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作地点 案例:顾某因肢体残疾被政府相关部门就近安排到北京市朝阳区某工厂看守库房,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顾某的工作地点。2007年初,工厂将产品加工车间和储存场地搬迁到租金较低的北京市大兴区。顾某问:自己是否可以向单位要求调回朝阳区?单位若不同意是否违法? 解答:朝阳法院民一庭赵艳群法官说,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并记载在劳动合同中。 本案中,顾某与工厂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工作地点条款,但并不意味着工厂可以随意调整顾某的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地点关系到顾某的切实利益,即上下班所需时间和由于其肢体残疾所引发的出行不便等问题,因此,这不属于工厂可以单方自行决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范畴。 员工试用期只能有一次 案例:2005年3月1日,王某被一家网络公司聘用,该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到期前5天,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要求与王某续签1个月的试用期。王某虽然对此持有异议,但为了能得到这份工作,遂同意公司的要求。2005年4月29日,公司通知王某,认为其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情况达不到录用条件,故对其不予录用。 王某要求公司补发其2005年4月工资的差额,并给予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解答:朝阳法院民一庭闫黎明法官说,根据《劳动合同法》,案例中单位与王某试用期的约定上存在问题:第一,公司与王某之间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续签的一个月应当视为双方履行正式的劳动合同;第二,《劳动合同法》明确约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且对于该试用期内的工资水平做了明确限制,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或者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短期劳动合同将被遏制 案例:2007年2月,万某应聘到位于北京市的某广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近半年来,万某常感到竞争压力大,担心自己被公司炒鱿鱼。眼看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万某问如果劳动合同不能续签,自己可否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解答:朝阳法院民一庭赵艳群法官说,所谓经济补偿金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到期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必须接受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