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防卫过当案例 >

邓玉娇故意伤害一案

时间:2013-05-11 11:0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巴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因本案于2009年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巴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以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邓玉娇的供述作为指控证据,认为邓玉娇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和投案自首及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玉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持刀刺击邓贵大不当,自己当时只是持刀在邓贵大面前上下晃动;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除了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即使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是防卫过当,且其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时任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的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酗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黄德智进入“梦幻城”5号包房,要求正在该房内洗衣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向黄解释自己不是从事异性洗浴服务的服务员,拒绝了黄的要求。并摆脱黄的拉扯,走出该包房。与服务员唐芹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黄德智对此极为不满,紧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辱骂邓玉娇。闻声赶到休息室的邓贵大,与黄德智一起纠缠、辱骂邓玉娇,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其面部和肩部。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文建、阮玉凡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倒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疫年45岁)。经法医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黄德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出具的邓玉娇到案情况说明材料证实: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接到邓玉娇号码为“151***32727”的电话报案称:”我在雄风宾馆杀人了。你们快来。”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赶到雄风宾馆,将等候在此处的邓玉娇带回派出所。此情节,还有巴东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警情信息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出具的客户通话清单予以印证。

2.证人黄德智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下午,我和邓贵大、邓中佳等八人在巴东县野三关镇“美味佳”饭店吃饭时,我和邓贵大等四人喝了三瓶“稻花香”白酒。我们都有点醉意。晚上8时许,邓贵大安排我们一起到“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我在玩乐时,发现正在该宾馆VIP5房间洗衣服的邓玉娇,便向其提出陪我洗浴的要求,邓玉娇予以拒绝并离开VIP5房间进入休息室。我心中恼怒,尾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辱骂邓玉娇。邓贵大闻声赶至休息室,在辱骂邓玉娇的同时,拿出钱炫耀并扇击邓玉娇的面部和肩部。当邓玉娇两次从单人沙发上站起来时,都被邓贵大用手掌按倒在单人沙发上。邓玉娇用双脚连续蹬邓贵大后,起身用右手在邓贵大胸前挥动。我见邓贵大受伤流血,就上前用右手将邓玉娇和邓贵大隔开,导致自己手臂被划伤。

3.证人邓中佳(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工作人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下午,我和邓贵大、黄德智等八人在巴东县野三关镇“美味佳”饭店吃饭时,邓贵大等四人喝了白酒。晚上8时许,邓贵大安排我们一起到“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时,我听到有人争吵,即顺着声音进入服务员休息室,看见邓贵大拿出一叠百元人民币在邓玉娇面前抖动,并说“我有的是钱。”接着,邓贵大先后两次将邓玉娇推倒在单人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用手自上而下击打邓贵大,黄德智用手去拦。我走近时发现邓贵大胸前出了很多血,黄德智右手臂也受了伤。

4.目击证人唐芹(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我在“雄风宾馆梦幻城”服务员休息室碰见从VIP5房间走出来的邓玉娇。此时,一个高个子男人(黄德智,下同)和一个矮个子男人(邓贵大,下同)先后进入休息室,辱骂、推搡邓玉娇。我见此情况,到前台喊来领班阮玉凡。阮玉凡劝解期间,邓贵大掏出一叠百元钞票在邓玉娇面前晃动并扬言要砸死邓玉娇,邓玉娇离开休息室时被邓贵大拉回室内。我又出门用手机联系经理贺德红,返回时才得知里面杀了人。邓玉娇从休息室出来,叫我将她随身携带的挎包转交其母。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