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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报酬条款无效的起诉状

时间:2012-09-02 19:05来源:crystalna娜 作者:低调 点击: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XX,男,汉族,1975年6月X日生,住所:梅县XX镇XX村 。身份证XXXXXXX。 被告:东莞市XXX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XXX镇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X 诉讼请求: 一, 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中的佣金条款无效。 二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XX,男,汉族,1975年6月X日生,住所:梅县XX镇XX村 。身份证XXXXXXX。

被告:东莞市XXX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XXX镇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X

诉讼请求:

一, 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中的佣金条款无效。

二, 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壹万元佣金和壹千元诚意金,合计壹万壹千元(元)整。

三,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以壹万壹千元元为本金,自2010年11月18日到全部退回原告止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损失。

四,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0月X日,在被告东莞市XXX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的居间下,原告与案外第三人曹XX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曹XX转让其自有的位于XX镇XX村的一处房产,使用权面积140平方米,建筑面积119平方米,土地证号为东府集建总字第0090XX号。总价95万元。原告并交付曹XX定金元整。约定原告签合同时支付被告佣金元,并已经支付,次前被告已经收取1千元定金,合计1万1千元整。后经原告了解,协议中约定转让的房产系XX镇XX村王XX的自建住宅,土地使用者为王XX,土地性质是集体建设用地。因此要求被告解除协议,退还原告元费用,但是被告拒绝退款。

原告认为,被告居间出售他人没有产权的房地产,而该房屋又系他人村民宅基地所建房屋,违反了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据《民法通则》58条61条的规定,《合同法》51条52条56条58条规定,双方的房地产转让协议无效,居间条款无效,被告应当退还所有费用,并赔偿原告的损失。看看房屋权益转让合同

此致

东莞市第XX人民法院

起诉人万XX

阙再仑律师的说明与评析:

本案是与上一篇《诉求房地产转让协议无效的民事起诉状》案件相关联的案件。本案的被告居间行为促成了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农村居民房屋的买卖合同。并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了居间报酬条款,事后收取了原告的居间报酬。
因为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不得买卖,村民建设房屋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案中当事人与案外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的居间对象为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告的居间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其居间报酬条款无效。被告应当退回合同定金与报酬,并根据双方过错,承担造成的损失。

本案在法官查明事实,说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退回绝大部分居间报酬和定金给原告,原告适量支付被告误工等事项损失,义务当天履行完毕。案件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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