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 常言道,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限来时各自飞。但离婚时债务的分割往往成为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旦处理不当,双方又常一起沦为被告,带来无端讼累。 那么如何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呢?关键在于厘清该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只有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为了解决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对夫妻共有财产的经营、管理而产生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 结合工作实务看,夫妻共同债务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或者为支付一方治病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抚养子女上学、赡养老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一方教育、培训费用以及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共同经营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于家庭共享的情形; 5、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属于民法意思自治范畴);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如有规定:①“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此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③“ 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还有,在婚姻关系为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析产确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确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等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