只有两千元。而这个两千元的标准比江苏省的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高不出多少,而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和正式员工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即“同工不同酬”就是劳务派遣员工的最真实写照。而全总在建议中提出的“两年转正”更应该细化,到底起止时间是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公布后还是公布前要确定;

  其次,对于那些“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概念界定更应该清晰明确,决不能让用工单位在这样的字眼上打马虎眼,否则,势必将会形成新的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形势。

  所以,面对这样不合理的制度,要终结这种“同工不同酬”的境况,除了全国人大在会议中讨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外,尽快将其修订并形成制度,关键的不是制度本身,而是制度本身的执行程度。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同样是经过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但其中的漏洞却没有在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同样,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的缺失一方面需要制度的强有力约束,另外一方面更需要增加制度的执行力。所以,全总在这个意义上不能只是停留在“建议”的层面上,而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在真正解决劳务派遣制度的漏洞上尽职尽责。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合同法相关知识,欢迎您访问中国法律网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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