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 为推动农村承包经营工作规范化开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我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5日 附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制度、统一规范、提升能力、强化保障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事实上房屋转让合同。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设立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