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根据《》、《》和省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成员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规定如下: 一、省委宣传部 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食品企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产业布局;提出促进食品企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食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食品企业的信息化工作和诚信系统建设,规范企业行为;研究国有食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措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中小食品企业及个体私营食品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省教育厅 负责指导各地、各学校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省公安厅 负责督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省监察厅 负责督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省财政厅 负责省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省环境保护厅 负责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负责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对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估、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实行指导;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省农业委员会 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管;负责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管;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地方标准的拟订,并监督实施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负责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监管;负责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省商务厅 协助、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源头质量控制和全程跟踪管理,提高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关注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指导企业进一步了解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提高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承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指导工作;承担、协调我省食品行业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省出口食品的反倾销有关应诉工作;承担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省卫生厅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参与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制定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承担省食安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