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解决局关于贯彻实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
时间:2014-03-25 22:1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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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7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于1999年12月 2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 1日起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现对
状态:有用 宣布日期:2000-06-27 见效日期: 2000-07-01
宣布部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解决局
宣布文号: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于1999年12月 2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集会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 1日起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解决条例》将同时废止。现对《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有关公有房屋租赁解决提出如下实验意见: 一、公有房屋租赁解决的范畴 本意见所称的公有房屋租赁包罗公有栖身房屋和公有非栖身房屋租赁。公有栖身房屋是指当局和单元分派给职工息争放时收回国有,而且租金凭证当局划定的租金尺度执行的栖身房屋。公有非栖身房屋包罗以行政调配方法出租的非栖身房屋和当局投资制作的公益性非栖身房屋。 各区县房地团体公司依法受托解决的代管、署理经租等房屋的租赁参照公有房屋租赁执行。
二、公有房屋租赁相关的成立 公有非栖身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该当行使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栖身房屋租赁条约,租赁条约的限期最高不高出20年。出租人该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署租赁条约。 公有栖身房屋租赁,该当行使市房地资源局同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据》。对未发放(租用公房凭据》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补发。对已发放(租用公房凭据》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换发。 公有栖身房屋出租人该当在承租人要求治理受配房屋可能承租权转让、互换、租赁户名改观手续后15日内发放《租用公房凭据》。《租用公房凭据》是公有栖身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成立租赁相关的正当凭据。承租人凭《租用公房凭据》向房屋地址地的派出所治理户籍手续。 公有栖身房屋出租人出具与现实不符的租赁凭据,造成当事人丧失的,该当包袱响应的民事责任。
三、公有房屋租赁条约挂号存案 公有非栖身房屋出租及转租、公有栖身房屋转租,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地址地的区、县房地产买卖营业中心治理租赁条约挂号存案手续。 公有非栖身房屋出租和转租,该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条约、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公有栖身房屋转租,该当提交租用公房凭据、转租条约以及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将公有栖身房屋转租给外来流感职员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治安容许证》。
四、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处理赏罚 公有房屋在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承租人正常行使的,出租人该当实时修复,租金仍凭证市当局划定的尺度执行。 房屋缺陷的范畴和补缀限期,凭证本意见第八条划定的急修项目和一样平常补缀项目标范畴和限期执行。
五、公有房屋租赁担保金 公有栖身房屋出租人不得收取房屋租赁担保金。 公有非栖身房屋租赁,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赁担保金,租赁担保金最高不得高出6个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该当妥善保管担保金,在房屋租赁时代,不得调用租赁担保金。租赁相关终止时,租赁担保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破坏房屋的抵偿、违约金等条约约定的用度外,剩余部门该当偿还承租人,不敷部门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六、改变公有房屋用途 改变房屋用途是指改变房屋原计划用途或改变房屋现实行使状况。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需切合下列前提: (一)切合都市筹划要求; (二)切合房屋行使安详; (三)不影响相邻房屋行使; (四)不影响文物和优越近代构筑掩护。 有下列改变公有房屋用途举动之一的,必需经房屋全部人、相邻房屋全部人、行使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赞成,并报区、县房地产解决部分审批: (一)栖身房屋改为非栖身行使; (二)非栖身房屋改为栖身行使; (三)非栖身房屋改为其他非栖身用途。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筹划建树解决的,还须报筹划解决部分审批。
七、公有房屋实用部位的行使 公有房屋的实用部位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承租人有配合行使权的天井、晒台、场地、灶问、卫生间等部位。承租人对实用部位的行使发生争议的,出租人该当会同有关部分在30日内和谐处理赏罚,并出具书面意见。 除恃强占用和恣意占用实用部位,影响相邻承租人正常行使的应予调解外,一样平常应维持争议前的行使状况。原行使部位较大的承租人承租权转让、互换等迁出的,出租人可恰当调解实用部位的行使。
八、公有房屋的养护和维修 除房屋租赁条约还有约定外,公有房屋的养护和维修责任由出租人包袱。 出租人该当每三至五年举办一次房屋齐备状况搜查;对房屋的布局、水落管、外墙粉刷、避雷装置以及走廊、扶梯间外门窗每年搜查一次;电梯、水泵(产权属于自来水公司的除外)应按期调养;下水管道、污水管道应巡回疏通;屋顶水箱每年查验洗濯两次。 公有房屋及其隶属办法天然破坏的,由出租人按划定的补缀范畴认真修复。承租人发明房屋天然破坏的,应实时报修。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报修应予挂号,并发给报修凭据。公有房屋补缀包罗急修项目和一样平常项目,个中急修项目包罗: (一)房屋布局性破坏而产生伤害; (二)因室内线路妨碍而引起的停电和泄电; (三)因水箱水泵妨碍和进水表以内的水管爆裂造成的停水和龙头严峻漏水; (四)楼地板、扶梯踏步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类扶手雕栏松动、破坏; (五)水落管、污水管堵塞和水盘等装备漏水; (六)电梯妨碍,不能正常运行; (七)其他属于伤害性急修范畴的项目。 一样平常项目包罗: (一)种种钢、木门窗破坏; (二)水卫装备零件破坏; (三)屋面渗漏水; (四)产生其余属于小涵养护和便民处事范畴内的破坏。 个中,房屋急修项目,出租人应在一天内补缀;一样平常补缀项目,出租人应在三天内补缀;需布置打算补缀的项目,出租人应在一周内派员到现场查勘,约定补缀限期。详细报 修步伐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拟定。
九、承租人欠租,出租人可以扫除租赁条约的礼貌合用 2000年7月1日之前,公有房屋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已满6个月的,不合用(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出租人可以扫除租赁条约的划定。2000年7月 1日起,公有房屋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合用(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出租人可以扫除租赁条约的划定。
十、公有房屋的转租 公有栖身房屋转租的,承租人该当在签署转租条约前将拟转租的环境书面奉告出租人。承租人未书面奉告出租人私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扫除租赁条约。公有栖身房屋转租时代,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人该当凭证市当局划定的租金尺度付出租金。 承租人将非独立成套公有栖身房屋转租,不得影响相邻行使人对实用部位的正常行使。影响相邻行使人对实用部位正常行使的气象有: (一)将承租的房屋部门转租,增进实用部位行使人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用于集团宿舍,增进实用部位行使人的; (三)其他影响相邻行使人对实用部位正常行使的气象。 承租人转租公有栖身房屋,影响相邻行使人对实用部位正常行使的,相邻行使人可以通过协商的要领要求承租人解除影响。协商不成的,相邻行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在2000年7月1日之前,公有栖身房屋承租人已经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承租人该当在2000年8月31日前将转租环境书面奉告出租人,承租人未在2000年8月31日前书面奉告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扫除租赁条约。 公有非栖身房屋转租,该当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赞成。未事先征得出租人赞成转租的,出租人可以扫除租赁条约。公有非栖身房屋转租时代,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人该当凭证市当局划定的租金尺度付出租金。公有非栖身房屋转租期问,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转租收益,转租收益的 尺度为市当局划定租金尺度的二至九倍。出租人该当与承租人就转租收益的尺度签署书面协议。
十一、公有栖身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互换 凭证住房制度未列入可出售范畴内的公有房屋,可以举办承租权的转让;列入可出售范畴内的公有栖身房屋,不得举办承租权的转让。 有下列气象之一的公有栖身房屋,不得举办承租权的转让和互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圃住宅; (二)属队伍、宗教集体全部可能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了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必要落拭魅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畴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私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革可能住房成套改革打算的; (九)其他依法该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署理经租房屋承租权转让和互换的,该当征得房屋全部权人赞成。 除上述气象外,出租人该当赞成承租人举办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互换。
十二、公有栖身房屋承租户名的改观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栖身房屋的“配合栖身人”是指公有栖身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可能改观租赁相关时,在该承租房屋处现实栖身糊口一年以上(非凡环境除外)并且本市无其他住房可能虽有其他住房但栖身坚苦的人,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前提的限定。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合栖身人协商同等,要求将承租户名改观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合栖身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赞成。协商纷歧致的,出租人该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合栖身人中,凭证下列次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夫妇; (二)原承租人的后世(按他处住房环境,本处栖身时刻黑白); (三)原承租人的怙恃;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环境,本处栖身时问黑白)。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合栖身人协商同等,要求改观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赞成。协商纷歧致的,出租人该当凭证上款划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合栖身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夫妇和直系支属协商同等,要求改观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赞成。协商纷歧致的,出租人该当凭证下列次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夫妇; (二)原承租人的后世(按他处住房环境); (三)原承租人的怙恃;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支属(按他处住房环境)。 承租人百口户口迁离本市、百口出国(境)定居,要求继承推行租赁条约的,承租人该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该当赞成。承租人百口出国(境)定居的,该当同时按划定调解租金尺度。
十三、公有栖身房屋毁损、灭失可能被判断为伤害房屋的安放责任 公有栖身房屋毁损、灭失可能被判断为伤害房屋的,由出租人先行安放承租人,再按下列环境别离包袱经济责任: (一)因房屋出租人缘故起因造成的,由出租人包袱责任; (二)因房屋承租人缘故起因造成的,由承租人包袱责任; (三)因第三人缘故起因造成的,由出租人追究第三人的责任。 出租人与房屋全部权人不为统一人的,房屋全部权人与出租人该当依法包袱响应责任。
十四、公有房屋租赁相关终止后承租人腾退房屋 公有房屋租赁相关终止时,原承租人应在出租人给以的限期内将房屋腾空交还出租人,在此限期内,承租人该当凭证原租赁条约约定的租金尺度付出租金。未经出租人赞成过时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追收房屋占用时代的行使费,行使费的尺度该当不低于市场租金。
十五、本实验意见对公有房屋租赁解决未作划定的其他范畴,合用(关于贯彻实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解决局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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