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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调查报告

时间:2012-08-28 21:49来源:昊天 作者:快刀堂_叛 点击:
原创 在目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对孕前型管理没有制约措施的情况下,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人口计生工作所采取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它对于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维护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

原创

在目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对孕前型管理没有制约措施的情况下,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人口计生工作所采取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它对于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维护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还较低,对控制政策外生育没有起到较好的制约作用,已成为当今人口计生工作的一大难点。通过近年来的实践与探索,笔者认为,要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率必须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低的问题,首先要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生育,使广大育龄群众树立新型的婚育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此,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面向广大群众宣传国家人口计生“一法三规”和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让群众知情政策外生育必须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其次,对违法生育对象,县、乡、村人口计生干部要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使群众明白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社会补偿的征收收费,不是行政罚款,使群众明白设置社会抚养费是运用经济制约手段,达到规范生育行为的目的,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有计划开发、利用社会资源,最终减轻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使群众明白国家现行生育政策没有变,党和国家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视程度没有变,国家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完善,对政策外生育的处罚力度逐步加大,彻底澄清一些群众只要交钱就可以多生孩子的错误认识,以及贫困人群政策外生育“死猪不怕开水烫”的错误认识。同时,加大反面典型的宣传报道力度,对有能力但拒不缴纳者,发现一例,申请法院执行一例,曝光一例,就案讲法,教育一片。

二、统一标准、规定范围

社会抚养费征收是一项政策法律上极其严肃的收费工作,抚养费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增加或减少收费标准,在县一级每年按人均收入确定收费标准后,必须规定一个首征率,实行全县一盘棋。由于目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后80﹪都返回乡(镇)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开支,部分乡(镇)会通过各种渠道降低标准征收外乡(镇)社会抚养费,不但没有足额征收而又不将法律文书移交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乡(镇),扰乱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秩序,降低了征收率。因此,要以县为单位,统一首征率标准,每例均达到60%以上,除流动人口外,县人口计生委要委托乡(镇)在辖区内征收,未经批准,不得跨乡(镇)征收,对擅自跨乡(镇)征收,首征率又达不到60%以上,暂停返回乡(镇)部分。同时,对一次无法缴清的当事人应申请分期缴纳,并做出缴款计划,三年内必须足额交清,对不按计划时间缴交的应移交法院强制执行,严禁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搞暗箱操作、做人情,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统筹配合,综合治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任务重、难度大,不能单靠人口计生部门,必须依靠各部门的紧密配合。首先,县、乡(镇)要成立由组织、宣传、纪检、公安、检察、法院、人口计生部门参加的征收领导小组,北京抚养费标准。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能,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密切配合,对计划生育案件的决定、快查和协办,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新局面。对故意欧打、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干部的严重事件,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法院要积极审理,依法执行到位;检察机关对影响社会抚养费征收造成严重后果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积极依法起诉,使违法者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检、法三家的保驾护航。二是在落实国家普惠政策时,只要不违背国家政策,应与征收社会抚养费挂钩,使他们懂得享受普惠政策权利的同时,首先有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三是国土、老建、扶贫、移民、民政、工商等部门,在审批建房、资金项目扶助、社会救济、经营办照等方面,应先审查是否政策外生育、是否缴清社会抚养费,对一些有钱建房、办企业而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应暂缓审批发证;四是法院应对乡(镇)移送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从抓难通户、抓典型户入手,从抓名人、抓富人入手,促进社会抚养费征收率的提高。

四、责任到人、强化续征

社会抚养费从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征收决定、下发征收通知书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实行谁取证、谁征收、谁跟踪续征管理的机制,及时登入台帐,实行政务公开,严防在征收过程中收人情款现象,彻底解决续征工作无人管的现象。一是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跟踪责任制。首先执行人员应亮证执法,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调查清楚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事实,并告之清楚,在下发征收通知中要准确应用法律条款(包括准确、分文无误的征收标准),明确缴纳的时间,同时下发征收通知书应确保在政策外生育三个月以内,避免对拒不缴纳对象法院难于立案执行。二是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对象,参加征收的执法人员要及时上报,在集体讨论后,征收部门应与其签订分期缴纳合同,不得以个人名誉随意表态分期缴纳;三是对执法工作人员所取材料、证据不明,适用条款不准的案例,应向当事人重新取证,并按法律程序重新下发征收通知;四是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开具票据,在24小时内进帐,防止挪用社会抚养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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