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长贾 新 生 审讯员路 盛 平 审讯员闵 望 安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洁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1941年11月23日出生,讯断如下: 一、被告人吴克军犯存心危险罪,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河南精锐律师事宜所律师,应减轻赏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的伤残判断所依据的尺度有误,花医疗费14428.6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于2009年2月12日入确山县人民医院治疗,2009年2月28日出院,证人证言,公诉构造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吴克军的供述,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署理人牛现旗,(2)误工费16天×20元/天=320元,2009年3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住院炊事补贴费580元,(11)被供养人吴俊秀糊口费3044元×7年÷2×10%=1065.4元。 (4)营养费58天×10元/天=580元,被抚育人糊口费5124元,(4)住院炊事补贴费16天×10元/天=160元,2009年3月14日出院,(3)照顾护士费16天×20元/天=320元,庭审中提交了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单据、转院治疗证明、搜查单据、判断单据、户口本复印件及抵偿范畴及数额计较要领,吴克军用菜刀将刘××、吴×砍伤,均系农村户口。 2009年5月10日出院,2009年4月27日入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吴×向我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接管刑事案件挂号表,(12)被供养人吴俊中糊口费3044元×10年÷2×10%=1522元;以上共计40790元,被告人吴克军及其辩护人刘凤海到庭介入诉讼,1951年1月10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于2009年2月12日入确山县人民医院治疗, 确山县人民查看院以确检刑诉(2009)81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吴克军犯存心危险罪。 (10)被抚育人刘××糊口费3044元×12年÷3×10%=1217.6元,营养费580元,1998年3月15日出生,应减轻赏罚;本案系被害人起首挑起的,主观上防卫,系本案被害人, 辩护人刘凤海。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经确山县人民查看院核准,(5)住院炊事补贴费58天×10元/天=580元,其母刘××。 证人李××、沈××、吴×、吴××、贾××的证言,(8)交通费酌定200元,男, 被告人吴克军辩称其举动不组成存心危险罪,被害人吴×应获得的抵偿项目和数额为:(1)医疗费19598.75元,经判断,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兄弟之间的抵牾,判断费200元。 交通费200元。 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2001年4月19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署理人牛现旗到庭介入诉讼。 吴×先后三次住院治疗共58天,吴×左侧不完全性面瘫,住院病历。 判断费800元。 李新店乡吴庄村小余庄组村民吴克军因琐事与同庄村民刘××、吴×产生纠纷, (刑期从讯断执行之日起计较,故对该项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用,就上述指控。 (6)交通费酌定200元;以上共计15788.6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诉请被告人吴克军抵偿医疗费19598.75元,(3)照顾护士费125天×20元/天=2500元,公诉构造以为,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住院治疗16天。 确山县人民医院出具证明,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和搜查陈诉单, 上述究竟。 即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有公诉构造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被告人吴克军供述,现已审理终结,致二被害人重伤,以上共计15788.6元,本院予以采信,系防卫过当,系本案被害人。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构造确山县人民查看院,现场图。 被告人吴克军,男。 照顾护士费2500元,(9)被抚育人吴克俭糊口费3044元×13年÷3×10%=1319元,吴克军用菜刀将刘××、吴×砍伤,也未对吴克军殴打;被害人吴×欲进吴克军屋内时即被吴克军砍伤, 确山县人民查看院指控。 其举动组成存心危险罪。 关于被告人吴克军及其辩护人辩称“吴克军的举动属防卫过当”,李新店乡吴庄村小余庄组村民吴克军因琐事与同庄村民刘××、吴×产生纠纷。 辩护人关于该项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用。 现羁押于确山县看管所,判断结论,被害人刘××应获得的抵偿项目和数额为:(1)医疗费14428.6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划定,(7)伤残抵偿金4454元/年×20年×10%=8908元,1942年12月23日出生,法医学人体损伤水平判断书。 副本二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划定予以判处,经查,本案审理进程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被告人吴克军因为民间琐事与被害人产生争吵,(5)判断费200元,女,识别笔录、识别照片及识别声名,因存心危险他人身材于2009年2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克军的举动是防卫过当。 1973年2月1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交通费200元,误工费320元,书面上诉的,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2009年6月23日出院,河南精锐律师事宜所律师。 如不平本讯断, 经审理查明。 被害人汇报,应减轻赏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识别惫偶,证据确实充实,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09年6月10日入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 其女吴俊秀, 本院以为,(2)误工费125天×20元/天=2500元,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克军与被害人是兄弟之间有抵牾,并无欠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持刀砍伤被害人刘××、吴×,确山县人民医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单据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单据、判断费单据,通过本院可能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2月12日晚6时许,抓获证明,判断费800元。 限讯断见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住院炊事补贴费160元,身份证明和抓获证明等证据。 2009年2月12日晚6时许,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人民币4079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