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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度税务局关于华侨转让房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题目的批复

时间:2013-08-15 00:0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9-24 生效日期: 1990-09-2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0]1199号 广州市税务局: 1990年8月16日税外(1990)474号《关于侨房转让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华侨转让自有房产

并经税务部分考核赞成后,或虽能提供有关凭据。

难以提供购置房产时所付出价款的有关凭据,因购置时刻较早(有些是解放前购置的),经研究,思量到有些华侨转让自有房产时,可由内地房管部分举办重估,状态:有用 宣布日期:1990-09-24 见效日期: 1990-09-24 宣布部分: 国度税务总局 宣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0]1199号 广州市税务局: 1990年8月16日税外(1990)474号《关于侨房转让计征个人所得税题目的请问》收悉,赞成你局意见,今朝考核确定房价也很坚苦的现实环境,对此类房屋转让时的代价,对其取得的收入扣除重估房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因其时行使的钱币代价差异,关于华侨转让自有房产怎样计征个人所得税题目, 。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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