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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能斌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3-04-27 14:2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07-11-06当事人: 朱能斌 法官: 文号:(2007)赣中刑一终字第58号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赣中刑一终字第58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能斌,又名朱能湘,男, 1968年7月5日
时间:2007-11-06  当事人: 朱能斌   法官:   文号:(2007)赣中刑一终字第58号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赣中刑一终字第58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能斌,又名朱能湘,男, 1968年7月5日出于江西省会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会昌县筠门岭镇长岭村大塘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俊辉,会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能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会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能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主要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6年2月9日上午,会昌县筠门岭镇车心村人何水坤向农用出租车司机朱庆堂无理索要200元钱,没有得逞。朱庆堂随后向其舅舅刘祥兴、刘祥高说了此事,并要求他们出面劝止。刘祥高找人出面讲了何水坤。2月15日中午,朱庆堂开出租车在筠门岭“山源饭店”门口等客时,何水坤指责朱庆堂不该把他要钱的事告诉别人,双方发生扭打,扭打中朱庆堂母亲将何水坤衬衣撕烂了。何水坤扬言朱庆堂的车子不能再来筠门岭,否则就要砸车。当日下午,朱庆堂载客回长岭途中,其父朱泽坤说:“下一趟去门岭,可能会打架。”朱庆寿听后说:“要不要回去叫到几个人来?”于是朱泽坤、朱庆堂、朱庆寿回家叫到朱良德、朱泽茂、朱瑞华、朱良新、朱能友及被告人朱能斌等人前往门岭“助威”。路上朱泽坤交待说:“你们到门岭后,不要先动手。如果车心人(指何水坤等人)要打,你们就过去打。”朱庆寿则说:“你们要听从指挥,我没有叫,你们绝对不要动手。”下午四时许,出租车到达筠门岭“山源饭店”门口。此时,何元德(系何水坤堂兄)见朱庆堂出租车载了这么多人下来,就问朱泽坤钱有没有凑好,并斥责朱泽坤带人下来,打了朱泽坤一拳。朱泽坤还手,从地上拾起砖块向何元德掷去。朱庆寿见状,就喊:“大家打过去!”于是,众人从地上拾起砖块围追过去。何元德急忙退进“万通服务公司”。之后,朱泽坤等人准备乘出租车回长岭时,何水坤手持菜刀从“万通服务公司”出来,冲向朱泽坤等人,朱姓人用石块、砖块予以还击。被告人朱能斌拿到身边一根木棍,打中何水坤头部将其击倒。何水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系头部被条状钝器击打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而死。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朱能斌供述,朱庆寿叫他去筠门岭,途中朱庆堂说了何元德等人向其敲200元的事。朱泽坤说到了门岭何元德等人不会敲钱就算了,你们下去助助威,不要先动手,车心何姓人要打,你们就同他们打。到了“山源饭店”附近,何元德问朱泽坤有否带钱,朱泽坤称没有带,何元德即打了朱泽坤一拳,朱泽坤还手,他们捡砖块掷去,何元德逃进“万通服务公司”躲了起来。不久何水坤等人持菜刀从“万通服务公司”冲出来,他闪至“山源饭店”门口,但店门已关,即从旁边一妇女身上夺过一根木棍想扫何水坤持刀的手,何水坤头部一闪,结果何水坤头部被打中当场倒地。
    2、同案人朱泽坤供述,何姓人要敲他儿子朱庆堂200元,朱庆堂没有给。他们说不拿就不要下筠门岭,下来了就要打。1996年2月15日,何世高的儿子与朱庆堂发生争执,威胁要把车搞掉。因为怕儿子吃亏,在长岭他通过侄子朱庆寿叫到了朱良彬、朱能湘、朱良新、朱良德、朱泽茂等人下筠门岭助威,防止他们闹事。他当时交待不要先动手打,万一他们硬要打,再同他们打。到了筠门岭,何元德指责他太过分了还打了一拳过来,他就用砖块甩过去,何元德就进了“万通服务公司”。他准备回长岭时,“万通”出来一伙人,有的拿刀拿棍。后来听说朱能湘用棍打到了何水坤。
    3、同案人朱庆寿供述,他堂弟朱庆堂遭到何世高儿子索要钱财,如不给就不准他开车去筠门岭,就要打。朱庆堂托他舅舅刘祥高、刘祥春找了何元德劝其不要这样。1996年2月15日下午,朱泽坤和何水坤及另外一个车心人在吵架,何水坤说要把朱庆堂开的车碎掉,以后敢下来赶圩就打死你。回到长岭,朱泽坤吩咐叫到几个人来,以防车心人砸车。他叫了朱能湘、朱能友、朱良新。朱泽坤交待如果车心姓何的没有砸车、打人就算了,不要去惹他们。之后,何元德在“山源饭店”边打了朱泽坤一拳,朱泽坤就与他对打,何元德躲进“万通服务公司”。不久,何元德、何水坤及另外一个人三人手拿菜刀冲向他们,他们用石头还击。
    4、证人朱庆堂证言,证明何水坤要他“借”200元,他没给。何水坤说,下一趟你就不要开车下来了,否则你就知道痛苦。他找了舅舅刘祥兴去帮他说情。1996年2月15日下午,何水坤问他为什么要对别人讲借钱一事,发生争吵后,他母亲在场也指责何水坤,何水坤用竹椅打他,他打了何水坤一拳。何水坤说以后不要下筠门岭了,下来了就要砸车。后他和朱庆寿在长岭叫了朱良新、朱泽坤、朱能湘等10多个人下到筠门岭防备他们砸车。到了筠门岭,何元德对他父亲说,你的儿子太过分了,装那么多人下来打架!接着就打他父亲,他装下来的人也过去动手打。车心人跑进了“万通服务公司”。他们返回“山源饭店”门口,这时有好多车心人手拿菜刀、钢板追过来,有人甩石头,朱能湘拿了一根棍朝一拿刀的人头部打了一棍,当时把他打倒在地。
    5、证人朱良新证言,证明他听说车心人要朱庆堂200元,朱庆堂找其舅舅刘祥兴说好了。1996年2月15日下午,朱庆寿叫他去筠门岭,说要多去几个人怕车心人打架。去的路上,朱泽坤对他们讲,到筠门岭后绝对不要先动手,如果车心人要打,就过去打,准备了它千把元钱。朱庆寿则讲你们要听从指挥不要动手。何元德问朱泽坤钱有没有凑好,不知怎的打了朱泽坤一拳,朱泽坤还手,朱庆寿就喊大家打过去。大家就捡到砖块围过去。何元德就逃进“万通”。过了一会儿,没动静,他们准备上车回去,何元德等手持菜刀冲出来,朱能湘从一赶圩妇女手中拿过一根棍。朱能湘后来说:最凶的那个,我一棍就打落了他。
    6、证人朱泽茂、朱良彬、朱瑞华、朱能友、朱良德证言,证明他们因朱庆堂被敲诈殴打,被朱泽坤等叫去助威与何元德等发生冲突的经过。
    7、刘祥兴证言,证明朱庆堂遭到何水坤等人敲诈,他就同何元德等人说了此事,他们说以后不会了。1996年2月15日下午,何水坤说要锤掉他姐夫的车子,何元德之弟何元中要他外甥赔何水坤一件衬衣。
    8、证人刘祥招证言,证明何水坤欲敲诈其儿子朱庆堂200元。事发当天在“山源饭店”门口,何水坤指责朱庆堂对人讲了此事,并拿竹椅打朱庆堂。她过去撕烂了何水坤的衬衣。何水坤扬言要砸她的出租车。四点多钟,何元德打了其丈夫一拳,大家就追,一会儿,何元德等人手持菜刀从“万通”冲出,大家互甩砖块。
    9、证人何元德证言,证明何水坤同朱庆堂先打了架,衬衣被撕烂。下午四点多钟,他指责朱庆堂,车上跳下几个人捡起石头向他打来,他退进“万通服务公司”。何水坤等人就冲出去了,之后,见何水坤被打倒在地上。
    10、何元达证言,证明1996年2月15日下午,何水坤责问姓朱的母子冤枉他敲诈,之后双方撕扭起来,何水坤拿起藤椅打姓朱的,姓朱的母亲将何水坤的衬衣撕烂。之后,何水坤到“万通服务公司”。不久长岭来了一车人打了何元德,何元德回到“万通服务公司”,长岭人就扔石头,何水坤出去被人用棍打了一下倒在地上。
    11、证人何圣有证言,证明1996年2月15日中午,刘祥兴来到“万通服务公司”对何元德、何水坤说上午扯坏的衬衣他会赔,事情不要闹大,到此为止。下午5时许,朱泽坤带了10余人将车停在“山源饭店”门口。他看见何元德、何水坤躲进来,就关了店门,何水坤带了一把菜刀冲出店外,在“山源饭店”门口被一姓朱的用棍敲了头部一下,当即倒地。此事的起因是何水坤带到一些人敲诈朱泽坤父子的钱引起的。
    12、证人何元忠证言,证明何水坤走出“万通服务公司”后,他看到十来个长岭人扔石头、砖块,何水坤站在“山源饭店”门口。后来有人送何水坤去医院。
    13、刘绍芳证言,证明何元德、何水坤匆匆跑进“万通服务公司”店内,两人说吃了亏。尔后听到朱泽坤在外面说何水坤敲他儿子的钱。何水坤持菜刀冲向“山源饭店”附近,对方有人捡起砖块往何水坤这方扔,不久何水坤被打倒在地。
    14、朱木生证言,证明看见打架的人有的拿砖块,有的拿棍,车心人被打倒在地,旁边有一把菜刀。看见朱能湘在打架。
    15、刘春娇证言,证明1996年2月15日下午4时多,她去娘家送年货路经筠门岭一饮食店门口,看到很多人在打架,相互扔石头。她和丈夫、小孩躲开后,有一男人将其挑东西的木棍拿去往“万通服务公司”方向走,还看到“万通服务公司”门口有一人操菜刀出来。
    16、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方位、地点、周边情况及被害人何水坤尸体情况。
    17、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何水坤系被他人用条状钝器打击头部右侧,造成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而死。
    18、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朱能斌及被害人何水坤的身份情况。
    19、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朱泽坤、朱庆寿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决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朱泽坤、朱庆寿纠集被告人朱能斌等人前往筠门岭“助威”,约定何姓人动手后,就同他们打。虽有威慑对方的目的,但也包含斗殴逞强的故意,而且,被告人朱能斌等人向对方投掷砖头、石块的行为,也反映出被告人朱能斌等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用棍将何水坤击倒,造成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死者何水坤向朱庆堂无理索要钱财,扬言砸车,挑起事端,对斗殴的结果存在过错,可对被告人朱能斌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能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上诉人朱能斌上诉辩称他没有伤害被害人何水坤的故意,要求减轻处罚。
    二审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朱能斌跟随去筠门岭具有斗殴逞强的故意,且认定有投掷砖头、石块的行为,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是对事实的片面看法,无形中加重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告人朱能斌在整个过程中,虽然造成了何水坤的死亡,但据事实来判断也只能认定是防卫过当,量刑上应当减轻、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出租车司机朱庆堂因何水坤索要钱财后,不寻求有关部门处理,朱泽坤、朱庆寿纠集上诉人朱能斌等人前往筠门岭与何水坤、何元德发生纠纷后,上诉人朱能斌持木棍击打被害人何水坤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朱能斌没有伤害的故意,只能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正义性、合法性、适时性。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属防卫过当。经查,上诉人朱能斌受人之邀前往“助威”,不排除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在这种情形下,双方均属不法侵害,没有防卫者与侵害者之分,且在双方互殴过程中,上诉人朱能斌伤害被害人何水坤致其死亡,其行为不属防卫过当。原审人民法院鉴于被害人何水坤存在过错,判处上诉人朱能斌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已属从轻处罚。因此,其上诉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世雄  
                                                    审  判  员  尹钟华  
                                                    代理审判员  危先平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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