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公正审理此类案件,认定事实至关重要。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倾向,即不分时间、不论性质、不讲责任,只要是原告婚前给付女方的钱物,便一概认定为彩礼而判决被告返还。其实,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品或财产,彩礼赠送的方式一般按当地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择日、摆酒,且必须有媒人参与,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所以,并不是结婚之前男方所给的任何财物都是彩礼,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fangwuzhuanranghetong/2012/0811/6623.html。在实践中对于男方或其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双方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等等,均不应认定为彩礼。如原告甲与被告乙经媒人介绍见面当天,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2000元。会亲家时给付被告现金3000元,逛商场时为被告买羽绒服两件。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给被告买布料5块。原告在外打工时,给被告汇款1800元让其买手机。对于上述款物,原告为被告所买的羽绒服、布料及买手机所汇款1800元,即不属于彩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