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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2

时间:2012-08-31 09:32来源:肖石一叶 作者:不知道 点击:
一、2002年2月 ,建材公司与建筑队订立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于 5月30日前在建筑队施工工地交货。三天后建材公司又与轧钢厂订立合同,由轧钢厂向建材公司提供一批钢材,5月30日前送至建筑队施工工地。5月30日建筑队未收到钢材,即向建材公司催货,建材公司立即

一、2002年2月,建材公司与建筑队订立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于 5月30日前在建筑队施工工地交货。三天后建材公司又与轧钢厂订立合同,由轧钢厂向建材公司提供一批钢材,5月30日前送至建筑队施工工地。5月30日建筑队未收到钢材,即向建材公司催货,建材公司立即催促轧钢厂,轧钢厂提出因原材料和燃料问题,本厂钢材产量下降,要求推迟一个月供货。当时市场上钢材紧缺,建材公司一时难以组织货源,建筑队因而停工待料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建筑队要求建材公司赔偿损失,建材公司认为责任在轧钢厂,要求建筑队直接向轧钢厂索赔。 请问:
1、建筑队能否直接向轧钢厂索赔?为什么?
2、本案中包含哪几个合同关系
二、大名农场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了水果品种简介及价目表。甲企业收到后,立即回电表示希望按照价目表所列价格购买苹果100吨,并要求一周内运至指定地点。农场收到电报后立即装车发货。第五天,大名农场将苹果运至指定地点。此时,当地水果已经大幅度降价,甲企业遂要求农场按市场价销售。遭到拒绝后,甲企业拒不收货,并表示自己不收货因双方合同不成立。大名农场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便诉至法院,要求甲企业履行合同。
请问:
1、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发出价目表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三、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m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 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已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在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四、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合同法案例。双方约定1999年12月31日还清该欠款(甲公司现有资金为20万)。甲公司还拥有对丙公司的40万元债权,1999年11月20日到期,但丙公司没有按约定还款,甲公司也对其提起要求。1999年12月10日甲公司宣布,鉴于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难以还债。故减免其50%的债务。1999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没有还款能力为由,未向乙公司还债。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请问:
1、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的保全部包括哪些方式?
2、乙公司应当怎样行使权利以保全自己的债权?

五、红星小学与甲企业于2001年5月签订了一份校服加工合同。合同约定,2个月后甲企业交付1000套校服,红星小学支付价款。由于甲企业业务量大,未能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交付货物,致使红星小学多次临时租借服装参加活动,造成较大的损失。红星小学认为甲企业已经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甲企业则辩称,自己没有按期交货是因订单太多,工作量过大,并非故意拖延,因而认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简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分析甲企业是否构成违约?
2、如果甲企业违约,则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大米100吨,甲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收货后3个月内付清货款。甲公司委托丙公司运输,丙公司因业务繁忙,仅将其中80吨按期运至指定地点。另20吨逾期运达且因在运输中遭雨淋而变质。法律大全合同法
请问::
1、甲公司是否对乙公司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为什么?

Ch2 合同法
一、
1、本案中轧钢厂与建材公司约定在建筑对施工工地交货,是向第三人履行交货义务,但这并不能使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轧钢厂只向建材公司承担责任,而不需向第三人建筑队承担责任。因此,建筑队无权直接向轧钢厂索赔。
2、本案中包含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建材公司和建筑队之间的购销合同,另一个是轧钢厂和建材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
二、
1、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价目表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本案中,甲企业向大名农场发出的回电,内容清楚、具体,属于要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大名农场接电后立即装车发货。并在约定时间运至指定地点,是以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承诺(我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因此,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甲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即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中止履行;中止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仍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四、1、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债的保全有两种形式,即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和代位权。
2、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丙公司的40万元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对此,乙公司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债权。
甲公司在自己只有20万元的情况下,宣布减免丙公司的债务,致使自己不能向乙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属于不当处分自己财产,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减免债务的行为。
五、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方有违约行为(即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法定免责事由。本案中甲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也没有可免责的事由,构成了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本案中,红星小学可以要求甲企业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责任。
六、1、甲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向乙公司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对乙公司构成了违约。
2、丙公司与乙公司无合同关系。丙公司逾期运货仅对甲公司构成违约。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即可,故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总货款50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如不能交货,应向乙公司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200万元预付款,其中150万元为定金。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公司没有交货。 经查明,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交。因甲公司未交货,乙公司损失50万元。请问:
甲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3、按《合同法》规定乙公司最多可以请求甲公司偿付多少金额?(要求计算步骤)
二、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连带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标的物为由,与乙协商将标的物改为B种货物,同时将合同标的从100万元变更为80万元。甲、乙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协议,未经丙同意。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然不能提供全部B种货物,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不足部分的B种货物由丁向乙提供。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定丙偿还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对乙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是否合法,为什么?
4、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三、李某将自有房屋两间租给王某居住。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2年。l年后,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决定出卖该房屋。李某将这一决定告之了承租人王某并要其退租。王某拒不退租,也不表示买房。李某便于3个月后将该房以5万元卖给赵某。赵某要王某迁出,王某不理。赵某又请李某将王某撵走,李某否认自己有撵走王某的义务。赵某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王某立即搬出,以便自己能立即使用房屋。 问:
(1)李某和赵某的房屋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某、王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因李某将房屋出卖给赵某而无效?为什么?
(3)赵某要求王某立即搬出是否有理?为什么?

四、大名农场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了水果品种简介及价目表。甲企业收到后,立即回电表示希望按照价目表所列价格购买苹果100吨,并要求一周内运至指定地点。农场收到电报后立即装车发货。第五天,大名农场将苹果运至指定地点。此时,当地水果已经大幅度降价,甲企业遂要求农场按市场价销售。遭到拒绝后,甲企业拒不收货,并表示自己不收货因双方合同不成立。大名农场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便诉至法院,要求甲企业履行合同。
请问:
1、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发出价目表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五、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m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 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已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在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六、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双方约定1999年12月31日还清该欠款(甲公司现有资金为20万)。甲公司还拥有对丙公司的40万元债权,1999年11月20日到期,但丙公司没有按约定还款,甲公司也对其提起要求。1999年12月10日甲公司宣布,鉴于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难以还债。故减免其50%的债务。1999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没有还款能力为由,未向乙公司还债。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请问:合同法案例
1、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的保全部包括哪些方式?
2、乙公司应当怎样行使权利以保全自己的债权?
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大米100吨,甲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收货后3个月内付清货款。甲公司委托丙公司运输,丙公司因业务繁忙,仅将其中80吨按期运至指定地点。另20吨逾期运达且因在运输中遭雨淋而变质。
请问::
1、甲公司是否对乙公司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为什么?
八、A县的甲公司与B市的乙公司于2002年6月3日签订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的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市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6月18日在B市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6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6月22 日与C市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6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6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给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元的违约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Ch3 合同法
一、
1、甲公司违约。因该合同有效,甲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交货。
2、《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3、根据新的《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得并用,二者选择其一。
(1)乙公司适用违约金条款请求甲公司偿付金额为500×30%+200+50= 400(万元);
(2)、乙公司适用定金罚则条款,甲公司接受定金而不履行合同,应当向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按《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计算为:合法的定金为100万元(500×20%)。
偿付金额:100×2+(200-100)+50= 350(万元)。
所以乙公司最多可请求甲公司偿付金额400万元。
二、
1、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有效。但甲、乙达成的该协议造成了主合同的变更。将标的物A改为B种货物,同时将合同标的从100万元变更为80万元。
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对乙方无效(或者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无效)。 因为甲负有提供货物的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经过乙公司同意,才可以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丁公司。在未经过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的转移行为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乙公司有权拒绝丁公司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合法。因为乙在甲、丁未履行其到期供货义务时,未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在丁向其提供货物时也接受了货物,可视为乙认为甲、丁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乙的后履行抗辩权消灭。
4、甲的诉讼请求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改变了主合同,但变更是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丙公司对8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三、
(l)《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出租人李某在出卖该房屋时,提前3个月通知了承租人王某,说明李某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了 承租人。王某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王某未予明确表示。所以出租人李某与第三人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实行"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本案中李某出卖房屋的行为发生在租赁期间,根据上述规定该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3)根据上述规定房屋的受让人赵某要求王某立即搬出该房屋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该房屋的租赁期限还没有届满,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所以承租人王某有权继续居住。
四、
1、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价目表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本案中,甲企业向大名农场发出的回电,内容清楚、具体,属于要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大名农场接电后立即装车发货。并在约定时间运至指定地点,是以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承诺(我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因此,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甲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1、其行为不构成违约。但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即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中止履行;中止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仍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六、1、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债的保全有两种形式,即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和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的适用范围是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减少财产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2、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丙公司的40万元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对此,乙公司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债权。
甲公司在自己只有20万元的情况下,宣布减免丙公司的债务,致使自己不能向乙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属于不当处分自己财产,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减免债务的行为。
七、
1、甲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向乙公司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对乙公司构成了违约。
2、丙公司与乙公司无合同关系。丙公司逾期运货仅对甲公司构成违约。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即可,故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八、
(1)《合同法》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据此规定,因为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向乙公司表明不能履行合同,所以,乙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另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乙公司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仍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应由B市法院管辖。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该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法》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的乙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合同履行地是乙公司所在地的B市。
(3)应由丙公司承担。《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首先,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的定金条款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已经超过了合同总金额的20%;其次,即使该定金担保的条款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两者不能并用。
(5)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乙公司与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丙公司出卖所有权属于乙公司的空调,属无权处分,因此其与丁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丙公司向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后,该批空调的所有权才转移至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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