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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及其法律规制研究》草稿

时间:2012-08-09 00:41来源:Machiatto 作者:特种兵王强 点击:
【摘要】由于我国近几年民间借贷活动发展迅猛,自2011年8月以来各地暴露出的一些资金链断裂事件,尤其是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2011年9月就高达25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政府高度重视。本论文从我国民间借贷情况的现状分析着手,从风险分

【摘要】由于我国近几年民间借贷活动发展迅猛,自2011年8月以来各地暴露出的一些资金链断裂事件,尤其是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2011年9月就高达25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政府高度重视。本论文从我国民间借贷情况的现状分析着手,从风险分析的角度来对民间借贷资本的危机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健全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加快金融法制化建设步伐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 高利贷 对策
民间借贷是有着古老历史的一种融资方式,其历史开端远远早于正规融资制度,在当下社会仍然很活跃,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在最近几年呈现出日益繁荣的趋势。但与之不相衬的是,民间借贷在我国法律上地位模糊,没有相关的法律体制对其作出完整的体系性规制或保障,现有的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一些冲突,这就导致了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为了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1】。
一、民间借贷的一般法律理论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活或生产所需,在自愿基础上依约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出借人的资金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货币资金,不得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至于利率,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2】。
  从经济学角度讲,民间借贷是与正规金融相对而言的一种民间信用。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新36条”明确了民间资本占比较低的行业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打开了登堂之门。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五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借贷用途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类似的还有借用、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寄存等。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或效力待定,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即自然人之间互助性的生活方面的借贷有其特殊性,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是一种互通有无的互助行为,在城乡居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此种借贷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有较强的信任基础,在请求支付等诉讼时效中断问题上有其特殊性。为了帮助朋友、亲人,在其自身遇到困难时也不愿意向朋友、亲人讨回借款或者基于双方合作信任关系,对于彼此之间的欠款等不直接主张权利的现象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常见到,这不能说明这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我们更应当看到的是一种互助和诚信精神【3】。在当今这个信用有所缺失的年代,房屋转让合同。立法的目的不仅需要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督促其行使权利,同样也需要将我们的优良传统和民间善良风俗传承下去,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应当适当延长,不应当适用过短的两年时效,具体时效的确定需要调查考量社会成本、司法成本及民俗习惯等来予以确定。
当然,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时效中断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完善了《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这对我们的司法实践有重大的知道作用。但是针对民间借贷自身的功能和特殊性,我们有必要专门指定一项关于民间借贷的法规。
(三)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问题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4】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预防对策
(一)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以温州为例,近年来温州银行有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却屡禁不止。继2009年温州银行瓯海区梧田支行副行长林晓雅骗储户8000万元填补炒汇巨亏一事后,温州银行顺境支行员工陈曦涉嫌集资诈骗再次震惊当地银行业,房屋转让合同。2012年2月29日陈曦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刑拘,陈曦案件的背后,显现出温州金融官司的持续高发态势。据温州法院披露,今年1至4月,温州法院已收民间借贷类案件6510件,同比上升近89%,标的达38.5亿元。其中,金融纠纷案已收1851件,同比上升近101%【5】。
民间借贷对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缓解银行借贷资金不足,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由于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较高,企业融资难度较大,同时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以及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民间借贷常引发经济纠纷,甚至酿成刑事案件,给社会增添了不稳定因素。
最近几年,在经济多元化发展格局和银行信贷资金局部供给缺位并存的现实环境下,我国民间借贷空前活跃,一方面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另一方面,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还有就是农村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 000亿~1.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 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6】。
(二)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有:
  第一,规模扩大,波及面广。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递增,活跃区域也从江浙沿海发达地区延伸至内陆中西部地区,甚至部分贫困地区,如煤城鄂尔多斯和江苏的贫困县泗洪县。巨额收益吸引了更多资金蜂拥而入,除居民和企业的自有资金外,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这一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温州支行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这一市场的规模达1100亿元,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整个温州约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在“满城食利”、“全民放贷”的背景下,民间借贷俨然成为众多百姓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第二,借贷主体多元化。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除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外,也涉及很多企事业单位,就连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互联网上的放贷公司,也以各种形式变相参与民间借贷。在一些地方,民间借贷甚至已经发展成一条初具规模的“产业链”,职业放贷人、职业中介人和食利阶层逐渐增多,部分企业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只从事资金借贷,逐渐形成“私人钱庄”,金融风险愈加集中。
  第三,期限延长,利率畸高。随着民间借贷的用途由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转向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借贷期限延长为一年或一年以上,月息回报普遍在2分以上,有的甚至高达1毛5,即相当于资金的年回报率是180%。高息的诱惑促使民间高利贷市场疯狂扩张,其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也不容忽视,利率过高、金额过大,已超出借款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承受范围,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将引发一系列严重后果。
第四,签订书面合同或借据不完善、不规范。房屋转让合同。民间借贷大多是以“借据”的形式出现,但由于当事人自身素质限制,有的借据过于简单,书写不规范,文义含糊,不确切,叙述不清,很容易产生歧义;有的借据存在上半部分由出借人书写,下半部分由借款人签名,产生纠纷很难界定两者是否同一时间书写;还有的当事人还款后未及时抽回借据,而产生新的纠纷;另外还存在一些借款人为规避法律,用其他书写方式或习惯书写借据的现象。因此,很多借款纠纷当事人还要花上大部分精力和财力去进行笔迹鉴定,用刻意的方式书写的借据往往很难鉴定出来为何人所写,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当事人诉累,又无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有的当事人在借据上签署的是别名或谐音字、同音字,造成无法保护权利,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单凭此处理。
第五,当事人忽略诉讼时效的规定,导致丧失胜诉权。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还有的当事人法律素质较低,根本不知道诉讼时效的规定,使一些借款人采取赖帐、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致使当事人主张权利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第六,大多情况下没有相应的担保、抵押或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借款人可以有担保或抵押,有的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等不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或抵押,还有一部分人知道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却又一知半解,担保、抵押手续不完善,或书写不规范、不严谨,未办理相关的他项权证或登记备案手续,而使借款没有了保证或担保、抵押无效,导致还款没有了约束力。
同时又由于金融机构信贷门槛提高,企业融资难度和成本加大;在通胀压力下老百姓手中闲钱缺乏有效的增值保值渠道,多方面的因素共同催热了民间借贷。监管的缺位,使处于自由发展阶段的民间借贷不规范、不稳定问题突出。在民间借贷幌子下隐藏着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因此,用法律手段构筑科学、合理的制度以弥补民间借贷的不足和缺陷,显得尤其必要。  
(三)要预防出现民间借贷纠纷,笔者认为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出借人在借款之前要慎重考虑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偿还能力、并考察对方的诚信度,是否有不良借款记录等情况,切莫盲目借款。另外出借人还要特别注意问明对方借款的用途,如果用于不法的行为,法院是不予保护的。要订立规范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在借款时,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书写借据,详细写明借款金额(要有大写,并且大小写要一致)、借款用途、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约定利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证担保或抵押清单等,最好让借款人用其日常的书写习惯书写借款内容,要写得详细,最好让借款人签上身份证上登记的名字及别名,如果有条件的话留下指印更好。
第二,积极做好普法教育,让更多的人知道约定的利息过高,法院是不予保护过高部分的,对于复利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将诉讼时效观念普及宣传下去,让大部分人了解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2年,即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若对方当事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则法院对该债权不能予以保护。如果无还款期限,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同时要认识到担保和抵押的重要性,为了降低借贷风险,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还款保证,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与此同时,要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避免损失。
第三,如果借款人以各种理由使用不同于正常书写习惯或用刻意的字体书写借据,这时侯要多留心,最好同时找几个中间人或见证人共同签署名字,避免借款人赖帐,因为刻意书写的借据鉴定起来非常困难。
第四,如果还款一定要把借据收回,如果不能收回的话,一定要让对方写收条,收条要注明归还的是哪笔借款,并声明原借据作废,以免多笔借款在一起缠绕,取证困难,造成重复还款。   
三、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四点建议
第一,健全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加快金融法制化建设步伐。从现行法来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这两部司法解释,从民法角度为解决民事纠纷和诉讼对民间借贷仅作简单、概括性规定;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部金融领域重要法律则均未涉及;即便规范非正规金融的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办法,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也未赋予民间借贷合法合理的地位。  
第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及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与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至关重要。信用体系可以通过大大降低信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起的潜在成本,从而对中小企业信贷产生激励作用。在信用担保体系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全面启动中小企业信用工程,但目前提供的融资数额远未满足中小企业的现实需要。我们认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必须有一个明确而合理的定位【7】。也就是说,它并不能完全取代目前民间金融组织在中小企业信贷中的作用,它作为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中介,通过对中小企业的甄别和监督来解决商业银行信贷中固有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此增加商业银行进行中小企业信贷的动机及信贷供给。在此过程中,信用担保体系将因为其付出了监督成本以及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应对中小企业收取一定数量的费用。
第三,加强金融监管,改革服务体系。在本质上,民间借贷属于私人交易范畴,而一旦涉及不特定公众,就进入社会经济公共领域。大规模的融资活动不仅有着相当的社会性、公共性和连锁效应,而且极易引发欺诈和各种犯罪,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的关键是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即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相结合、分工明确的监管体系。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和明细监管职责,实行政府主导、央行监管机构负责、工商及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建立信息采集制度,定期收集相关数据,准确把握民间借贷的交易规模和发展动向;引导民间借贷机构逐步转变为规范运作的、定位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间金融机构,并对其实行风险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且须保持比大型金融机构更高的备付金率;推广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提倡借贷双方采用公证、抵押担保制度等。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应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协调民间借贷纠纷,对违反法律、行业规范者实施自律性处罚;但不享有融资业务与资金的组织与管理权,也不能从事放贷交易或为借贷主体担保、承诺风险。此外,改革和发展现有的正规金融,加强其自身建设。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切实加强和改善其金融服务功能;加快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实行浮动利率,尽最大力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
  第四,在宏观上,政府应确立“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同时做好金融和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在我国金融机构总体仍处于短缺状态的情况下,政府应下决心打破金融垄断,放宽准入,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将民间金融纳入主流金融体系,成为我国企业资金的合法供应者,打造服务实体经济的“源头活水”。在制定、执行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运用金融“窗口”和信贷“杠杆”作用,引导民间借贷成为正规金融重要、有益的补充。此外,提高民众的金融法制意识也是防范民间借贷活动中经济犯罪的重要一环。政府应通过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及墙报等媒介,进行相关法律和典型案例的大力宣传,强化群众的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从群众自身而言,须坚守“天上不会掉馅饼”的理念,切勿为非法集资的谎言和高额回报所蒙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错综复杂的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凭借其“机动、灵活、便利”的特点,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缓解社会资金供求矛盾等方面显示出其优势与生命力。但民间借贷是把双刃剑,2011年,有民间资本“晴雨表”之称的温州经历了一场罕见的民间金融“风暴潮”,而这仅是全国民间借贷市场这一金融灰色地带危机的一个缩影。目前借贷风险高危区除浙江外,还有江苏、福建、河南和内蒙古等省区。2011年10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温州视察时,对民间借贷提出“阳光化、规范化”方向,强调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使其健康发展。为规范民间借贷,2012年4月26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浙江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正式挂牌。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利率监测体系共有约140个监测点,包括30家农村信用社,28家小额贷款公司,30家担保公司和50多家典当行及其他社会融资中介。 
2011年十一国庆前夕,国务院正式出台《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建设中原经济区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更好的为建设、发展中原经济区提供各方面的法律服务,为实现中原崛起、振兴河南做出贡献!


附:作者基本情况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
【2】周素彦;民间借贷:理论、现实与制度重构[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05期
【3】陈键;民间借贷管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D];华东理工大学;2012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
【5】马翘楚;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6】张书清;论我国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
【7】田瑞云;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及立法完善研究[D];兰州商学院;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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