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鑫海
计划生育部门同时出台的政策还有“对于在地震灾害中伤残、房屋倒塌或危房的违法生育家庭,暂停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的子女在地震灾害中死亡的,听听离婚小孩抚养费多少。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退”。 同样的两个超生家庭,同样是超生子女在地震种遇难,原先未缴费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没人敢再去征收),而配合计生委工作缴纳巨额社会抚养费的家庭,由于“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退”,人财两空处于更悲惨的境地。 暂且不讨论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是否合理,仅从现行有关法律而言,这一规定严重违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第十四条规定:“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社会抚养费必须专款专用,用来抵消超生人口带来的“社会负担”。超生人口最大的、主要的负担,就是所谓的“九年义务教育”。实际上很多地方的“九年义务教育”徒有其名,例如最近的凉山童工案就暴露出为数众多的儿童根本没有享受到义务教育,这个暂且不谈,假定超生人口都享受到了义务教育。 遇难的超生儿童,已经无法继续享受社会抚养,政府必须退还相应比例的预征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 另外,在大地震中丧生的超生儿童,绝大多数死于劣质教学楼垮塌,而按照国家建筑标准,这些教学楼本不应该在地震中垮塌,超生儿童并未享受到合格的社会抚养,政府必须给予遇难超生儿童家庭充分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