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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向农民借款不还 被判归还并支付违约金

时间:2012-09-01 11:27来源:小旭 作者:文青 点击:
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务员向农民借款不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2.8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被告刘某系某机关

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务员向农民借款不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2.8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被告刘某系某机关公务员,原告张某系某村村民,两人相互比较熟悉。2011年6月,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借款3万元,因相互比较熟悉,当时未出具借条。2012年1月16日,被告归还原告2000元,余欠2.8万元,被告于同日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约定于2012年3月20日前归还,逾期则按100元一天计算违约金。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以各种理由一直未归还分文借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8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8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归还原告借款,其行为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自2012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作为违约金,未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限额,应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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