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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发生重大变化 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时间:2012-09-01 11:45来源:依然是音乐 作者:希尔顿 点击:
2010年7月,持有会计师资格证书的石女士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4年期劳动,派遣公司将石女士派往某塔机公司工作,派遣公司与塔机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期限为2年。2011年12月,塔机公司按照派遣协议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终止派遣协议的履行条款,将石女士

  2010年7月,持有会计师资格证书的石女士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4年期劳动,派遣公司将石女士派往某塔机公司工作,派遣公司与塔机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期限为2年。2011年12月,塔机公司按照派遣协议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终止派遣协议的履行”条款,将石女士退回派遣公司。2012年2月10日,派遣公司向石女士发出了书面解除劳动通知书。5月9日,石女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由派遣公司支付自2月18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那么,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退回被派遣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据此与被退回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呢?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和第41条第1款规定的四项情形。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不但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而且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可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一样。因此,用工单位虽然不能实施对派遣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但可以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抚养费标准。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可否以“用工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被退回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呢?《劳动合同法》第65条明确,只有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因而不会发生重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形,因此,不享有直接用工单位所有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据此,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石女士的所有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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