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一路掳掠案,甲已劫得财物并已下车,其掳掠已经既遂,非法侵吞举动已经竣事,但甲还未逃离现场,甲占有乙财物的非法状态尚在继承中,乙的正当权益如故处于紧要、实际的侵吞、威胁中,乙完全可以用防卫本领避免或解除甲占有乙财物的非法状态,挽回本身的丧失,因此甲的非法侵吞并未竣事,乙完全可以对甲实验防卫举动,其防卫举动并不属于防卫欠妥令。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划定了非凡合法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举办行凶、杀人、掳掠、强奸、绑架、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详的暴力犯法,采纳防卫举动,造成非法侵吞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该案中,乙虽已致伤甲,但乙的举动不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乙的举动属于合法防卫。 刘桃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