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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

时间:2014-06-18 12:10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 _zhangsirui的博客_博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

[1991]民他字第63号
(1993040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

  说明:本文由张思锐律师整理,仅供参考。点击这里进入张思锐律师的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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