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房屋转让合同 >

公司人事变动 岂能不付辞职补偿

时间:2012-08-20 18:49来源:丫嘎嘎 作者:四月雪 点击:
【 】原告李海涛于 2005年6月30日应聘到惠州**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担任市场部策划师。2006年9月8号,公司与原告商议提前,原告同意并办理了手续。后在 10月18日,原告通过部门主管成力向公司提交《关于李海涛、张伟超的辞职补偿事宜请示》(下称《

【 】原告李海涛于 2005年6月30日应聘到惠州**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担任市场部策划师。2006年9月8号,公司与原告商议提前,原告同意并办理了手续。后在 10月18日,原告通过部门主管成力向公司提交《关于李海涛、张伟超的辞职补偿事宜请示》(下称《请示》),申请因公司原因而致原告辞职向原告补发一个月工资5000元,公司总经理管荣福及董事长温尚霖均在《请示》上签字同意并加盖了。但此后,原告持《请示》请求公司支付前述工资时,因公司人事变动,原总经理管荣福及董事长温尚霖先后离开公司而遭公司拒绝。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伟伦律师事务所李梦天律师与董卫强律师代理本案。经详细了案情,审查与分析《请示》后,李梦天律师与董卫强律师认为双方就补发一个月工资5000元已达成合意,构成普通。鉴于双方曾是劳资关系,为不激化双方矛盾,先给公司发了律师函,希望公司能本着积极友好的态度处理此事并能尽快支付该工资。但遗憾的是公司没有作任何回应。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006年12月9日,李梦天律师与董卫强律师代理原告向惠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 2007年1月19日开庭审理。公司以原总经理管荣福及董事长温尚霖所持股权已转让,其签字无效作抗辩。原告代理李梦天律师答辩认为,原总经理管荣福及董事长温尚霖签字时,公司尚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更未撤销原总经理管荣福及董事长温尚霖的职务,故其仍在履行公司职务,签字、盖章均有效。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梦天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公司抗辩无效,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第三条规定作出(2007)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原告支付5000元。

  2007年4月,李梦天律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使本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