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得法律若干问题--孩子和抚养费问题 一、 判决由何方直接抚养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 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吗? 七、离婚后,带孩子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可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问:您好!我是一位很普通的女孩子,我和男朋友在一起兩年时间了,我们將要结婚,但是我有一个问题想好好了解清楚,請您帮帮忙。男朋友曾经有过一次婚姻,后来离婚了,有一个儿子,当时判給了女方。男朋友說当时离婚的時候已將孩子的抚养费一次性都付清了,我想请问,这样一次性的付清,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吗?我很困扰,向您求解,望能回答! 答: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有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法律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男方应给付抚养费至孩子可独立生活的法定条件成立时至。 根据有关规定,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若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较小,可以向对方提出增加,双方协商不一致可就此事到法院起诉。 因此,你男朋友的子女认为当初支付的抚养费不足时,可以要求其父亲增加如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子女的抚养基金与抚养费用支付方式 近期,连续有若干案件都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基金操作方面的法律事务。顾名思义,离婚后子女抚养基金,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在离婚后,出于对子女抚养的考虑,自愿从一方或双方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财物,在双方的共同监管之下,指定用于子女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支出的财产形式。子女抚养基金在实践操作中并非像其概念一样简单,处理不当,往往引起争议甚至诉讼纠纷。 焦点之一:传统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支付方式。 传统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按其月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法律规定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用。一般由义务方每月现金交付或打入指定的账户内完成支付义务。 采用该种传统支付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 1、支付数额相对较小,不会给父母一方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 2、费用使用直接和简单,不会涉及监管开支; 缺点: 1、按月支付,交付手续频繁发生; 2、数额较小,义务支付一方违约救济手段复杂。 目前,90%以上的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是采取按月支付的方式进行的。 焦点之二:其它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支付方式。 第一种:一次性支付方式。该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父母离异时协商一致,确定一个较大数额的抚养费用作为子女的抚养费,且一次性支付。 该种模式还不能完全称之为子女抚养基金,因为目前的一次性支付,是将钱款支付到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该笔抚养费由一方掌握和控制,另一方在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用后往往不能得到支付钱款的控制权。 采用该种支付方式的好处是,抚养费用一次性支付,省去费用支付的麻烦;缺点是,当支付的抚养费被子女用完之后,子女再重新提起追加抚养费的诉讼,一般被要求支付一方有败诉的风险。也就是说一次性支付往往不能绝对地解决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第二种:一方以财产冲抵抚养费。该种方式主要指离婚析产时,一方以放弃较大财产的权利给子女为代价,来冲抵应付子女的抚养费。比如,一方离婚后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权利分割权放弃,将自己的份额书面确认归子女,以冲抵子女的抚养费。 采用该种支付方式的好处是,冲抵现有财产给子女省去以后支付带来的不便;缺点是,冲抵的往往是非现金的财物,子女实际抚养费用并没有得到增加。 第三种:父母双方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用。采用这种方式的原因不外有二: 其一,是一方离婚心切,或由于过错在已,用这种方式平衡另一方的心态,愿意自己多承担子女抚养的义务; 其二,是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已经多分,故愿意自己单独抚养子女成长。 这种抚养方式的约定,由于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父母联合起来剥夺一方抚养子女的义务,产生争议时法院支持父母协议的可能性存在严重风险。 焦点之三:抚养基金的兴起与实践。 抚养基金形式产生应当很早,但逐渐兴起应当是上世纪90年代之后的事,是伴随着一部分人的财富增加而产生的,主要形式为父母在离异时,双方或一方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子女的抚养费用,且共同监管费用的支出。 对于抚养基金如何进行监管是该项基金建立之初父母双方担心最大之处。一般监管分为二种: 第一种:父母一方出资后,双方委托律师或其它双方均予以依赖的第三方(如律师)掌管资金,第三方对于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后果由委托人双方进行承担。这种方法一般用于资金数额较为庞大、一方出资后,担心另一方擅自使用该笔资金的情况。 第二种,父母一方出资后,将该笔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并约定只有双方或双方的代理人均到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支取的情况。 事实上,不论哪种支付方式,都不能必然绝对地解决子女抚养费支付的方式。若父母之间已经没有信任感,再周密的支付方式在实践操作时都难免遇到尴尬之处。比如,在实践操作中,对于资金使用的用途、是否对子女有必要、是多少金额、多少频率的支取才要双方同时到场支取等问题等等,都可能在操作中产生争议。因此,子女抚养费用支付最好的方式就是,离异后,父母双方没有信任危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多一些容忍,才能和谐地处理好子女抚养事宜。 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问题多多 确定子女抚养关系,明确抚养责任,是离婚案件当事人以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重要 于给付方式,本着当事人意志为先的原则,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酌情判定。可以是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半年支付,也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一次性支付这种给付方式不以给付方同意为条件,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而言,确定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是针对给付人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活动状态很不稳定,日后难以执行的可能性较大这样的情况。在认定一次性支付的能力时应综合考虑给付方的财产情况,除了其收入外,其他财产如存款、住房、股份等等也应加以考虑(有的给付人的收入情况很隐蔽,外人很难确知,但他拥有价值不菲的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轿车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