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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打单他人却致朋友死亡的举动应该怎样定性

时间:2014-04-15 09:33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主 持 人:窦秀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特邀嘉宾: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单晓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聂仲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案情简
主 持 人:窦秀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查看院查看长)
    特邀高朋: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传授、博士生导师)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传授、法学博士)
              单晓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查看院副查看长)
              聂仲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查看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15日,韩某、贺某、暴某伙同曹某谋害,欲通过“碰瓷”的要领?即故意制造交通事情向对方打单财帛。其时四人磋商的要领是:选好方针车辆后,用两辆车共同,前边车先轻踩刹车,后边的车随着踩死刹车,让在两辆车后头行驶的方针车撞到他们驾驶的后车上,前边那辆车还继承行驶,后车上的人下来跟方针车的司神秘钱。四人遂驾车在路上探求作案方针,后因暴某所驾驶的车辆后视镜不清楚,欠好判定与后车之间的间隔,贺某等人让其到一边等着,暴某遂驾车去四面某加油站加油。当日11时许,韩某、贺某、曹某等人确定自西向东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大货车为方针后,曹某、贺某各驾驶一辆小客车追赶、逾越大货车。逾越后两车减速行驶。当行至顺沙路某加油站西侧时,曹某驾驶的前车(内乘韩某)溘然制动背面朝东南横向停在公路上,紧跟厥后的贺某驾驶小客车随后紧张制动并向左打轮,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司机发明环境后回响不及,致使大货车先将贺某驾驶的小客车撞到了旁边的路沟里,尔后又撞到了曹某的车,造成曹某就地死亡,韩某受伤,三车破坏。暴某加好油,驾车赶至案发明场后,事情已经产生,随后赶往医院,去探望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的韩某。贺某留在现场,待交警赶到后接管了观测。处理赏罚时,发明此事情疑点浩瀚,贺某有犯法怀疑。后贺某交接了究竟的实情。
    【分歧意见】
    在本案中,对贺某等三人的举动怎样定性存在着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组成以伤害要领危害民众安详罪。来由是:贺某等三人选择车流量较大的时刻段,在首要交通干道上欲通过“碰瓷”的要领向对方打单财帛,就也许加害不特定大都人的生命、康健、重大公私人产的安详,如造成多辆车的持续追尾可能路人伤亡等,其主观上对这种危害效果虽不起劲追求,可是持一种放任的立场;客观上实验了“碰瓷”举动,造成了曹某死亡、韩某受伤,三车破坏的严峻效果。
    第二种意见以为,组成纰谬以伤害要领危害民众安详罪。来由是:贺某等三人在首要交通干道上通过“碰瓷”的要领向对方打单财帛,就也许加害不特定大都人的生命、康健、重大公私人产的安详,主观上对这种危害效果是可以或许预见的,只是轻信可以或许停止,才和曹某驾车实验了“碰瓷”举动,功效造成了一死一伤,三车破坏的严峻效果。
    第三种意见以为,组成纰谬致人死亡罪。来由是:贺某等三人和死者曹某一路欲通过“碰瓷”的要领向他人打单财帛,就应该想到假如方法掌控欠好,就也许造本钱身方可能对方职员的伤亡,因为轻信可以或许停止,加之选择方针(一辆大货车)和操纵不妥,导致了曹某被撞身亡等严峻效果产生。
    第四种意见以为,贺某等三人举动应认定为欺诈打单罪(未遂)。来由是:三名犯法怀疑人主观上欲通过制造交通事情向对方打单财帛,但因为“碰瓷”的客观效果远远出乎他们的预料,过后均将来得及向大货车司机提出欺诈要求和详细数额,属于意志以外的身分导致犯法未遂。
    出格概念
    在配合犯法中,假如犯法举动导致朋友的伤亡,其他同案犯是否要对从此果认真,不能一概而论,应按照该举动的根基特性来认定,假如切合某一犯法的根基特性,就该当追究其朋友的责任。
    在配合犯法中,可将数名同案犯视为拟制的一人,假如个中一人因犯法导致伤亡,其他同案犯虽然也无须对朋友的伤亡认真。
    配合犯法中犯法举动导致朋友死亡,同案犯是否为此包袱刑事责任题目,应思量犯法组成的直接客体和犯法工具具有特定性和专门的指向,不应当包括举动人在实验犯法进程中自身遭到侵害的客体和工具,这不是犯法客体和犯法工具。
    配合犯法人在法律上是作为一个整体呈现的,即作为一种拟制的“法律犯法人”而呈现的,一个人所实验犯法时基于犯法伤害的放大而导致的个人受损,无人包袱刑事责任;同样,一个整体的拟制“法律犯法人”基于伤害的不测放大而导致的受损,也不会有人包袱刑事责任。
    主持人:跟着社会经济的成长,操作“碰瓷”本领诈骗、打单财帛成为了当前一些非法分子的生财之道。据统计,北京市本年上半年产生的“碰瓷”案件就达数十件之多。本案中,贺某等人虽有欺诈打单的存心,但却因朋友呈现不测死亡的效果而未向被害人打单财帛,在这种环境下怎样认定三名犯法怀疑人的举动性子存在疑问。贺某三人此类举动的社会危害性是很明明的,刑法应怎样冲击存在差异意见。为此,我院与人民查看杂志社相助,约请专家研讨相干理论与实践题目。
    题目一:配合犯法举动人伤亡,其朋友应否包袱刑事责任?
    主持人:在配合犯法中,假如犯法举动导致朋友的伤亡,其他同案犯是否要对从此果认真?朋友曹某死亡的效果是否是贺某等人犯法举动造成社会危害性的示意情势?
    时延安:在配合犯法中,假如犯法举动导致朋友的伤亡,其他同案犯是否要对从此果认真,不能一概而论,应按照该举动的根基特性来认定,假如切合某一犯法的根基特性,就该当追究其朋友的责任。首要应思量三点:(1)犯法举动是否对该效果具有肯定的伤害性,换言之,犯法举动在实验进程中,就有也许导致该效果的产生;(2)该危害效果是否刑法所掩护的工具;(3)犯法举动与危害功效之间具有因果相关,即危害功效的产生应该可以或许回溯到犯法举动自己。也就是说,这个功效并非犯法举动以外的其他缘故起因造成的。假如这三个根基要件创立,进而具有某一犯法的罪过情势,就可以追究同案犯的责任。必要夸大的是被害人(伤亡的同案犯)是否有自担风险的题目,也就是说,凭证刑法理论,假如被害人自愿地包袱风险并作出理睬的话,是否就否认了危害举动的犯科性?对此,刑法理论一样平常以为,被害人的理睬是有限度的,不只对不属于本身处理赏罚范畴的好处不能举办理睬,并且对本身的重大好处(如生命、重大康健权力)是不能理睬放弃的。对付纯真地自我包袱风险的举动,而不涉及理睬的题目,则也许解除危害举动的违法性。本案中,曹某的死亡,虽然是贺某等人危害举动社会危害性的示意情势,但只是作为效果的示意罢了,贺某等人的举动首要照旧加害了交通秩序,并且是以一种伤害的方法实验的粉碎民众交通秩序的举动。
    对付本案配合犯法时导致某一配合犯法成员死亡的环境,具有刑法评价的意义。贺某等人的举动得罪两个犯法:一是纰谬以伤害要领危害民众安详罪,是以纰谬情势实验的。尽量朋友曹某死亡,可是这并不可否定贺某等举动的社会危害性,即造成了民众交通安详的紊乱和死亡效果,也不能解除其刑事违法性,即没有任何可以否认其得罪刑礼貌定的合法的、可以举办有用辩解的来由。二是欺诈打单罪(准备)。这个较量明明,由于贺某等人举动的目标就是为了欺诈打单,并且已经为欺诈打单缔造了前提。不外,这里有个数额的题目必要司法构造进一步查证。
    单晓云:我以为,由贺某等三人实验的违法犯法举动激发的朋友死亡功效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受刑法掩护。因此贺某等三人对曹某的死不负法律责任。譬喻,甲乙二犯配合去一高层住民楼实验偷盗,甲犯认真开车在楼下策应,乙犯攀爬楼层从窗户进入住民家中举办偷盗,功效在到手后从原路返回时,不慎失手从楼上坠下,伤重而亡。那么,在世的甲犯除组成偷盗罪外,是否还应对乙犯的死认真呢?我以为,甲犯对乙犯的死从主观上既无纰谬更非存心,客观上其举动也不是导致乙犯死亡的缘故起因。在实验偷盗犯法前,无论是甲犯照旧乙犯本人,基础不会想到他们中的一人会由于偷盗而身亡,假如知从此果,信托他们中的任何一人都不会再去实验此次犯法。因此,乙犯的死,在此起案件中,纯属不测变乱。假如说必要有人对乙犯的死认真,那也应该是乙犯本人,由于任何犯法都是有风险和价钱的,只是乙犯支付的价钱太大罢了。假云云次偷盗仅有乙犯一工资之,其不慎坠楼而亡,那么又应该由谁对乙犯的死认真呢?虽然只能是乙犯对本身的死认真。同理,在配合犯法中,可将数名同案犯视为拟制的一人,假如个中一人因犯法导致伤亡,其他同案犯虽然也无须对朋友的伤亡认真。
    聂仲起:配合犯法中朋友死亡具有社会危害性,应纳入刑法评价领域。譬喻,在聚众打斗中,姑且起意,甲乙两边多人互殴,功效导致甲方A被乙方D殴打致死,显然其死亡的直接责任应由乙方D包袱,可是不能说甲方BC对A死亡效果就没有一点责任。司法实践中,认定甲方BC和乙方EF聚众打斗罪就是明证,由于他们要对聚众打斗这一整体变乱包袱责任,个中A的死亡正是认定其组成聚众打斗罪的情节之一。换句话说,在这种环境下BC对A的死亡效果在必然水平上包袱刑法上的责任。
    于志刚:配合犯法中犯法举动导致朋友死亡,同案犯是否为此包袱刑事责任题目,应思量犯法组成的直接客体和犯法工具具有特定性和专门的指向,不应当包括举动人在实验犯法进程中自身遭到侵害的客体和工具,这不是犯法客体和犯法工具。譬喻,在偷盗、掳掠进程中举动人自身的家产破坏、犯法器材损坏等环境下所蒙受的家产丧失,以及遭遇被害人合法防卫时导致犯法人受伤等身材上的侵害。然而,此所谓的丧失、侵害不是刑法上的犯法工具的丧失和侵害,也就和该犯法举动所加害的犯法客体题目无关。假云云类丧失、侵害也许独立组成犯法的话,该当是来自于非犯法人方面的其他职员所实验的犯法举动之外的举动可否组成其它一个新罪的题目,譬喻防卫过当组成的犯法等,其刑事责任该当由这一新的犯法举动的犯法人来包袱,而不是原本犯法的犯法人来包袱。也就是说,直接客体和犯法工具就某个详细犯法而言是特定的,指犯法举动所直接指向的客体和工具,而不包罗举动者自身。
    在配合犯法中,假如犯法举动导致朋友的伤亡,该当分为两个方面来看:其一,假如所实验的犯法举动产生了指向性错误,而“误伤”同案犯的,则也许要负刑事责任,譬喻,聚众打斗中误伤、误杀本身朋友的,该当以存心危险罪可能存心杀人罪治罪赏罚;其二,假如配合实验的犯法举动没有产生指向性错误,而是配合的举动激发某种不测性功效,而导致同案犯死亡的,则其他同案犯不应当对此包袱刑事责任。
    题目二:配合犯法的准备和未遂形态怎样掌握?
    主持人:在配合犯法中,怎样精确界定某一举动人的举动是犯法准备照旧犯法未遂?就本案而言,暴某的举动是否组成犯法,假如组成犯法,是犯法准备照旧犯法未遂?
    于志刚:犯法准备与犯法未遂的配合特点,均是犯法举动基于犯法人意志以外的缘故起因而被迫遏制下来而未能到达完成状态。因此,判定是犯法未遂照旧犯法准备,要害在于其遏制的时刻点,是呈此刻犯法的准备阶段照旧犯法的实施阶段,而这一判定的实质,在于判定是否开始着手实验犯法举动。其它,配合犯法中,犯法举动是一个整体的举动,因此,实施举动也是配合的实施举动,不存在配合犯法人别离实验实施举动的环境。本案产生的当日11时许,韩某、贺某、曹某等人确定自西向东行驶至此的大货车为方针后,曹某、贺某别离驾驶小客车追赶、逾越大货车。此时,已经开始了着手举动,进入实施阶段,不该看做犯法准备,而是未遂。因为暴某是被配合犯法人要求在一边等着,因而同样属于犯法未遂,不因“在一边等着”而改变其犯法形态。
    时延安:按照现有刑法理论,区分犯法准备与犯法未遂的符号,就是“实施举动的着手”,之前的阶段属于准备阶段,而着手实施举动阶段,因犯法人意志以外的缘故起因而未能完成犯法的,即属于犯法未遂。至于作甚“实施举动的着手”,是个争议很大的题目。在德国、日本等国度,其刑法原则上不处罚准备犯,因而在实施举动的着手的判定上是较量靠前的,换句话说,就是为了举办处罚,而故意识地在表明大将实施举动着手的时刻点提前,凡是夸大对刑法所掩护的法益形成实质的伤害时开始,虽然学说纷纭。我国刑礼貌定,原则上可以赏罚准备犯,因而没有须要如德国、日本刑法理论举办相同的表明。我以为,照旧该当以着手刑法分则详细条文所划定的组成要件的举动时,作为着手的开始。就本案而言,贺某、暴某显然是在为欺诈打单缔造前提,举办筹备,可是还没有实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说的“欺诈打单”的举动,因而其举动仍处于欺诈打单的准备阶段。
    单晓云:犯法分子是否“着手”,是区别犯法准备和犯法未遂的基础尺度。可是在配合犯法中,某一举动人的举动是犯法既遂照旧未遂,要视全案的最终完成形态来定。本案中,贺某等三人不只参加了本案的预谋,并且参加了最初探求作案方针车的举动,即已开始着手实验犯法,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缘故起因(朋友曹某死亡)而未得逞。因此贺某等三人的举动也应定性为欺诈打单的未遂。
    题目三:本案是否组成数罪?
    主持人:犯法组成要件是否齐满是区分一举动是否组成犯法和组成此罪与彼罪的独一尺度,本案怀疑人的主观目标是打单财帛,客观本领是通过伤害要领制造“碰瓷”变乱,并导致危害功效的产生,这是否属连累犯?
    时延安:起首,就连累犯自己,常常引起争议的是,作为实质数罪的连累犯中的“连累相关”的判定题目。实践中,认定连累犯的范畴过宽:只要是犯法人意图实验某罪,而实验其它的罪举办筹备或缔造前提,就以连累犯来办理,这现实与最初的概念有差距。最初提出连累犯观念的目标,是阻挡纯真用组成要件的几多来权衡犯法个数所形成的实质上的不公正,由于有些危害举动的实验肯定会以实验其他危害举动为前提。此刻看来,连累犯是该打消的。客岁我国台湾地域修改刑法,就打消了连累犯的划定。现实上,对付最狭小的连累犯的气象,完全可以从举动的领域来办理。我以为,实践中应该慢慢打消连累犯的认定,除了有理论上思量外,最重要一点在于,连累犯的合用,是没有任何法律按照的,而既然没有法律按照而增减犯法人的犯法个数,可能从重赏罚犯法人,都显得于法无据。关于犯法个数的理论,此刻的德国刑法较量发家。我们此刻还彷徨在连累犯与接收犯的边界题目上,显得有点落后。不外,就本案而言,并不涉及连累犯的题目。连累犯属于实质数罪,必需有两个犯法举动才也许判定连累相关。而本案中,贺某等人还没有着手实验欺诈打单,因而其危害民众交通安详的举动与欺诈打单的准备举动竞合在一路。换句话说,就是一个举动得罪两个犯法,属于典范的想象竞合犯,该当从一重罪赏罚。
    聂仲起:我赞成时传授的概念,本案中不存在连累相关,而是举动人主观上存在通过“碰瓷”的方法,以取得大货车司机的财帛,只是在实验该举动的进程中发生了贺某等人的朋友——曹某死亡的效果。基于此前表述的“配合犯法实验进程中致朋友死亡应负刑事责任”的概念,我以为本案中举动人组成以伤害的要领致人死亡和欺诈打单的竞合,而不是举动之间存在连累相关。
    题目四:欺诈打单未遂是否存在数额出发点限定?
    主持人:据相识,在本案侦查进程中,只有一人供述规划欺诈人民币4000元,而按照车辆破坏环境计较,维修费必要约9000元,举动人如若欺诈得逞,应不会低于9000元。然而,若定欺诈打单罪,抛开4000元或9000元数额的认定分歧,在未遂方面就很难确定。由于,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查看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加害家产犯法数额尺度的关照》,认定偷盗罪既遂的数额出发点是1000元,未遂的数额出发点是10000元;而认定欺诈打单既遂的数额出发点是2000元,未遂的数额出发点法律并没有划定。那么是否可以类比偷盗未遂的数额认定,从而认定贺某等三人欺诈打单未遂的举动不组成犯法,可以免予刑事赏罚呢?
    于志刚:固然数额犯一样平常环境下不存在未遂,可是,事先有预谋而非姑且起意的、针对特定工具可能明晰数额的犯法举动,因为存在着明晰的犯法目标,也存在着犯法意图无法实现的也许性,因此,此种环境下,假如所预谋的数额到达了必然尺度,法理上就可以组成犯法未遂。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明晰划定,偷盗未遂,情节严峻,如以数额庞大的财物可能国度贵重文物等为偷盗方针的,该当治罪赏罚。对付这一划定的正确领略,该当包罗:其一,这一划定是对付数额犯的未遂气象的明晰承认,而不是仅仅只认可在偷盗罪中存在这一法则,偷盗罪的环境中是这一法则的例证。其二,对付欺诈打单罪中针对特定命额的未遂,也该当进步所预谋数额的尺度,即只有针对第二量刑幅度的数额庞大的尺度的,才该当认可存在未遂。按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欺诈打单罪数额认定尺度题目的划定》,欺诈打单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出发点;欺诈打单公私财物“数额庞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出发点。因此,假如在实践中认定欺诈打单罪的数额未遂,则该当以数额庞大的尺度为限,详细数额该当参照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地域性尺度。
    时延安:这里现实上有两个题目:一是应否与偷盗罪的尺度类比。我不主张举办类比。来由首要是没有法律按照。既然没有法律划定,也没有司法表明的划定,那么就该当凭证刑法关于犯法准备的划定和根基理论来认定。我以为,既然指向数额已经存在,并且到达了治罪尺度,就应该思量告状、治罪,至于在准备阶段,其危害性较轻的题目,刑法第二十二条已经划定得很清晰,完全可以从宽思量,乃至免去赏罚。二是最高法院有关偷盗罪的司法表明中关于偷盗准备的数额划定是欠稳当的,它与刑法第二十二的划定不相符。现实上,这个表明夹杂了治罪与刑事责任追究的相关题目。
    题目五:本案应如那里理赏罚?
    主持人:贺某等三人的举动毕竟该定何罪?对本案举办延长和扩展,若贺某等人的犯法举动导致的是大货车司机王某的死亡效果呢,其举动又该怎样定性呢?
    时延安:我以为,贺某等人举动组成以伤害要领危害民众安详罪。即便不是曹某死亡,而是王某丧生,还该当云云认定。这是很明晰的,由于,贺某等人的举动就是存心地形成一个对民众交通安详的伤害,进而实验欺诈打单的举动,尽量贺某等人对危害功效不是起劲追求的,可是其对这个功效是该当有所熟悉,而且是放任的。
    聂仲起:以伤害要领危害民众安详罪认定较量恰当。来由是三名犯法怀疑人选择车流量较大的时刻段,在首要交通干道上欲通过“碰瓷”的要领向对方打单财帛,就也许加害不特定大都人的生命、康健、重大公私人产的安详,如造成多辆车的持续追尾可能路人伤亡等,其主观上对这种危害效果虽不起劲追求,但持一种放任的立场;客观上犯法怀疑人贺某、韩某、曹某驾车实验了“碰瓷”举动,造成了曹某死亡、韩某受伤,三车破坏的严峻效果。
    单晓云:贺某等人组成欺诈打单罪(未遂)。本案中,贺某、韩某、暴某和死者曹某等人主观上以犯科占有他人财物为目标,并举办了合谋。客观上犯法怀疑人贺某、韩某和死者曹某在确定大货车为欺诈工具后,即驾车追赶、逾越,并制造了三车相撞的事情。因为事情造成了曹某死亡、贺某受伤的严峻效果,完全出乎贺某等人的估量,以是案发后,韩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贺某随后接管了警员的观测,二人都还未及向大货车司机提出欺诈要求和详细数额。综合本案的主、客观要件,犯法怀疑人贺某、韩某二人的举动已组成欺诈打单(未遂),且属于实验终了的未遂,其意志以外的身分使犯法目标没有得逞。其它,贺某等人举动不组成以伤害要领危害民众安详罪。假定是大货车司机王某死亡,仍不能以伤害要领危害民众安详罪认定,由于贺某等人举动目标很明晰,是特定的工具,岂论他们选择了哪辆车去“碰瓷”,其方针必定是独一的,不至于危害大都人的民众安详。其次,不能认定为交通惹祸罪,由于交通惹祸是纰谬犯法,显然贺某等三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存心犯法。在王某死亡的环境下,我主张认定为欺诈打单未遂和纰谬致人死亡的竞合犯,择一重罪即纰谬致人死亡罪论处。
    于志刚:我以为贺某等人不必要对曹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团结有关证据环境,可以认定他们组成欺诈打单罪(未遂)。若假设不是曹某死亡,而是王某死亡,贺某等人则组成纰谬致人死亡罪。
    来历:人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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