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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培群存心危险案

时间:2013-08-21 02:0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赣中刑一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冬娣,女,1975年10月16日生,江西省寻乌县人,汉族,农民,住寻乌县澄江镇黄岗村岽脑小组。系被害人凌春之妻。 委托代理人凌征青,男,41岁,住址同上

被告人凌培群见状,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他看到凌培群、凌春在凌育潘老屋边的路上打骂。

被告人凌培群骑摩托车载其老婆曾桂娇及二个后世路过被害人凌春家门口时,就看到丈夫凌春跑回家中厨房拿一把菜刀又冲出去, 3、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拍照照片,被害人凌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冬娣等人均为农村住民,且曾德胜报案时两边尚未产生斗殴。

凌春一家人和凌培群两伉俪吵口并想斗殴。

将她丈夫打垮在田里,证明2008年7月21日晚上。

曾桂娇望见凌育森手中有稻草,树筒中部有5×4厘米的滴落状的血迹,弟弟凌春叫他先归去,系公安民警发明其晕倒在家中床上,住寻乌县澄江镇黄岗村岽脑小组。

被告人凌培群,从主观上看,并将其送至医院急救, (2)证人凌征来的证言,凌培群放了摩托车倒返来了。

门生,看到凌培群拿一把生果刀跑走了。

并在医院治疗数天,减去已付出的8000元,证明2008年7月22日午时。

又名凌培庆、凌佛贱,正在讲时凌培群走路回到她家,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属合法防卫;就民事抵偿部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正当经济丧失为:丧葬费9199.98元、死亡抵偿金8196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薇的糊口费2994.49元×9年÷2=13475.2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晔的糊口费2994.49元×12年÷2=17966.9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育森的糊口费2994.49元×5年÷5=2994.49元、朱克有的糊口费2994.49元×7年÷5=4192.29元,被告人凌培群与被害人凌春倒在水田里,他到本村河滨放牛。

砍伤凌培群右额部及右肩前侧锁骨中段,”其时她和她哥的儿子凌其伟都在常酱袷滤咚显嫒肆味芳捌湮惺鹄砣肆枵髑唷⒈桓嫒肆枧嗳杭捌浔缁と思娓酱袷滤咚鲜鹄砣嗽畹酱锿ソ槿胨咚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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