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镇国有土地行使权出让和转让划定
时间:2014-07-21 12:5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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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2 生效日期: 2006-11-02 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镇江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定 2006-1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状态:有用 宣布日期:2006-11-02 见效日期: 2006-11-02
宣布部分: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当局
宣布文号:
镇江市城镇国有土地行使权出让和转让划定 2006-1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都市建树和经济成长,改良土地行使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京城市房地产解决法)、《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包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行使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垣镇国有土地行使权出让和转让实验步伐》、《江苏省土地挂号步伐》等有关法律、礼貌和规章,团结本市现实,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城镇国有土地行使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均合用本划定。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办法、文物构筑、军事办法以及凭证都市筹划不能出让、转让的地块等,不属于土地行使权出让、转让的范畴。 第三条海表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还有划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划定取得土地行使权,举办土地开拓、操作和策划,其正当权益受法律掩护。 第四条土地行使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挂号,由疆域解决部分、房产解决部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省当局的有关划定治理。 第五条市、县(市)(不含区,下同)疆域解决部分依法对土地行使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举办搜查监视,并认真土地的权属解决。 第二章土地行使权的出让 第六条土地行使权出让是指市、县(市)疆域解决部分代表同级人民当局依法将国有土地行使权在必然年限内让与土地行使者,并由土地行使者向国度付出土地行使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的举动。 第七条土地行使权的出让由市、县(市)人民当局认真,详细地块的出让方案,由市、县(市)疆域解决部分会同都市筹划、建树、房产、物价、财务等解决部分依据年度建树用地供地打算、土地操作总体筹划、都市总体筹划配合订定,报市、县(市)人民当局核准或经市、县(市)人民当局考核报上级人民当局核准后,由市、县(市)疆域解决部分详细实验。 土地行使权出让方案应包罗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树筹划要求、出让底价、出让方法等内容。 第八条出让国有土地行使权由县(市)以上人民当局凭证国度建树用地核准权限审批。 第九条土地行使权出让该当签署出让条约。出让条约由市、县(市)疆域解决部分(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行使者(以下简称受让方)签署。 第十条农村集团全部的土地,按照城镇建树成长必要,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行使权方可出让。 第十一条土地行使权出让实施价值评估制度。在对城镇土地举办分等定级的基本上,市、县(市)疆域解决、物价部分会同筹划、建树、房产、财务等有关部分凭证土地差异区位和用途,制定基准地价,报省人民当局核准后发布。基准地价应按照经济成长和土地供求环境,每二年调解一次,按期发布。 出让地块的标定地价,由市、县(市)疆域解决部分会同物价等部分以基准地价为基本,依据地块巨细、位置、容积率、外形以及土地行使年限和土地市场环境等评估确定,并按期发布。 第十二条宗地出让和成片土地出让的年限,自有核准权的人民当局核准之日起算,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年限,由出让条约两边当事人约定起算日期。土地行使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审定: (一)公寓、住宅用地70年; (二)工业、教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三)贸易、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四)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第十三条土地行使权出让,可采纳协议、招标、拍卖的方法。 贸易、金融、旅游、娱乐、处事、商品房用地,有前提的可采纳拍卖、招标方法,暂不具备前提的,可以采纳协议的方法.采纳协议方法出让的出让金不得低于省当局划定的最低掩护价。 第十四条协议出让土地行使权的措施: (一)市、县(市)疆域解决部分向故意受让人提供出让土地行使权地块的须要资料和有关划定; (二)故意受让人在规按时刻内向市、县(市)疆域解决部分提交建树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开拓建树方案及所出价款、付出方法等在内的意向书; (三)市、县(市)疆域解决部分按照现实必要会同筹划、建树、房产等部分对故意受让人提交的文件举办考核论证,在受让人提交文件之日15日内由疆域解决部分给以复原; (四)市、县(市)疆域解决部分与故意受让人和谐同等后,两边签署土地行使权出让条约,并由受让人付出土地行使权出让金15%的定金; (五)故意受让人按条约划定支支付让金后,再于30日内到市、县(市)筹划部分担理建树用地筹划容许证后,到疆域解决部分担理土地挂号,领取土地行使证,取得土地行使权。 第十五条招标出让土地行使权的措施: (一)市、县(市)人民当局发出招标书或通告: (二)投标者在划定的截至日期前将标书密封后,到指定所在投入标箱,向市、县(市)疆域解决部分缴纳担保金人民币3-5万元(不计息); (三)市、县(市)疆域解决部分应会同由城建、筹划、房管等有关部分并礼聘专家构成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对有用标书举办评审,抉择中标者; (四)市、县(市)疆域解决部分向中标者发出中标关照书,中标者持中标关照书在30日内与出让方签署土地行使权出让条约,并交支付让金15%的定金(不计息);中标者在条约划定的时刻内缴纳出让金与其他用度后,应在30日内向筹划部分申领建树用地筹划容许证; (五)受让方到疆域解决部分担理土地挂号,领取土地行使证书,取得土地行使权。 中标者的担保金可以充抵出让金,如中标者收到中标关照书后30日内不签署土地行使权出让条约的,视为放弃中标,所交担保金不予退还,如需延期签署条约的,应在到期前10日内向出让方提出延期申请,延恒久不得高出30日。未中标者的担保金原数退还。 第十六条采纳拍卖方法出让国有土地行使权的,经有核准权的人民当局核准后,由市、县(市)疆域解决部分详细组织举办。 第十七条出让条约应包罗土地面积、位置、界址、用途、行使年限、地价、付款方法和时限、投资总额;开拓建树限期、土地行使前提和筹划计划要求、两边权力与任务,其他附带前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受让方在取得土地行使权的地块长举办各项运动,必需切合出让条约及土地行使前提的划定。 第十八条受让方确需改变出让条约划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需报经疆域解决部分和都市筹划部分核准后,签署土地行使权出让条约改观协议可能从头签署出让条约,响应调解出让金,治理土地行使权挂号。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可事先向市、县(市)疆域解决部分申请预约,在切合都市筹划的前提下,在预约期内可优先得到指定地块的土地行使权。 申请预约用地的,须持向外经贸、打算部分申请投资建树立项的文件资料,与疆域解决部分签署预约协议,交付预约金,金额由两边商定。预约用地有用限期为六个月。期内用地的,预约金可折抵地价款,过时未正式申请用地的,视为自动放弃预约,已付预约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土地行使权的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行使权的转让,是指土地行使者将受让土地行使权再转移的举动,包罗交易、赠与等其他正当情势。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气象之一的,土地行使权不得转让: (一)没有正当的国有土地行使权出让条约和未付清所有出让金的; (二)没有《国有土地行使证》和《房屋全部权证》等正当凭据的; (三)未按土地行使权出让条约划定的限期和前提投资开拓、操作土地或投入资金未到达条约划定投资额25%,但成片开拓策划的土地,按出让条约划定的前提和限期举办了开拓,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树用地前提的,可以转让; (四)司法构造和行政构造依法裁定、抉择查封可能以其他情势限定土地行使权及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的; (五)共有土地行使权及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赞成的; (六)土地行使权或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有争议的; (七)法律、行政礼貌划定榨取的其他气象。 第二十二条土地行使权转让必需签署转让条约,其条约不得违背出让条约中的划定。 土地行使权转让时,出让条约以及权属挂号文件中所划定的权力、任务随之转移。 土地行使权转让时,其地上构筑物、附着物随之转让。 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全部权转让时,其土地行使权随之转让。 土地行使权和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转让,受让人在签署转让条约之日起30日内,向内地房产解决部分担理过户改观挂号后,15日内到疆域解决部分担理土地行使权改观挂号。未经改观挂号的转让无效,其产权不受法律掩护。 土地行使权转让后需改变原出让条约划定用途的,凭证本划定第十八条治理。 第二十三条土地行使权及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可以分割转让。统一构筑物产权分割转让时,构筑物行使范畴内的土地行使权同时分割转让。土地行使权不能分割的,按共有土地行使权处理赏罚。 土地行使权及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市、县(市)疆域、房产解决部分等有关产权解决部分批堆。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策划、开拓单元销(预)售商品房的,应将商品房销(预)售条约报市、县(市)房产、疆域解决部分挂号存案。 第二十五条转让巳出租的土地行使权时,转让人应提前90天关照承租人,在平等前提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六条通过转让方法取得土地行使权者,其行使年限为土地出让条约划定的行使年限减去原土地行使者巳行使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七条转让国有土地行使权、地上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元和个人,其增值收入部门,该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八条县(市)级以上人民当局可按照必要,采纳行政或经济本领调控土地市场价值,在土地行使权转让的市场价值不公道上涨时,可以划定最高限价;在土地转让价值明明过低时,市、县(市)人民当局有优先购置权。 第四章土地行使权的出租 第二十九条土地行使权出租是指土地行使者作为出租人将受让取得的土地行使权伴同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行使,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付出租金的举动。 但有本划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气象之一的,土地行使权不得出租。 第三十条出租人必需继承推行土地行使权出让条约。土地行使权租赁条约不得违背法律、礼貌和±地行使权出让条约的划定。 第三十一条出租土地行使权及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出租人应在签署租赁条约后15日内别离向地址市、县(市)疆域、房产解决部分担理挂号手续,并按划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章土地行使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土地行使权抵押是指土地行使者作为债务人(以下称抵押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法,将依法取得的土地行使权及地上构筑物、其余附着物作为债务推行包管抵押给债权人(以下称抵押权人)的法律举动。 第三十三条以出让方法取得的土地行使权,可以设定抵押。依法取得的房屋全部权连同房屋占用范畴内的土地行使权,可以设定土地抵押权。 在抵押物代价范畴内,可以同时设立几个抵押权人。共有土地行使权抵押应以抵押人所得的份额为限,并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赞成。 凡属本步伐第二十一条所列气象之一的,土地行使权不得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行使权抵押应签署抵押条约。土地行使权及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按国度有关法律、礼貌执行。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疆域解决部分受理土地行使权抵押挂号申请后,要对当事人递交的证件举办考核,切合划定的,向当事人揭晓《土地行使权抵押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在抵押时代宣告休业、驱逐的,抵押权人应向治理挂号的疆域解决部分申请处理土地行使权。 准许处理抵押土地行使权的,抵押权人可凭与抵押人协议委托疆域解决部分可能拍卖人转让拍卖土地行使权,并依法从转让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但划拨土地行使权抵押或抵押人未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转让拍卖所得价款应起首扣付结清土地出让金,余额部门方可由抵押权人受偿。 一项抵押物同时设定几个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受偿先后次序,以抵押挂号先后次序为准。因处分抵押家产而产生权属变革的,必需到疆域解决部分和房产解决部分担理过户手续。 第六章土地行使权的终止 第三十七条土地行使权因土地行使权出让条约划定的行使限期期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缘故起因而终止。 土地行使权期满,该地块的土地行使权即由市、县(市)人民当局依法无偿收回,并注销土地行使证。其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同时由市、县(市)人民当局无偿取得,出让条约中划定必需拆除的技能装备和构筑物、附着物等,土地行使者应定时拆除、整理或交纳代拆除、整理用度。 第三十八条土地行使权期满前因社会民众好处确需提前收回土地行使权的,可以依照法律措施提前收回,并按照土地行使者行使土地的现实年限和开拓措施给以公道的赔偿。 第三十九条出让条约划定的土地行使权期满,土地行使者必要续期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疆域解决部分申请,依照本划定第二章划定从头签署土地出让条约,治理有关手续,付出土地出让金。 第七章划拨土地行使权 第四十条划拨土地行使权是指土地行使者经市、县(市)人民当局依法核准缴纳赔偿、安放等用度后可能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行使权。 第四十一条划拨土地行使权的土地行使者,因迁徙、驱逐、取消、休业可能其他缘故起因而遏制行使土地的,其划拨土地行使权由市、县(市)人民当局无偿收回。 第四十二条本划定颁布前以划拨方法取得的国有土地行使权,切合下列前提的,经疆域解决部分和房产解决部分检察,报有核准权的人民当局核准,其划拨土地行使权和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方可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行使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行使证; (三)具有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正当的产权证明; (四)按本划定第二章的划定签署土地行使权出让条约,订明出让的起止限期并补交土地行使权出让金,可能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行使权出让金的。 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行使权转让、出租、抵押补交土地行使权出让金,应按地块标定地价的必然比例收取,但不得低于地块标定地价的40%。 第四十四条以划拨方法取得的土地行使权,经有核准权的人民当局核准转让的,受让方该当在转让条约签署之日起20日内治理土地行使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度有关划定缴纳出让金。转让划拨土地行使权时,经报有核准权的人民当局核准也可以不治理土地行使权出让手续,但转让方该当依照划定治理土地划拨核准手续,并将转让土地行使权所获收益的土地收益逐年上缴国度或作其他处理赏罚。 第四十五条:以营利为目标,出租在划拨土地行使权的地块上建成的房屋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度。详细步伐凭证国务院划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以划拨土地行使权设定抵押权可能连同地上构筑物,其余附着物抵押的划拨土地,应在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和补交出让金后,方可抵押。抵押人无法缴清土地行使权出让金的,经疆域解决部分赞成,划拨土地也可按以下前提实施抵押: l、抵押金额不得高出评估地价的60%; 2、抵押人与疆域解决部分签署意向出让条约。 第四十七条对无偿划拨的土地行使权,市、县(市)人民当局按照都市建树成长必要和都市筹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划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行使权时,对其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市)人民当局该当按照现实环境给以恰当赔偿。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违背本划定,末按措施核准或越权核准出让土地行使权的,按犯科占地和越权批地举动赏罚。 第四十九条不按法定措施治理土地挂号、领取土地行使证的,其土地行使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举动不具有法律效力,市、县(市)疆域解决部分应予以更正,并可按照情节处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金额5‰以下的罚款或无偿收回土地行使权。 第五十条土地行使者未按土地行使权出让条约划定的限期和前提开拓(因不行抗力可能当局、当局有关部分的举动可能动工开拓必须的前期事变造成动工开拓迟延的除外)操作土地或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疆域解决部分应予以更正,并可按照情节处以出让地价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可无偿收回土地行使收。 第五十一条未经核准私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行使权的,疆域解决部分应充公其犯科所得,并可按照情节处以犯科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对不如实申报土地行使权和房产转让、出租成交价置魅者,疆域解决部分或房产解决部分难堪令其补交所漏规费,并可处以瞒价金额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赏罚不平的,可在接到赏罚抉择书之日起15日内,向抉择赏罚构造的同级人民当局可能上一级主管部分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内地人民法院告状。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从一九九o年五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行使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施行后至本划定施行前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行使权的,应在本划定宣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疆域解决部分依法补办有关核准手续。 第五十五条土地行使者应按国度及本省、市有关划定缴纳税、费。 第五十六条土地行使权出让后,财务部分按划定核拨给疆域解决部分按出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的土地出让营业费。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划定的划定取得土地行使权的个人,其土地行使权可以依法担任。 第五十八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解决,按国度有关划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划定中的担保金、定金纳入财务预算外资金解决。 第六十条本划定收缴的罚款,该当出具省财务部分同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条。罚款收入凭证划定上缴国库。 第六十一条本划定由市疆域解决局认真应用表明。 第六十二条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镇江市人民当局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印发的《镇江市国有土地有偿行使暂行划定》同时废止。已往本市有关行政性文件与本划定纷歧致的,一致以本划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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