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松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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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06-01当事人: 杨明松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一初字第66号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 佛刑一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明松,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市,
时间:2006-06-01 当事人: 杨明松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一初字第66号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 佛刑一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明松,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市,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合川市合隆镇老街5号。2005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明,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明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媚、柴横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明松及其辩护人王建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明松驾驶车牌为粤E08084的本田小轿车在佛山市禅城区金色年华夜总会门口,因开车争路与被害人吴道福、蔡志伟、罗忠诚等人发生矛盾。吴道福事后驾车到禅城区华远街与季华新景园交界处路口,将杨驾驶的小车拦停。双方随即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明松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中吴道福头部,划伤蔡志伟右胸部、划伤罗忠诚左手、右胸、背部、左腹部等部位,被害人吴道福被刺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吴道福符合被他人用锐器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罗忠诚、蔡志伟损伤程度属轻伤。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明松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明松辩称,他在金色年华门口没有与被害人发生言语冲突,后来他受到对方3人围攻,才拿刀自卫。 辩护人辩称:1.证人郭波波、刘卫卫没有出庭作证,他们庭前证言笔录没有记载他们的身份证号码,不能确定其身份,他们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佛禅公刑技法鉴字(2005)1122号法医学鉴定书的鉴定单位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以及鉴定人不具备鉴定主体资格;公安机关迟延通知鉴定结论给被告人杨明松,剥夺了杨明松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被害人吴道福受伤5天后死亡,可能存在继发性感染、或医疗事故等导致死亡的情况,对鉴定结论表示置疑。3.被害人吴道福等寻衅滋事,追逐、拦截被告人,杨明松的行为属防卫过当。4.被害人吴道福等存在严重过错。5.被告人杨明松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杨明松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明松驾驶车牌为粤E08084的本田小轿车离开佛山市禅城区金色年华夜总会,遇被害人吴道福驾驶的宝马车停在路口,杨明松鸣笛后,吴道福退让,杨明松驾车通过。吴道福认为杨明松开车野蛮,随后驾车追过去,在苏李秀英医院旁十字路口左转超过杨明松的本田车,接着行驶到禅城区华远街与季华新景园交界处T字路口右转,车头摆正即停车。跟在后面的杨明松被迫停车。杨明松下车后与吴道福以及吴道福同车的被害人蔡志伟、罗忠诚发生争执打斗,被告人杨明松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中吴道福头部,划伤蔡志伟右胸部、划伤罗忠诚左手、右胸、背部、左腹部等部位。被害人吴道福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罗忠诚、蔡志伟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辩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05年11月15日从张志勇处扣押“粤E08084”本田汽车一辆,并于同月23日发还给张志勇。 2.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明松的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波波、刘卫卫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11月14日凌晨,郭波波和刘卫卫看见华远街一洗车店旁的机动车道上头向北停着两部轿车,一辆宝马,一辆本田。本田车上的高个子男子与宝马上的3名男子吵架、打斗,高个子握刀刺伤对方3人的情况。经辨认照片,郭波波、刘卫卫均指认被告人杨明松是持刀捅伤宝马车上3名男子的高个子。 2.证人杨月仪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她和吴道福、蔡志伟、罗忠诚在金色年华夜总会停车场门口车上等人,这时有车按喇叭要出去,吴道福让出位置,那车就出了停车场,吴道福也驾车出去。很快,她们的车就超过了刚才响喇叭的车。车行到苏李秀英医院门前往右转100米处的T形路口,吴道福突然停车,过了一会,一个穿黑衫的男子过来敲车门,罗忠诚就下车,那黑衣人就来到车头位置,同罗忠诚讲话,那男子手中拿了一把尖刀和罗忠诚推推扯扯,吴道福见状下车,同那黑衣人打起来。这时对方又多一个男子帮忙打罗忠诚、吴道福。蔡志伟也下车去帮罗忠诚和吴道福。打了大约5分钟,黑衣人他们就走了。这时蔡志伟和罗忠诚浑身是血,吴道福躺在地上口里流了很多血。当时在现场有一个男子说他看到了对方的车牌,只要给钱,他就提供给杨月仪,并留电话号码13679890549给杨。经辨认照片,杨月仪辨认出被告人杨明松是持刀打蔡志伟、罗忠诚、吴道福的男子。 3.证人刘小莉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凌晨1时许,她和张志勇、“三娃”从金色年华夜总会出来,由“三娃”开车,在苏李秀英医院路口左转弯时,一辆宝马小车故意抢车道,逼“三娃”。宝马车到了一间洗车店旁的T字路口,右转弯停在那里。“三娃”也停下车,下车走到宝马车那边,和对方说话并争吵,争了几下就打起来。对方3个男子和“三娃”一个人打。她就叫张志勇下车,张志勇冲上去和对方打。打了约3分钟,“三娃”开车去了广大酒店。在酒店房间,“三娃”洗一把弹簧刀,刀子上沾有新鲜的血。“三娃”说对方人多,又先动手,他才用刀捅他们。经辨认照片,刘小莉确认“三娃”就是被告人杨明松。 4.证人张志勇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杨明松驾驶张志勇的粤E08084本田车载张和“茜茜”(刘小莉)从金色年华夜总会出来,张喝了很多酒,上车就睡着了。不知在何处,“茜茜”叫醒张,张看见对方3个人在打杨明松,张过去推倒其中一个男子,接着张被人打。后来杨明松拉张上车,杨明松说对方的车故意挑衅将杨的车逼停,杨去问对方就被对方打了。杨还说他看见张被对方打才用刀子扎了对方几下。 5.证人唐少兰的证言。证实,杨明松曾说杨于2005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在金色年华附近与他人打架,用刀捅伤了人。 6.证人罗运辉的证言。证实,2005年2月下旬的一天,有3个年轻男子在南海机动车交易中心购买了粤E08084本田雅阁2.0小汽车,其中一个男子姓张。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蔡志伟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1时许,吴道福驾驶宝马车停在金色年华夜总会门口等人,堵住了出入口,车上有吴道福、蔡志伟、罗忠诚和“阿仪”。这时金色年华门口右手边有一辆本田汽车想出来,猛按喇叭。吴道福说这些人这么野蛮,一定要走人前面,但没有和对方争吵。吴道福退后一点,对方就快速过去,经过宝马车头时,对方司机盯住吴道福等人。约1分钟后,吴道福驾车离开金色年华,经过一间医院往左拐,超过刚才遇到的本田车,后来吴道福在一个三叉路口停车,本田车也停在宝马车的后面。过了一会,本田车高个子司机下来敲吴道福旁边车窗,示意吴道福出去,并走到车头。吴道福就下车与对方发生争吵,之后动起手来,对方持刀与吴道福对打。罗忠诚见状冲上去也被对方搞伤。蔡志伟于是下车,高个子持刀往吴道福上身划了一下,吴道福就倒地了。接着蔡志伟被人推倒在地,起来时蔡志伟就被高个子持刀弄伤了。这时一矮个子与罗忠诚纠缠,高个子趁机上去刺了罗忠诚几下,罗也倒在地上。之后高个子和矮个子就上车往季华园方向走了。经辨认照片,蔡志伟指认被告人杨明松是持刀捅伤被害人吴道福、蔡志伟和罗忠诚的男子并指认张志勇有参与打架。 2.被害人罗忠诚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对方走了后,吴道福就开车追对方,追上后刹了一下刹车,之后一直走,到一个三叉路口转右停车,对方的车也停下。之后一个大约1.8米的人上来敲吴道福这边的玻璃窗,挥手示意吴道福下来。罗打开车门问他,对方不回答,吴道福和罗便下车,几个人就争吵。对方小车又下来一个男子,蔡志伟也下车,5个人在车头附近争吵,双方打起来。后来罗和蔡志伟受伤,吴道福左侧太阳穴被刺一刀。经辨认照片,罗忠诚指认被告人杨明松是用刀刺伤自己和吴道福、蔡志伟的高个子司机,并辨认出张志勇。 (四)被告人杨明松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供称,在苏李秀英医院转左时,那辆宝马车追上来,故意逼杨停车,杨被逼减速。到了华远市场前的T字路口,宝马车没有打转向灯,突然右转停在T字路口中间,杨的车还没有转正就迫停下。杨等了一会,下车问他走不走,宝马车副驾驶位置一个男子打开车门站在车边骂杨,又走到车头位置,杨问对方想怎么样,两人争吵几句,驾驶员和另一男子也下来。副驾驶位下来的男子一拳打到杨的嘴唇上,杨踢他的腹部,几人打起来。张志勇也下车,就被副驾驶位下来的男子一拳打倒在地。杨就从裤带拿出折叠刀,拿刀往对方围住打杨的3人上身乱划,乱打。打了大约几分钟,杨就和张志勇开车离开了。经过佛山大道时,杨将刀丢弃在路边。打斗中只有杨拿刀。被告人杨明松对案发地点、当晚他驾驶的本田轿车均予以指认。 (五)鉴定结论 1.佛禅公刑技法鉴字(2005)1122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吴道福左颞部耳前一处创口,经左颞部穿破颅骨进入颅腔内,硬脑膜破裂,硬脑膜内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吴道福符合被他人用利器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佛禅公刑技法鉴字(2005)1103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蔡志伟右胸前两处纵向创痕,分别为11cm、3.8cm,蔡志伟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3.佛禅公刑技法鉴字(2005)1163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罗忠诚左手掌、右胸部、左上腹、右背部各一处创口,罗忠诚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六)佛公刑勘字(2005)3810号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实,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城南华远街华远大厦路口的现场情况。现场停放一辆车牌号为“MJ-27-88”和“粤Z8449”的宝马小轿车,现场遗留大量血迹。 以上证据搜集程序合法,相互之间能互相印证,本院经审核,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松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吴道福赌气驾驶汽车,拦截被告人杨明松,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杨明松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交代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明松辩称他在金色年华夜总会门口没有与被害人发生言语冲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佛禅公刑技法鉴字(2005)1122号法医学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是禅城区分局的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资格。鉴定人罗易、刘亚春具备鉴定人资格。佛禅公刑技法鉴字(2005)1122号法医学鉴定结论由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通过合法程序根据科学的技术规范作出,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公安机关于2006年1月23日将该鉴定结论通知被告人杨明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剥夺杨明松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吴道福可能由外伤性继发感染或医疗事故等原因导致死亡进而申请重新鉴定据理不足,不予支持。辩护人辩称证人郭波波、刘卫卫的证言不能采纳为本案的证据。经查,证人郭波波、刘卫卫的证言已在法庭上由公诉人宣读,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公安机关根据证人郭波波、刘卫卫提供的线索抓获被告人杨明松;证人郭波波、刘卫卫的证言与被告人杨明松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结论的基本内容相一致。因此郭波波、刘卫卫的证言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可以证明案件事实。被告人杨明松辩称其行为属自卫,辩护人辩称杨明松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经查,被告人杨明松在被拦停后,与被害人吴道福、罗忠诚、蔡志伟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在互相斗殴过程中,杨明松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伤害3被害人。杨明松与被害人之间均有相互伤害的故意,其行为不具备防卫性质,亦不构成防卫过当。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经查,有事实根据,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杨明松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有悔罪表现。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明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咏 章 代理审判员 马 艳 人民陪审员 杨 燕 冰
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允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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