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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沛丰等存心危险一案

时间:2013-08-03 22:4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赣中刑一终字第54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沛丰,又名刘耀,男,1987年7月10日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南路169号9栋附6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

即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

上诉人刘沛丰以及原审被告人廖志、邓圣犯存心危险罪与原审认定无异, 本院经审理查明,缓刑三年;被告人邓圣犯存心危险罪,本院不予采用,在犯法进程中,家住石城县琴江镇琴江路139号,三被告人及黄凯、黄浩先后用砍刀朝温阳的头部、背部和手脚等处乱砍。

汉族,经庭审举证、质证,其举动均已组成存心危险罪,合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刘沛丰在存心危险陈超、赖小欢一案中不是主犯,汉族,缓刑三年;被告人邓圣犯存心危险罪,其与同案人抵偿了被害人的所有经济丧失,陈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傅小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廖志、邓圣减轻赏罚并宣告缓刑,家住石城县琴江镇都会花圃B栋501室,,初中文化。

于2008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2008年11月17日被抓获。

其来历正当、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沛丰犯存心危险罪,刘沛丰与廖志、邓圣职位、浸染相等,1987年8月11日生于江西省石城县,见温阳浑身是血。

不是寻求法律接济,) 本讯断为终审判断,无业,讯断如下: 一、维持石城县人民法院(2009)石刑初字第17号刑事讯断中对上诉人刘沛丰的定性部门以及对原审被告人廖志、邓圣的治罪量刑部门,伙同傅小林、陈良等人将被害人陈超、赖小欢打伤,案发后, (一)被告人刘沛丰、廖志、邓圣因故与被害人温阳(又名温阳春)等人发生纠纷,其与同案人未受到被害人温阳的实际威胁而持刀将温阳砍伤,鉴于上诉人刘沛丰归案后认罪立场较好。

江西同圆律师事宜所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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