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防卫过当案例 >

付荣建、宋江波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3-05-21 09:2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04-11-01当事人: 付荣建、宋江波 法官: 文号:(2004)佛刑初字第146号 广 东
时间:2004-11-01  当事人: 付荣建、宋江波   法官:   文号:(2004)佛刑初字第146号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佛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荣建,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高中文化,原系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龙腾酒店工人,住江西省丰城市张巷镇桥头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3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晟,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江波,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龙腾酒店保安,住湖北省潜江市积玉口镇直属队四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3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荣建、宋江波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荣建及其辩护人罗晟、被告人宋江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付荣建与刘清明、刘海华(另案处理)在顺德区龙江镇世埠长塘大道遇见被告人宋江波的表妹易晓荣与夏晶平等男子在一起,付荣建叫易晓荣早点回工地。三人回到龙腾酒店工地后,付荣建将此事告诉了宋江波。随后,被告人宋江波、付荣建伙同刘清明、刘海华等人携带铁管、尖刀到顺德区龙江镇世埠龙首龙丰路3号国利副食品店找易晓荣回去。期间与夏晶平、甘勇、张必永、贾福州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双方用铁管、台球棍、啤酒瓶等互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付荣建拿出携带的尖刀将夏晶平、甘勇等人刺伤,并造成夏晶平死亡、甘勇轻伤的结果。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付荣建、宋江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荣建是主犯,被告人宋江波是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庭上,被告人付荣建辩解斗殴的工具不是其带去的,其只是在被打的情况下随手拿起台球棍进行反击,其并没有用刀捅人。付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由谁提出犯意,是哪方先动手以及被害人的致命伤由谁造成等事实不清;2)被告人等人前往副食店只是想找回易晓荣,而并非为了打架,带工具目的是为了防卫,后因防卫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属防卫过当;3)被害人有过错。
  被告人宋江波辩解其被付荣建等人叫去时并不知道会打架的。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朱菁菁的证言。证实于2004年3月22日晚21时许,其被同事付荣建、刘海华、刘清明三人叫上,及随后由付荣建叫上的宋江波共五人往龙首村方向走去。路上,刘清明说,刚才在回龙腾酒店的路上碰见宋的表妹易晓荣和几个男子在一起,向易打招呼时那几名男子的态度很恶劣,现要去把易叫回来。当行至一间小食店时看见易正和几个男子在里面唱歌、喝酒,宋见状,就进去拉着易叫她回去。坐在易旁边的男子就与宋吵了起来,过了一会见对方一男子将一个啤酒瓶往墙上砸去,另一个男子则说要打电话叫人拿工具来,并用酒瓶打宋。当时两刘和付都站在旁边,刘清明见状,即从背包里取出钢管,并分给其和刘海华各一条,进行还手,当时付与对方的男子抱在一起打斗。过了一会,五人跑至一黑暗的小巷内躲起来,期间听付荣建说用刀刺了对方的人两下,并见付将小刀用刀套套好后交给了刘海华。其还证实付荣建当时穿一件红色的毛线衣服,宋江波穿一件黑色皮衣。朱还对作案现场、被告人、作案工具等作了辨认确认。
  2、证人易晓荣的证言。证实2004年3月22日晚21许,其在龙腾酒店附近的桌球室内看电视时,被夏晶平、甘勇等六人强拉去唱卡拉OK,途中碰到付荣建等三人,付就叫其不要和这帮人玩,跟他回去,其就说玩一会再回去。随后其与夏等人来到龙首的一个小店铺内唱歌、喝酒,过了十多分钟,其表哥宋江波走进店内,要其回去,并叫甘勇等人以后不要打扰其,引起争吵。然后见这六个人先后拿起啤酒瓶在桌上敲破,甘勇先动手用破酒瓶向宋的头部打了一下。这时,从外面冲进付荣建、刘海华等三人,质问为何要打人,接着双方打了起来,宋江波一方用钢管打,甘勇一方用桌球杆打,打了约十分钟,宋江波等四人就跑开了。易晓荣对两被告人及案发时被使用的工具进行了辨认确认。
  3、证人张必永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于2004年3月22日晚21时左右,其和夏晶平等六人及一女孩准备到龙丰路的卡拉OK室唱歌,途中碰到五名在龙腾酒店做事的男子。到22时20分左右,来到龙丰路执勤岗旁的卡拉OK室,坐下约十分钟,见那五人又带了二人来到店外,其中二人(一个穿黑衣服、一个背着包)走进店内叫他们到外面谈话,引至争吵并互相打斗,其一方用啤酒瓶进行还击。其被穿棕色衣服的人用匕首刺中了腰部两下。对方除一人拿匕首外,其余都是拿着铁棍的。经其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付荣建为当晚用匕首刺伤其后再和夏晶平打架的男子;指认被告人宋江波及朱菁菁在当晚用钢管参与打架,并对用来打架的钢管进行了辨认。
  4、证人贾福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和夏晶平等五人及一名女子准备去唱卡拉OK,途中碰见那名女子的几位老乡,其老乡和他们说了一些话(其没听清楚)。随后来到一小店唱歌、喝酒,不久店外来了5、6名男子(包括刚才在路上遇见的几名男子),见他们其中一人背着包,2至3人手拿钢管。对方一名男子走进店内(被那女子称为“哥”)要其二名老乡出店外,当时其几个老乡就打烂啤酒瓶并掀翻桌子,随后双方发生打斗,对方用钢管打,自己一方用酒瓶和桌球杆打。经其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宋江波就是当晚被那女子称作“哥”的人,该人用钢管参与打架,并对钢管进行了辨认。
  5、顺公刑技法鉴字[2004]516号法医学鉴定书及相关尸检照片。证实根据被害人夏晶平的尸表检查见枕部的挫裂创创缘伴挫擦伤,创腔内见组织间桥,以及头顶部的挫擦伤均符合被钝器作用所致,右季肋部及背部的缝合创口,创缘齐整,创角锐利,符合被锐器作用所致,体表其余部位的擦伤及皮下出血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尸体解剖见背部创口贯通入胸腔,相对创口位置右肺下叶破裂,右胸腔积血约3000ML,结合全身皮肤粘膜、口唇粘膜苍白等失血征象,以及其余部位未见致命性机械性损伤,综合分析被害人的死因符合被锐器致伤背部致右肺下叶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6、顺公刑技法鉴字[2004]576号法医学鉴定书及相关伤情照片。证实张必永符合被锐器致伤右胸背部及左上臂,属轻微伤;贾福州符合被锐器致伤左胸背部,属轻微伤;甘勇符合被锐器致伤左侧胸部,造成左侧开放性气胸,属轻伤。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为顺德区龙江镇龙丰路3号店铺,并提取了现场遗留的血迹样本及铁管、桌球棒各1支。
  8、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两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与本院认定的相符。
  9、被告人付荣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于2004年3月22日晚22时许,其(当晚穿一件红色长袖衫)和同事刘清明、刘海华在回龙腾酒店的路上碰到了同事宋江波的亲戚易晓荣和几名男子在一起,就叫易跟他回去,那几名男子就阻止易回去。其回到工地,将此事告诉宋江波,宋即要求去找易回来。其就向宋要了一把小刀放在裤袋里,而刘海华则背了一个背包,然后其和刘海华、刘清明、宋江波、朱菁菁五人就往龙首的方向走去,在一小食店前见易晓荣和那几名男子在店内喝酒唱歌,于是宋江波就一人先进店叫易回去,那几名男子见状很不高兴,站起来将啤酒瓶敲烂要捅向宋,其和刘海华四人见状就冲入店内想把宋拉走,继而双方发生打斗。对方将手中的酒瓶掷来,还用桌球棍参与打斗,而宋江波等人则各拿一条铁水管参与打架。其被其中一名男子(穿白色上衣)打中左脸等部位,就掏出小刀向该人背部刺了一刀,然后被另三名男子追打,其又用刀刺中这些男子的背部及腰部几刀。然后五人一起跑开了,途中其曾将用小刀刺伤几个人的事告诉了宋江波。但当被告人付荣建知道其中一被害人被刺死后,就一直否认有用过刀打架。付对同案人及现场、用来打架的铁水管等作了辨认。
  10、被告人宋江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于2004年3月22日晚22时30分左右,其在龙腾酒店值班时,付荣建、朱菁菁及两姓刘的男子来找其说刚在路上见其小妹易晓荣与几名男子很亲热的样子。其听后很恼火,叫他们一起出去找易回来。这时,那穿迷彩服的背着包的男子对其说背包里有“家伙”(即打架的工具,其当时猜应该是铁管),而付荣建则向其要了一把小刀。途中,付对其说,刚才被那伙男子骂了,并吵了起来,对方还说是否想找死,付觉得很不服气,才回来叫其去找易晓荣的。当经过一小食店时,见易在店内和那伙男子玩,其一人进去叫那几名男子到店外谈,那几名男子就站起来,将啤酒瓶的底打烂,其中一人用瓶打在其头上,将左前额打破了,继而发生双方打斗。对方用酒瓶和桌球杆打斗,其和朱菁菁等人是用铁棍还击的。当时其穿一件黑色皮衣,付穿一件红色毛线衣服。付对同案人及现场、用来打架的铁水管等作了辨认。
  在庭上,被告人付荣建辩解其并没有用刀捅人。经查,付曾供述其出发前向宋江波要了一把小刀,打架时其用小刀刺伤了几个人,然后跑到小巷里时曾向宋江波等人讲起用小刀刺伤了几个人。其中向宋要了一把小刀一节,有宋江波的供述相印证;用刀刺伤被害人一节,有证人张必永指证;证人朱菁菁则证实付事后曾讲过当时用刀刺伤对方的人,故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付荣建虽然在知道其中一被害人因伤抢救无效死亡后推翻了原来的供述,并否认有用刀捅人,但其之前所作的供述相当稳定、具体,并有同案人及目击证人相佐证,故其之前的供述是可信的,而其后的该辩解则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付荣建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由谁提出犯意,是哪方先动手以及被害人的致命伤由谁造成等事实不清。经查,由付荣建纠合人员,并由其致被害人一死一轻伤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可以认定,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等人前往小食店只是想找回易晓荣,而并非为了打架,带工具目的是为了防卫,后因防卫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属防卫过当。经查,被告人等人携带了小刀及铁管等工具,就表明他们已预见可能会发生打斗并作了打架的准备,其后发生的打架事件,属于互殴行为,不存在防卫行为,故该辩护意见亦据理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又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经查,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被告人一伙带备工具就是为了蓄意报复伤人,被告人带备工具并不必然引发打架,而事实上是由被害人一方先动手打人的,故本案属互殴行为,被害人一方亦有过错,该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可予采纳。
  被告人宋江波辩解其被付荣建等人叫去时并不知道会打架的。经查,宋江波在出发时已经知道同案人携带了小刀和铁管等工具,并知道同案人与被害人一方在事前曾发生过争执,其应该知道可能会发生打架,而事实上,小刀是其提供给付的,其亦参与了后来的打斗,故该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荣建、宋江波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荣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该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江波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由于是被害方先动手才引发本案的互殴行为,被害方有过错,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其它辩解及辩护意见均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主观恶性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荣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宋江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雪基  
代理审判员 宋 川  
人民陪审员 王 昌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闫立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