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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故意伤害案件的不起诉

时间:2012-12-01 02:05来源:☆Ming√明er♂ 作者:sh308133 点击: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伤害案件的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察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伤害案件的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察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以下的案例是本人办理的一起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的故意伤害案件,经过律师努力,最终得到了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案情介绍:

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某是某药品采购中心主任(正处级)受某医药公司有员工郭某指使,去指使某公司保安人员柏某对该医药公司员工周某进行殴打,造成周某轻伤。殴打中周某抢过柏某手中持有的刀,在将柏某打到在地的情况下,对柏某腹部连杀三刀至柏某失血过多死亡。后王某某、郭某、周某均被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以涉嫌疑批准逮捕。本人受王某某家人委托作为王某某的律师介入该案件。

案情分析:

一、王某某受郭某的指使去指使柏某伤害周某,造成周某轻伤。属于故意伤害周某的从犯,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而柏某作为王某某、郭某故意伤害周某的共同犯罪人被周某因为防卫过当而杀伤死亡,房屋转让合同。王某某与郭某不承担柏某被杀伤死亡的责任。周某因防卫过当至柏某死亡,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责任。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在刑法上属于自诉案件,但是因为本案件的特殊性,即柏某因被周某防卫过当而杀伤死亡。公安机关及检查机关均不同意对于王某某、郭某、周某。本案事实上形成了一个连环套:即王某某、郭某想得到从轻、减轻处罚必须得到周某的谅解书,周某想得到从轻、减轻处罚必须得到柏某的谅解书。

律师工作:

我作为王某某的律师在介入案件后,经过对王某某的会见向公安机关了解了案情后。决定把工作重点发展对于柏某家人的赔偿上,以通过对于柏某家人的赔偿取得柏某家人对于周某的谅解再取得周某对于王某的谅解。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单位的规定,只要是被法院做出判决实刑,将被开除公职。王某某及家人最大的担心也就是王某某能否保留公职,而法院的判决和受害人家人的态度有很大关系。柏某家人提出了65万元的赔偿金才愿意出具谅解书。经过多次协商,最后柏某家人同意把赔偿金额降低到45万元。

而后,本人经过与郭某、周某代理律师、家人协商,对于45万元赔偿金的承担达成协议,按照郭某承担27.5万元、王某某在先前已经自愿承担5万元的基础上再承担12.5万元。终于得到了柏某家人、周某出具的谅解书。我将柏某家人与周某的谅解书交给了检察院。在向检察院递交谅解书的第二个星期。王某某收到了检察院的。现在王某某已经回到了原工作单位继续工作了。王某某对于律师所做出努力取得的结果表示十分感激,同时也表示要把从此事件当做深刻的教训终身铭刻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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