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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牛津龙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牛津龙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李志泉因故与牛津龙发生争执,为了出气找牛津龙寻衅,继而殴打牛津龙,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牛津龙对此有权实行防卫。但是,李志泉的侵害只是使用拳击,并未使用凶器,而牛津龙却掏出水果刀朝李志泉乱捅,按照防卫的手段、强度必须与侵害的手段、强度相适应的标准来衡量,牛津龙的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同时,李志泉的侵害行为尚未达到对牛津龙的生命构成威胁的程度,牛津龙却使用凶器进行还击,致使李志泉重伤。从这个角度看,牛的防卫行为也是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牛津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宣告无罪。理由是: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够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非此不可,无论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不能认为只有刀对刀、枪对枪、棍棒对棍棒、赤手空拳对赤手空拳才算手段适当。而判明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要,又必须结合侵害的性质、手段、紧迫程度以及防卫能力的大小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衡量。就本案而言,当时李志泉一只手夹住牛津龙的颈部,另一只手用拳猛击牛津龙的头部,致使牛无力反抗,挣脱不得,身体受到严重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李志泉的侵害行为没有使用凶器,但因李的身体强壮高大,牛的身体瘦小,牛是为了摆脱李的不法侵害才掏出水果刀乱捅的。乱捅中,李的手臂被划伤,但仍未停止侵害,直到腹部被刺中,李才松手,牛也随即停止了反击行为。由此可见,牛津龙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宣告牛津龙无罪,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