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房屋租赁中呈现出的特征之探讨 房屋租赁是一种财产使用收益权有偿转移的民事债权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按照民法理论,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不同程度地直接控制、利用、支配特定物的排他性财产权利的总称。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均属物权。 在民法中,物权是基本的财产权。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利本质之不同,就在于它无求他人协助而完全可以通过权利人对特定物之直接控制、利用、支配实现其目的。这解决的不仅仅是财产的归属问题,而且要解决财产最大限度地、最有效地尽其所用的问题。而后一个问题,对于我国目前还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财富还不丰富的现实意义,尤为重要。 物权的特征是在与债权相比较而显现出来的。在市场经济下,物权和债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不仅表现为物权是债权产生的前提,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基础,还表现在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 由于我国公有住房具有"永租性质"和"低租金"的特征,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的物权特征十分明显。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几次的公房提租其难度在这里开始书写日记、心情 …大,也佐证了这一物权的特征。尽管这些特征反映了物权现象,但从我国的法律层面并不承认为物权。因此,1999年1月19日颁发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作了有益探索,已从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公有住房续租权的取得等方面,对公有住房承租权赋予了准物权的地位。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更从地方立法的层面,赋予公有住房承租权以物权的地位。比如公有住房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只需事先书面告知出租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同住成年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依不同情况享有继续承租权。 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重视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房屋租赁制度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面对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我国的民事立法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已经初步建立起自己的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性质的客观反映,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以为有了公有制,社会生产力就会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经济社会一阵风似地兴盛起来,其结果恰好与我们的美好愿望相反。实践进一步证明,我们只有健全法律制度,维护和巩固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才能稳定财产关系,才能调动全国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能促进经济的腾飞和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我国改革开放几十年的经济之所以蒸蒸日上,生产力高速增长,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逐步清理了"左"的思潮影响,建立起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在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中国一定能创造出既合乎市场经济规律又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